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mzzzxrmzf-2022-00210 发布机构: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本溪满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野生植物保护管理的通知 主题分类: 林业工作
发布日期: 2022-02-25 成文日期: 2022-02-25
废止日期: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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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满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野生植物保护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25 15:49:15 【字体:

为保护好我县野生植物资源,有效遏制破坏珍稀濒危野生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势头,保证野生植物种群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法人、个人、外来人员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团体,应当遵守本通知。

二、我县全域严禁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非法出售、收购、运输、经营利用陆生野生植物及其制品。严厉打击整治乱采滥挖、破坏珍惜濒危野生植物生长环境、及非法经营利用、盗伐、毁坏野生植物及其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一) 辖区内列入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银杏、东北红豆杉(红豆杉)等(上述物种仅限野外原生地自然生长的种群)。 

(二) 辖区内列入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兴安杜鹃(映山红、金达莱花)、水曲柳、黄檗(黄菠萝)、红松、东北杓兰(狗卵子花)、紫椴等(上述物种仅限野外原生地自然生长的种群)。

(三)野生植物相关法律法规

 “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严禁破坏陆生野生植物生存环境,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研等特殊情况确需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四、严禁非法运输、邮寄和携带野生植物及其产品。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违反涉林及野生植物保护管理行为的,执法机关将坚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打击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

024-46823260   本溪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

024-46832531   本溪县林业综合执法大队

024-46821595   本溪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

本溪满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