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mzzzxrmzf-2021-00088 | 发布机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林业工作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成文日期: | 2020-03-31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观音阁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由于我县已被省政府划定为一级森林火险区,为进一步抓好森林防火工作,进一步明确森林防火期、防火关键时段等相关工作的落实,预防森林火灾发生,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结合我县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现将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驻县有林单位所有林地及与林地边缘相连的耕地、荒滩等和有道路、河流穿越的距离林地边缘500米范围内的耕地、荒滩等划为森林防火区。各单位对所辖防火区要加强领导、充分履职,对重点防火区域要加强巡护监控,采取有力措施加强防范,严防发生森林火灾。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县防火办批准,在防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要向社会做好森林防火区的公布和宣传工作,通过设立标志牌、宣传牌和板报、墙报等形式,广泛宣传森林防火区范围和火源管理要求。
此通知于发布之日起执行,《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知》同时废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