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mzzzxrmzf-2022-01041 | 发布机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秋冬季鸟类等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疫源疫病监测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林业工作 |
发布日期: | 2022-09-29 | 成文日期: | 2022-09-29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关于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秋冬季鸟类等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疫源疫病监测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森防站(野保站)、林业总场、执法大队、公益林管理办公室、各国有林场、各乡镇林业站、观音阁街道农综办:
现将《本溪满族自治县秋冬季鸟类等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疫源疫病监测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任务分工做好贯彻落实。
本溪满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9月29日
本溪满族自治县秋冬季鸟类等野生动植物保护
和疫源疫病监测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近年来,我县加大了鸟类等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力度,集中开展了打击违法犯罪等一系列专项行动,扎实推进鸟类等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巩固近年来工作成果,严惩破坏鸟类等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行为,并有效防范野生动物疫病风险,维护我县生态安全、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林草局长春专员办、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秋冬季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林草字〔2022〕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经县林草局研究决定,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秋冬季鸟类等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专项行动”,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野生动植物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严格执行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面推进林长制,切实发挥各执法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惩非法猎捕和交易鸟类等野生动物行为,坚决遏制破坏鸟类等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势头,全面巩固野生动植物保护成果,有效维护生态安全、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协调统一指挥,切实保障我县秋冬季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工作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等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特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真才 县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副组长:吴 彤 县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
副组长:穆喜东 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副组长:王 柏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副组长:董云国 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大队长
成 员:刘井德、刘洋、刘军、李祥瑞、任凤鸣、各乡镇、街道办林业站站长及国有林场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林草局野保站,负责专项行动协调、材料报送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刘军担任。
三、重点任务
(一)重点内容
1.重在宣传。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广播电视、报纸传单、宣传牌等多种渠道,坚持不懈开展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市民的守法自觉性和防范意识。
2.重在管护。增派管护人员,加大对野生动物越冬地、集群活动区等重要栖息地巡护监测和看守力度,及时清除鸟网、鸟铗、毒饵等非法猎捕工具并上报主管部门,切实防止非法猎捕行为,坚决杜绝重大野生动物疫情的发生及扩散。
3.重在查处。在全面监管的基础上,按照突出重点的原则,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执法专项检查,依法制止和惩处非法猎捕候鸟等破坏野生动植物及损毁自然栖息地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出售、收购、利用鸟类等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及非法人工繁育鸟类等野生动植物的犯罪活动。实现对乱捕滥猎和非法交易、经营、繁殖利用候鸟等野生动物乱象的根本治理。
4.规范管理。严格规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加强观鸟、摄影等活动的管理,禁止以收容救护的名义占有野生动物,禁止在候鸟迁徒停歇地和越冬地随意投食和补饲,禁止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观鸟和拍鸟,禁止追逐鸟群干扰候鸟迁徒,积极为候鸟等野生动物创造良好栖息环境和救助条件。
(二)重点区域
1.越冬地、繁殖地、集群活动区域等野生动物栖息地。
2.餐馆饭店、花鸟市场、宠物商店、农集贸市场及人工繁育场所等。
3.电子商务、快递物流、主要运输线路等。
(三)重点打击
1.张网、投毒、下夹、下套等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行为。
2.非法出售、收购利用、繁育及运输野生动植物行为。
3.滥食、加工野生动植物违法行为。
四、方法步骤
全县保护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行动时间从2022年9月开始至2022年4月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摸底阶段(2022年9月至10月)。主要任务是成立组织机构,制定方案,动员部署专项执法和疫源疫病监测巡护工作,调查摸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重点区域及监测路线等有关情况。
