索引号: bxmzzzxrmzf-2024-00242 发布机构: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本溪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公平竞争审查双审工作机制 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工作
发布日期: 2024-03-04 成文日期: 2024-03-04
废止日期: 文 号:
关键词:

本溪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公平竞争审查双审工作机制

发布时间:2024-03-04 08:51:46 【字体:

为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规范有效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落实省公平竞争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辽宁省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推行公平竞争审查“起草机构初审+特定机构复审”工作机制的通知》(辽公竞联办发〔2023〕4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溪县交通运输局公平竞争双审工作机制。

一、公平竞争双审负责机构

本溪县交通运输局政策措施的起草股室是公平竞争审查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谁起草、谁负责”原则,起草股室负责公平竞争初查。多个股室联合起草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股室负责公平竞争初查,其他股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

局政策法规股是特定机构复审股室,负责对起草股室初审查结论进行审核把关,出具复审结论。

局办公室负责县交通局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对是否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进行形式审查,将公平竞争审查作为发文必经程序,纳入公文办理系统流程,实现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确保出台政策措施应审尽审。

二、公平竞争审查范围

1.县交通运输局在出台或者起草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均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2.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审查的文件:一是内部管理性文件,如涉及人事、机构、编制、财务、外事、保密、内部工作制度、程序性规则;二是一般性事务文件,如工作报告、工作总结、职责分工、会议通知、领导讲话、情况通报;三是过程性文件,如不涉及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的请示、征求意见函、回复意见函;四是常规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常规性的项目核准、批复、备案。

三、公平竞争审查方式和责任

(一)审查方式。初审指起草股室对制定的政策措施,在履行起草、判定是否属于审查对象、征求利害关系人或者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等审查程序后,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的审查标准进行初审,在《公平竞争审查表》填写初审意见,开成书面审查结论。经起草股室负责人签字后,将政策措施(草拟稿)、《公平竞争审查表》及相关材料提交政策法规股。复审指对起草股室初审后的政策措施统一进行复查。重点查看是否遵循审查基本流程、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审查结论是否符合审查标准、是否符合例外规定等,对于发现违反初审标准的要详细说明违反哪一项标准及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复审确认后,由政策法规股负责人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签署公平竞争审查复审意见。政策措施出台后,由政策措施起草股室对公平竞争审查材料存档备案,政策法规股对复审的政策措施建立复审台帐。

(二)审查责任。采取“起草机构初审+特定机构复审”的工作机制后,起草股室仍对其起草的政策措施负主体责任,政策法规股承担复审责任。对政策法规股提出的复审意见,起草股室应当采纳并及时纠正,起草股室对复审意见有异议的,报请局负责人或采取会审方式决定。

四、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审查标准主要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四个方面18项禁止标准。主要包括: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县区、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五)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公平竞争审查流程

结合审查实践,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主要体现为“三步走”方法。第一步是判断是否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如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则必须进行审查;第二步是核对是否存在违反18条审查标准,第三步是在违反相关标准的情况下确定是否适用例外规定。如不违反18条审查标准,则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复审通过可以实施;如违反18条审查标准但适用例外条例,说明具体情况,复审通过可以实施;如既违反18条审查标准又不适用例外条例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

各股室、中心、执法大队要高度重视,深入学习相关政策要求,切实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表

2.公平竞争审查登记汇总表

本溪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12月4日

附表:1

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日

政策措施名称


涉及行业领域


性质

行政法规草案 地方性法规草案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起草

机构

名称


联系人


电话


复审

机构

名称


联系人


电话


征求意见情况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专家咨询意见(可选)

(可附专家意见书)

竞争影响评估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是/否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是/否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是/否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是/否

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是/否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是否违反相关标准的结论(如违反,请详细说明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适用例外规定(在违反相关标准时填写)

是 否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起草机构负责人意见

签字:

复审机构负责人意见

签字:

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

签字: 盖章:

附表:2

公平竞争审查登记汇总表

序号

文件

名称

文号

内审

时间

是否违反

“18条标准”

起草股室签字

政策法规股签字

局领导

签字

备注

1









2









3









4









5









6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