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mzzzxrmzf-2022-00209 发布机构: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本溪满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 主题分类: 林业工作
发布日期: 2022-02-25 成文日期: 2022-02-25
废止日期: 文 号:
关键词:

本溪满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25 15:43:52 【字体:

为保护好我县野生动物资源,有效遏制破坏珍稀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势头,保证野生动物种群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辽宁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法人、个人及外来人员、其他社会组织和团体,应当遵守本通知。

二、我县全域严禁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非法猎捕、毒杀、出售、收购、运输、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严厉打击整治破坏珍惜濒危野生动物栖息环境及非法经营利用其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一)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兽类:紫貂、梅花鹿(仅限野外种群)、原麝、蒙原羚(黄羊)等。

鸟类:中华秋沙鸭、黑琴鸡、大鸨、白鹤、白枕鹤、丹顶鹤、白头鹤、小青脚鹬、遗鸥、黑头白鹮(白鹮)、黑鹳、东方白鹤、胡兀鹫、黄嘴白鹭、黑脸琵鹭、卷羽鹈鹕、乌雕、草原雕、白肩雕、金雕、玉带海雕、白尾海雕、虎头海雕等。

(二)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兽类:黑熊、猞猁、马鹿(仅限野外种群)、河麂(獐子)、狼、貉子(仅限野外种群)、豹猫、赤狐(仅限野外种群)等。

爬行类:桓仁滑蜥(金马蛇子)、团花锦蛇(花长虫)。

鸟类:花尾榛鸡(飞龙、树鸡儿)、斑肋田鸡、白额雁、疣鼻天鹅、小天鹅、大天鹅、鸳鸯、赤颈鸊鷉、角鸊鷉、红翅绿鸠、花田鸡、沙丘鹤、蓑羽鹤、灰鹤、小杓鹬、小鸥、海鸬鹚、白琵鹭、凤头蜂鹰、蛇雕、靴隼雕、白腹隼雕、凤头鹰、赤腹鹰、日本松雀鹰、松雀鹰、雀鹰、苍鹰、白头鹞、白腹鹞、白尾鹞、鹊鹞、黑鸢、灰脸鵟鹰、毛脚鵟、大鵟、普通鵟、鸮(猫头鹰)、隼、黑啄木鸟、白眉山雀、红腹山雀等。

(三)辽宁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兽类:草狐狸(仅限野外种群)、火狐狸(仅限野外种群)、黄鼬、獾子(猪獾、狗獾)、狍子、刺猬、青鼬(蜜狗)、香鼬(香鼠)、艾虎(地狗)等。

爬行类:北滑蜥(马蛇子)、黑/白眉蝮蛇(土球子、贴树皮) 、棕黑锦蛇(黄花松、乌松)等。

鸟类: 苍鹭、灰雁、豆雁、绿头鸭、斑嘴鸭、鹊鸭、小鸊鷉、凤头䴙䴘、戴胜、松鸦、田鹀、啄木鸟(黑枕绿啄木鸟、大/小斑啄木鸟、星/小头啄木鸟、棕腹啄木鸟、白背啄木鸟)、杜鹃、灰喜鹊、蜡嘴雀、山雀等。

(四)“三有”(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

兽类:野猪(仅限野外种群)、兔子(仅限野外种群)、松鼠、飞鼠等。

鸟类:赤麻鸭、普通秋沙鸭、野鸡(仅限野外种群)、骨顶鸡、喜鹊、田鸡(小田鸡、红胸田鸡)等。

(五)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1、《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在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收购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购、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非法猎捕国家“三有动物”20只以上就构成犯罪;50只以上属于重大刑事案件;100只以上属于特大刑事案件。

三、按相关禁猎文件规定,从2019年3月15日起,在全县范围内禁止使用任何工具和方式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

四、严禁非法驯养繁殖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坚决取缔违法违规驯养繁殖活动。经营餐饮的企业和个体饮食摊点不得擅自宰杀、加工、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五、严禁非法邮寄和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六、凡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违反涉林及野生动植物保护

管理行为的,执法机关将坚决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打击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

024-46823260     本溪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

024-46832531    本溪县林业综合执法大队

024-46821595     本溪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

本溪满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