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bxmzzzxrmzf-2021-00586 | 发布机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林业工作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 成文日期: | 2020-04-09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 关键词: | |||
关于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溪满族自治县护林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护林队伍管理,明确护林员职责和选聘标准,完善护林员考核奖惩机制,规范护林员履职尽责行为,发挥护林员在森林资源管护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护林员,是指与乡镇政府、街道、国有林场签订森林资源管护(监管)合同、履行森林资源管护职责、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由生态公益林管护资金支付劳务报酬的聘用人员,其中,含监管员。
第三条 护林员由全县统筹配备,以乡镇、街道、国有林场为单位,按人均管护4500亩左右设置1名护林员、人均管护25000亩左右设置1名监管员的标准,结合林地面积及管护难易程度科学配备。护林员的聘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聘用条件和程序进行,所聘用的护林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 护林员聘用
第四条 护林员聘用条件:
(一)热爱林业工作,思想进步,作风正派,有较强的责任心,具有一定的林业生产经营知识,初步掌握林业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
(二)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对违反林业政策法规的行为敢抓敢管。
(三)遵纪守法,近期无违法犯罪前科。
(四)身体健康,无高血压、心脏病及其它有碍工作的身体疾病需出具有效健康证明,年龄原则上在20至60周岁之间,身高1.60米以上,体态适中,文化程度初中以上、户口在本辖区且在本辖区居住的男性公民。
(五)党团员、退役军人、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高中以上学历、从事过护林员工作且表现优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六)从事第二职业,有稳定的工作收入或兼职人员,不得聘用。
(七)从事过护林员工作,但日常工作中不服从管理、且表现不好,群众意见较大或管护工作中因失职渎职已被解聘人员不得重新聘用。
第五条 监管员聘用条件:
(一)热爱林业工作,思想进步,作风正派,有较强的责任心,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具有一定的林业生产经营知识,熟悉林业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
(二)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对违反林业政策法规的行为敢抓敢管,群众评价较好的。
(三)遵纪守法,近期无涉林违法犯罪前科。
(四)身体健康,无高血压、心脏病及其它有碍工作的身体疾病需出具有效健康证明,年龄原则上在25至60周岁之间,身高1.60米以上,体态适中,文化程度初中以上、户口在本辖区且在本辖区居住的男性公民。
(五)党团员、退役军人、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高中以上学历、从事过护林员工作且表现优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六)从事第二职业,有稳定的工作收入或兼职人员,不得聘用。
(七)从事过护林员工作,但日常工作中不服从管理且表现不好,群众意见较大或管护工作中因失职渎职已被解聘人员不得重新聘用。
第六条 护林员聘用程序:
护林员聘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由乡镇政府、街道、行政主管部门把关审核、选拔聘用,报县公益林保护办公室审定批准。
第三章 管护合同签订
第七条 护林员实行一年一聘,管护合同有效期为1年,不满1年的按月计,年度结束后管护合同自行废止。
第八条 护林员聘用上岗日期,以签订管护合同之日起计算,并按该日期核发管护工资。新聘用或聘用合同期满需要继续聘用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护林员聘用管护合同审定批准受理时间,为每月前10个工作日,其它时间不予受理,以便于管护工资和年度考核工资的核算;管护人员变更后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同时对变更后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手续一并上报。
(二)各乡镇、街道、对新聘用的护林员,在上报审批签订管护合同后,需交纳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服装款两项费用;
(三)续聘合同的要在合同期满前20个工作日内,将拟聘用人选报县公益林保护办公室批准后,乡镇、街道与拟聘用人员续签合同;
(四)乡镇、街道按要求及时上报聘用合同。逾期不签合同,在申报护林员资格审查期间出现漏管、弃管及发生森林火灾、毁林案件、人身伤害(伤亡)等责任,由乡镇、街道承担。
第四章 护林员管护职责
第九条 熟悉管护区内森林资源状况,包括公益林、商品林等林分情况,清晰掌握管护区内小班地块经营变化(包括采伐、抚育、造林、占用等)情况。
