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mzzzxrmzf-2024-00206 发布机构: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本溪满族自治县护林员考核细则 主题分类: 林业工作
发布日期: 2024-01-29 成文日期: 2024-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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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满族自治县护林员考核细则

发布时间:2024-01-29 15:08:06 【字体:

第一条 各乡镇、街道林业工作站下设的公益林管理站为本辖区护林员的管理机构, 负责各项管理措施和具体工作部署,负责划定护林员管护责任区,落实岗位责任制,并负责日常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考核和培训;并成立护林员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护林员考核工作,将考核结果上报县公益林保护办公室备案。管护工作的检查考核,采用日常考核、巡检抽查式检查考核和年度综合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项目实行量化评分。

第二条 县公益林保护办公室根据不同时期,对护林员出勤、林地管护、管护区业务掌握等情况,进行抽查式检查考核,公益林管理站对护林员进行日常考核并每月进行1次评定,作为护林员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三条 护林员的检查考核项目量化总分为100分,依据检查考核项目的量化标准由高到低进行扣分,下不保底。对未列入检查考核的项目需要考评扣分的,参照相近或相似的考评项目进行扣分。

(一)工作纪律(量化分为28分)

1.无正当理由请假,每1天扣1分,扣发管护工资100元,以此类推。

2.无故缺勤1次扣3分,扣发管护工资300元。在森林防火期脱岗的,每次扣5分,扣发管护工资500元。

3.工作时间不按规定着装或着装不整的,每发现1次扣1分,扣发管护工资100元。

4.巡山记录完整、清楚,记载内容要真实、可靠。记录不完整,内容不实的,每发现1次扣1分,扣发管护工资100元。

5.护林员巡护期间所乘用的交通工具必须证照齐全、安全可靠。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乘用无牌照摩托车、带故障的电动自行车。巡护时违反规定,所造成的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由违规者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6.在上级培训、考核评比及其它集体性活动中,不服从管理或者私自离队的,每次扣5分,扣发管护工资500元,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7.护林员本人所提供的通讯方式和号码要保障24小时畅通,因本人自身原因造成无法联系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同时扣发管护工资50元,以此类推。对不在巡护岗位又故意逃避联系的,予以解聘。

8.因自身原因造成管护不当受到群众投诉或举报,问题轻微不足以影响群众关系的,每次扣2分,扣发管护工资200元;问题较重的,扣3分,扣发管护工资300元;问题严重的,予以解聘。

9.禁止巡护时间饮酒。巡护时间饮酒所造成的意外人身伤害或责任事故,由护林员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森林保护(量化分为30分)

1.管护区内发生盗伐、滥伐林木行政案件,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的,不扣分。否则,每1起扣3分,扣发管护工资300元。

2.管护区内发生盗伐、滥伐林木刑事案件,能及时发现和上报并能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案的,不扣分,同时根据本细则第五条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能及时发现但不能提供破案线索的,扣5分,扣发管护工资500元;未能及时发现的,予以解聘。

3.管护区内发生违法采矿、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向林地内排放污染物、堆放固体废弃物等行为的,在案发当日能及时逐级上报的不扣分。否则,发生2亩以下的,1起扣3分,扣发管护工资300元;发生2亩以上、刑事立案以下的,1起扣5分,扣发管护工资500元;构成刑事案件的,予以解聘。

4.及时发现坚决制止管护区内违法砍柴、乱捕滥猎野生动物、扒剥活树皮、挖掘活树根、搂花土、采松脂(籽)、砍柴等违法违规行为,否则,发生1起扣2分,扣发管护工资200元。

5.及时发现坚决制止管护区内乱采乱挖大树(林地内活立木),否则,发生案值1000元以下的,1起扣3分,扣发管护工资300元;发生案值1000元以上刑事立案以下的,扣5分,扣发管护工资500元。

6.及时发现坚决制止管护区内违法开垦、采石、采砂、挖土、违规放牧等行为,否则,发生1起扣2分,扣发管护工资200元。

7.加强管护区内的林业警示标志、宣传碑等设施的管护,发生1起人为丢失或损坏的,扣2分,扣发管护工资200元。

(三)森林防火(量化分为32分)

