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mzzzxrmzf-2019-00029 | 发布机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关于治理农村农民居住区内规模化养殖的提案》(第2235号)答复 | 主题分类: | 市政协第十三届委员会二次会议(2019年) |
发布日期: | 2019-05-17 | 成文日期: | 2019-05-17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关于治理农村农民居住区内规模化养殖的提案》(第2235号)答复
田耘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治理农村农民居住区内规模化养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县政府对各乡镇居民区内的养猪进行了调查,据初步调查统计,我县的畜禽养殖户大约有1000家左右,基本都是养殖专业户,能达到规模化养殖的不到100家。尤其是近几年,随着养殖业的迅速发展,养殖场周边环境污染现状不容乐观,矛盾日益突出,畜禽养殖污染成为了农村、城郊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不仅污染了农村环境,降低了村民的生活质量,也与美丽乡村建设的要求格格不入。对此,我们依据《畜牧法》的相关规定,将严格把控规模场养殖备案工作。对在村民居住区规模养殖的农户将以选址不符合养殖条件,不予备案。
1.按照相关规定,尽快划定禁养区和限养区,对已经建成的养殖场如处于敏感区(居住区、水源保护区等)范围内,且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附近居民反应强烈的,逐步由所在地乡镇政府通过一些政策扶持,把养殖场治污与有机作物生产结合起来,给予沼气池建设适当补贴,对适度规模的养殖场给予粪污运输车、潜污泵等车辆、设备补贴,建立激励机制吸引养殖场转运处理后的液体粪肥到种植户约定的集污池供有机作物生产使用。
2.加强部门联动,综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对各乡镇、村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进行总体布局和规划,禁止乱建养殖场。养殖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兴办规模场养殖场。畜牧、动检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赋予的职权,认真履行对畜禽养殖的管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3.加强环保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养殖户发展绿色生态养殖。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