第十条 对管护区域进行经常性巡护或监管(其中对个人管护的,要同时监管),并认真做好巡护情况记录。每周向公益林管理站上报一次管护(监管)情况,公益林管理站应做好工作情况记录,并将其做为对护林员日常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及时发现滥砍盗伐、破坏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死亡等现象并制止和上报,记录好发案时间、现场状况。发生林业案件时,积极协助林业执法人员做好涉林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十二条 有效预防、发现管护区内的森林火灾,监测森林病虫害发生情况,监测野生动物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制止林地内开垦、采石、采砂、挖土、埋坟,违法征占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向林地内排放污染物,堆放固体废弃物,毁坏林业专用标志设施,非法采挖野生树木(林地内的活立木),扒剥活树皮,乱挖野生植物,挖掘活树根,搂花土,采松脂(籽),砍柴,在未成林地、公益林、封山育林区内放蚕、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等行为;认真统计登记枯立木、风倒木数量;做好封山禁牧宣传工作,制止牲畜进入林地。
第十四条 在森林防火期,对进入林区的外来人员进行询问,对进山人员进行登记,严格控制非生产性人员进山(旅游景点除外),杜绝火种进山,严格管理野外用火,对发现的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及时制止和上报。
第十五条 认真做好林权权利人服务工作,接受林权权利人监督,并负责林权权利人与林业主管部门的政策和业务咨询沟通。
第十六条 协助做好造林经营、林木采伐、林地征占、生态公益林效益监测保护等涉林业务工作。
第十七条 接受、服从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管护情况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认真履行管护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五章 护林员管护劳务报酬
第十八条 护林员履行管护义务,有获得管护劳务报酬的权利。护林员管护劳务报酬依据国家和省生态公益林劳务补助资金数额,由县公益林保护办公室根据全县护林员数量统筹核发。
第十九条 护林员管护劳务费补助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护林员年度管护劳务费补助分为管护工资和考核工资
两部分,管护劳务费补助总额的80%为管护工资、20%为年度考核工资,包含个人意外伤害险费、服装费、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
(二)护林员管护劳务费补助,根据经费拨付情况,结合考核工作,按月或季度支付;
(三)护林员年度考核工资,由各乡镇、街道、公益林管理站根据每名护林员全年考核情况进行核算,并随第四季度管护劳务费补助支付.工作不满1年的,年度考核工资按月核算;
(四)被解聘的,自解聘书批准之日起停发管护劳务费补助工作不足一个月部分,按工作日核算当月劳务费补助;
(五)护林员被解聘或在管护合同期未满自行或是其它原因中途擅自终止管护合同的,不支付年度考核劳务费补助。
第六章 护林员管理
第二十条 护林员管理工作由县公益林保护办公室负责、 (国有林场护林员管理由林业总场负责)。县公益林保护办公室为全县护林员的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林业工作站下设的公益林管理站为本辖区护林员的管理机构,负责划定护林员管护责任区,落实岗位责任制,并负责日常工作的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公益林管理站要将护林员的管护区、管护面积、考核评定结果制作成公示板,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林权权利人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护林员要接受乡镇、街道和林业主管部门的培训、管理和考核。护林员个人提供的通信联络方式必须准确有效,确保与公益林管理站及上级主管部门保持通信畅通。
第二十三条 公益林管理站要对护林员在岗情况进行全面管理,建立护林员出勤和请销假登记制度,并做好记录。没有建立或建立不完善的,取消评选先进单位资格及所属护林员年度评优资格检查中,没有请假登记记录,只口头告知或弄虚作假的视为缺勤。
第二十四条 护林员要着装上岗并佩戴统一标识。做到日有巡护记录、季有工作小结、年终有工作总结。
第二十五条 护林员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管护区2日以内的,须经公益林管理站批准并登记;离开管护区3日以上、7日以内的,须经公益林管理站批准,并报县公益林保护办公室登记备案;离开管护区7日以上的,须经县公益林保护办公室批准并登记。请假条及相关记录做为对护林员请销假情况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检查中,无请假条或相关记录的,视为旷工。县公益林保护办公室组织的理论考试和集中培训,因故不能参加的,需经公益林管理站向县公益林保护办公室请假并登记。被准假离开管护区15日以上的,不享受年度考核工资。被准假人员在离岗期间必须自行安排人员代岗,其管护区不得漏管。森林防火重点时期不允许请假。
第二十六条 护林员一次请假30天以上(含30天)、1年累计请假40天以上(含40天)的,视为不能胜任管护工作,自行终止管护合同,并予以解聘。
第二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公益林管理站要安排专人负责对护林员的日常巡护记录及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做好登记。护林员发现的各种警情及时上报所在公益林管理站。护林员在巡护地域、上下岗必经路段和其它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区域以外出现任何人身伤害或责任事故,均按非巡护处理,由护林员本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建立县和乡镇、街道两级护林员培训制度,县本级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乡镇、街道培训每月不少于1次,新聘用的护林员由公益林管理站进行以管护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岗前培训,县公益林保护办公室做好监督指导。
第七章 护林员考核