1.熟悉并掌握管护区林缘火险控制点建设及散葬坟墓地分布坐落、坟墓主情况。经检查,不熟悉上述情况的,1次扣3分,扣发管护工资300元。

2.做好预防和宣传工作,防火期管护区内发生一般野外违规用火1次扣1分,扣发管护工资100元。

3.防火期管护区内林缘地带近林地100米以内发生野外用火的,1次扣1分,扣发管护工资100元;在林地内发生违规用火的,1次扣2分,扣发管护工资200元。

4.管护区林地内发生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在2公顷以下(不含2公顷)的,能及时发现和上报并抓获火灾肇事者的不扣分;发现不及时的,每起扣5分,扣发管护工资500元。

5.管护区林地内发生森林火灾面积在2公顷以上(含2公顷)能及时发现和上报并抓获火灾肇事者的,每起扣2分,扣发管护工资200元;虽发现及时,但未查获肇事者的,每起扣5分,扣发管护工资500元;发现不及时的,予以解聘。

6.防火期做好预防和宣传工作,严格控制外来人员或村民带火种进山,并做好登记,否则扣2分,扣发管护工资200元。

(四)其它工作(量化分为10分)

1.熟悉管护区内小班地块经营变化(包括采伐、抚育、造林、占用等)情况。经检查,不熟悉上述情况的,1次扣3分,扣发管护工资300元。

2.配合林业经营、设计相关部门,监管巡查管区内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种林木的采伐活动,制止一切违规作业并及时上报,否则发现一块违规作业的,扣5分,扣发管护工资500元。

3.协助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做好各项业务工作,不能协助的,视情节和影响程度,扣3-5分,扣发管护工资300-500元,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第四条 护林员的全年检查考核综合评定,由县公益林保护办公室根据全年检查考核量化分数与各公益林管理站的日常考核及月评定相综合。

(一)全年综合评定得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的,全额发放年度工资。被评为年度优秀护林员的予以适当奖励。

(二)全年综合评定得分在94-70分之间的,综合考评分按所得分数每低1个百分点扣发1%的年度工资。综合评定后,按比例发放年度工资。

(三)所有护林员在日常考核和年终综合评定中所扣除的管护工资累积总额,可作为本乡镇,街道内奖励优秀护林员的奖励资金。

第五条 护林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为侦破重大案件提供关键信息、有利于案件侦破的。

(二)对年度护林工作有重大贡献的。

(三)服从上级派遣,参加上级培训、考核评比及其它集体性活动,考核成绩优异或是表现突出的。

第六条 护林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全年综合评定得70分以下(不含70分)的。

(二)无请假登记擅自离岗2次或1次离岗期间管护区发生森林火灾及毁林案件的。

(三)巡护期间饮酒的。

(四)打架斗殴、道德败坏、经常惹是生非、群众关系较差的。

(五)年度内1次无故不参加或2次均请假不参加综合理论考试,2次综合理论考试成绩均不足70分或考试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考试规定的。

(六)不服从上级派遣、检查、监督、考核及管理,性质恶劣的。

(七)未及时发现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刑事案件(不论起数)又不能提供破案线索的。

(八)管护区一年内发生林业行政案件累计2起以上(含2起),均未及时发现的。

(九)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隐瞒事实作假证、伪证的。

(十)对管护区发生的各种毁林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

(十一)未及时上报管护区发生重大森林病虫害疫情和野生动物疫情的。

(十二)护林员监守自盗或参与、勾结、串通他人实施涉林违法、犯罪以及知情不报、包庇违法犯罪分子。

(十三)不遵守管护规定,滥用职权,以权谋私,非法收费,刁难群众,被举报或引起上访,情况查证属实。

(十四)管护区公益林资源监测点不完整或被破坏、生长监测点所在林班内树木被滥砍盗伐。

(十五)森林防火期不在岗或者本人所提供的通信联络方式不正确或不能及时取得联系。

(十六)对管护区地块面积、林班、树种、林龄等基本因子情况经检查不掌握。

(十七)从事第二职业,有稳定的工作收入或兼职人员。

(十八)违法从事木材或野生动植物的经营、加工、收购、运输。

(十九)对林业主管部门安排的工作不配合或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私利,弄虚作假、收受他人财物或好处。

(二十)其它由于管护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七条 因发生本细则第六条情形被解聘的,不得再聘用为护林员。

第八条 因护林员从事第二职业被解聘的,该护林员岗位员额由县公益林保护办公室予以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