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mzzzxrmzf-2019-00694 | 发布机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自用材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 主题分类: | 林业工作 |
发布日期: | 2019-10-30 | 成文日期: | 2019-10-30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自用材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农民自用材主要指农村居民建房,发展培殖业以及生活烧材等方面,采伐对象主要为自留山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分权到户的承包经营山林上的林木。为切实加强全省农村自用材管理,防止借采伐自用材之名改变其自用性质而扰乱全省林区管理秩序,省林业和草原局依据《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做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林字〔2016〕15号)精神,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自用材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的出台,将进一步明确农村自用材的用途和数量,规范我省农村自用材的管理。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明确农村自用材的使用方向和范围。农村自用材主要用于建房、房屋维修和其他生活所用。农民自用材采伐限额已经纳入乡村级森林经营方案的,原则上不再安排农民自用材采伐限额;未纳入乡村级森林经营方案的,在年采伐限额结余的情况下,要合理安排农民自用材限额,每户每年仅限1次,每次批准的采伐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立方米。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自用材的自用性质,使其商品化,进入流通领域。
第二部分主要规范农村自用材的采伐和管理。《通知》要求各地要认真抓好自用材采伐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坚持提交采伐办证申请和办证检尺制度,坚持先办证后采伐。采伐证填写必须真实规范,采伐地点必须与许可地点一致,超范围和超面积采伐视为滥伐。乡镇林业站要实行备案管理,对申请人每年申请的次数、面积、数量和使用方向予以备案,建立台账。坚决杜绝错批乱批;坚决杜绝改变自用材的自用性质。《通知》明确要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对各乡镇的自用材申请和使用台账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要对县区内木材市场和食用菌生产基地等进行木材来源检查。
第三部分主要明确对不按要求依法办理采伐手续等违反农村自用材管理规定的几种情况予以责任追究。
《通知》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村自用材的使用和管理,推动我省农村自用材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