第二阶段:集中执法阶段(2022年10月至12月)。主要任务是根据调查摸底掌握的情况,强化巡视监测管护,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做好专项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的各类案件的结案工作,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总结制定整改方案;同时要充分有效发挥监测作用,防止疫情发生及扩散。
第三阶段:巩固总结阶段(2023年1月至2023年4月)。主要任务是建立长效机制,完善管护措施,继续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和监测管护路线的执法巡查,消除巡查监测盲区,做好信息报送和节假日应急值守,确保第一时间发现异常情况、第一现场处置、上报等工作,严防疫情扩散蔓延。
五、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各部门要正确认识保护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强化保护职责,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野生动植物保护方案,完善保护执法责任制,切实明确保护野生动植物是《林长制实施方案》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职责分工。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结合专项行动的需要,明确如下职责分工:
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开展专项行动,组织涉关部门开展鸟类等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巡护值守、疫源疫病监测和宣传教育等工作,责令县林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全县秋冬季野生动植物保护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案件查处等相关工作,尤其是对花鸟市场、宠物商店、餐馆饭店、农集贸市场等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经营利用场所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巡查,依法查处非法猎捕、出售、收购、利用、繁育鸟类等野生动物行政案件,协调鉴定罚没标本、网络非法交易信息和核定涉案标本价值;公益林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各乡镇林业站和国有林场护林员对野生动植物保护及疫源疫病监测的日常巡护和信息上报等工作的履职情况。
公安局: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鸟类等野生动植物,非法狩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鸟类等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犯罪行为,重点惩治涉有组织、成规模、链条化的非法经营犯罪活动。
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指导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落实鸟类等野生动植物交易管控责任,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非法出售、购买、利用鸟类等野生动植物行为。
(三)强化协调配合。要强化地区间、部门间的联系配合,推进执法信息的沟通和交流,促使各执法机构及时掌握本区域破坏鸟类等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多发地、多发环节、多发方式等情况,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畅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渠道,形成打击、防范破坏鸟类等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的整体合力,不断提升鸟类等野生动物执法效能。
(四)加强巡查监管力度。各乡镇(街道)林业站、国有林场组织护林员对辖区内野生动植物主要分布区、繁殖地、迁飞停歇地、集中活动区等区域,逐一安排人员力量巡护和看守,严防非法猎捕和破坏栖息地等违法现象的发生;同时各单位要加强对所有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经营利用场所的巡查监管力度,严厉查处非法经营、利用鸟类等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五)广泛宣传,建立长效机制。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网络、报刊、新闻媒体、宣传标语、条幅等多种渠道,更广泛地开展保护宣传教育,倡导广大市民自觉抵制破坏鸟类等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非法行为,科学理性地认识野生动物疫病,避免恐慌畏惧情绪,充分发挥保护志愿者、民间团体在协助巡护监测和监督违法犯罪行为上的重要作用,扩大保护视野,健全举报制度。
(六)及时上报信息。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地区的有关信息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和瞒报、漏报、迟报现象的发生。涉关部门每月18日前向林草局野保站报送专项行动小结和《本溪县秋冬季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专项行动成果表》,2022年12月30日前报送专项行动总结和《本溪县秋冬季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专项行动成果表》。
联系电话:46821334
电子邮箱:bxxsfzwjz@163.com
附件:本溪县秋冬季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专项行动成果表
本溪县秋冬季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专项行动成果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监督检查情况 | 查办鸟类等 野生动物案件 | 处理违法人员 | 收缴情况 | ||||||||||
出动执法车次 | 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 监督检查场所(处) | 查办案件总数(起) | 其中刑事案件(起) | 打掉犯罪团伙(个) | 打击处理违法犯罪人员(人) | 鸟类等野生动物(只、头) | 鸟类等野生动 制品 | 违法猎捕工具(个、张) | 违法所得(万元) | 罚款和罚金 (万元) | ||
(件) | (千克) | ||||||||||||
栖息地 | |||||||||||||
人工繁育 | |||||||||||||
集贸市场 | |||||||||||||
花鸟市场 | |||||||||||||
宠物商店 | |||||||||||||
其他 | |||||||||||||
总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