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bmlyj---2018-0117 | 发布机构: | |
信息名称: | 本溪满族自治县林业局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 主题分类: | 林业工作 |
发布日期: | 2018-05-22 | 成文日期: | 2018-05-22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满族自治县林业局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业局各部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辽宁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本溪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国内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 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二章 接待管理和接待范围
第四条结合实际确定县级公务接待范围,林业局下属各部门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公务接待范围。县级公务接待范围是:
中央及各省市副厅(局)级以上、各县区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及其带队的党政代表团及公务团组;
担任过正县(处)级以上职务的老领导;
其他公务接待任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要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接待单位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和标准,严格接待审批制度。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应统筹接待,对无公函的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得接待。
第七条各接待单位依据公函填写接待审批单,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要将接待审批单与公函一并发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公务接待管理部门根据接待审批单组织落实。
第八条公务接待不得在车站、高速路收费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条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主要领导同志不得参加迎送。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九条公务接待要与差旅费、会议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有效衔接。凡是接待对象能够通过差旅费和会议费解决的,由接待对象自理,不得重复开支。
第十条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辽宁省执行标准为:省(部)级 800元、市(厅)级 310 元、局级人员 240 元、其他人员 150 元。
第十一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一次。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 10 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 人;超过 10 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公务接待用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私客公待,不得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章 预算管理和费用核销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接待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实行总额包干、超支不补。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支出总额。禁止在公务接待费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公务接待费,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认真遵守财务制度,切实加强公务接待费核算管理。发生的公务接待费支出应当在“公务接待费”科目列支并进行专门汇集、反映和核算。
第十五条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清单及公务卡刷卡消费POS机凭条等。财务部门应当按规定严格审核,报经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对超标准、超预算、超范围开支的公务接待费,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公务接待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五章 公开和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公开制度,定期通过本单位内部网站等公开非涉密公务接待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监督。
第十八条县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要建立公务接待费定期统计报告制度。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公务接待费开支和使用情况汇总后报财政部门。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县林业局将对各国有林场、事业单位公务接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2. 公务接待计划的编报、审批和执行情况;
3.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4.公务接待费管理使用情况;
5.公务接待费报销和支付情况;
6.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7.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8.公务接待管理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接待单位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1. 未按规定编报、审批公务接待计划的;
2.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公务接待费的;
3.违反规定扩大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公务接待费开支标准的;
4.转嫁、摊派公务接待费的;
5.违规报销与公务接待无关费用的;
6.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因招商引资或其他专项工作等特殊需要,应当由相关部门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但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审批,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数,注重实际效益,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林业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4月17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