第二十九条 护林员管护工作的检查考核,采用日常考核、巡检抽查式检查考核和年度综合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项目实行量化评分。
第三十条 县公益林保护办公室根据不同时期,对护林员出勤、林地管护、管护区业务掌握等情况,进行抽查式检查考核连同日常考核情况,公益林管理站对护林员进行日常考核并每月进行1次评定,一并按月上报县公益林保护办公室,作为护林员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适时对护林员进行综合理论考试,考试按照《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本溪县护林员管理办法》规定内容进行。
第三十二条 护林员必须参加每次的综合理论考试,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由公益林管理站于综合理论考试前1个工作日,向县公益林保护办公室请假,并做好登记。
第三十三条 护林员的检查考核项目量化总分为100分,依据检查考核项目的量化标准由高到低进行扣分,下不保底。对未列入检查考核的项目需要考评扣分的,参照相近或相似的考评项目进行扣分。
(一)工作纪律(量化分为28分)
1.无正当理由请假,每1天扣1分,扣发管护工资100元,以此类推。
2.无故缺勤1次扣3分,扣发管护工资300元。在森林防火期脱岗的,每次扣5分,扣发管护工资500元。
3.工作时间不按规定着装或着装不整的,每发现1次扣1分,扣发管护工资100元。
4.巡山记录完整、清楚,记载内容要真实、可靠。记录不完整,内容不实的,每发现1次扣1分,扣发管护工资100元
5.护林员巡护期间所乘用的交通工具必须证照齐全、安全可靠。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乘用无牌照摩托车、带故障的电动自行车。巡护时违犯规定,所造成的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由违规者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6.在上级培训、考核评比及其它集体性活动中,不服从管理或者私自离队的,每次扣5分,扣发管护工资500元,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7.护林员本人所提供的通讯方式和号码要保障24小时畅通,因本人自身原因造成无法联系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同时扣发管护工资10元,以此类推。对不在巡护岗位又故意逃避联系的,予以解聘。
8.因自身原因造成管护不当受到群众投诉或举报,问题轻微不足以影响群众关系的,每次扣2分,扣发管护工资200元;问题较重的,扣3分,扣发管护工资300元;问题严重的,予以解聘。
9.禁止巡护时间饮酒。巡护时间饮酒所造成的意外人身伤害或责任事故,由护林员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森林保护(量化分为30分)
1.管护区内发生盗伐、滥伐林木行政案件,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的,不扣分。否则,每1起扣3分,扣发管护工资300元。
2.管护区内发生盗伐、滥伐林木刑事案件,能及时发现和上报并能提供线索,协助公安破案的,不扣分,同时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能及时发现但不能提供破案线索的,扣5分,扣发管护工资500元;未能及时发现的,予以解聘。
3.管护区内发生违法采矿、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向林地内排放污染物、堆放固体废弃物等行为的,在案发当日能及时逐级上报的不扣分。否则,发生2亩以下的,1起扣3分,扣发管护工资300元;发生2亩以上、刑事立案以下的,1起扣5分,扣发管护工资500元;构成刑事案件的,予以解聘。
4.有效制止管护区内违法砍柴、乱捕滥猎野生动物、扒剥活树皮、挖掘活树根、搂花土、采松脂(籽)、砍柴等违法违规行为,否则,发生1起扣2分,扣发管护工资200元。
5.有效制止管护区内乱采乱挖大树(林地内活立木),否则,发生案值1000元以下的,1起扣3分,扣发管护工资300元;发生案值1000元以上刑事立案以下的,扣5分,扣发管护工资500元。
6.有效制止管护区内违法开垦、采石、采砂、挖土、违规放牧等行为,否则,发生1起扣2分,扣发管护工资200元。
7.加强管护区内的林业警示标志、宣传碑等设施的管护,发生1起人为丢失或损坏的,扣2分,扣发管护工资200元。
(三)森林防火(量化分为32分)
1.熟悉并掌握管护区林缘火险控制点建设及散葬坟墓地分布座落、坟墓主情况。经检查,不熟悉上述情况的,1次扣3分,扣发管护工资300元。
2.做好预防和宣传工作,防火期管护区内发生一般野外违规用火1次扣1分,扣发管护工资100元。
3.防火期管护区内林缘地带近林地100米以内发生野外用火的,1次扣1分,扣发管护工资100元;在林地内发生违规用火的,1次扣2分,扣发管护工资200元。
4.管护区林地内发生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在2公顷以下(不含2公顷)的,能及时发现和报告并抓获火灾肇事者的不扣分;发现不及时的,每起扣5分,扣发管护工资500元。
5.管护区林地内发生森林火灾面积在2公顷以上(含2公顷)能及时发现和报告并抓获火灾肇事者的,每起扣2分,扣发管护工资200元;虽发现及时,但未查获肇事者的,每起扣5分,扣发管护工资500元;发现不及时的,予以解聘。
6.做好预防和宣传工作,严格控制外来人员或村民带火种进山,并做好登记,否则扣2分,扣发管护工资200元。
(四)其它工作(量化分为10分)
1.熟悉管护区内小班地块经营变化(包括采伐、抚育、造林、占用等)情况。经检查,不熟悉上述情况的,1次扣3分,扣发管护工资300元。
2.监管巡查管区内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种林木的采伐活动,制止一切违规作业并及时上报,否则发现一块违规作业的,扣5分,扣发管护工资500元。
3.协助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做好各项业务工作,不能协助的,视情节和影响程度,扣3-5分,扣发管护工资300-500元,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第八章 奖惩
第三十四条 护林员的全年检查考核综合评定,由县公益林保护办公室根据全年检查考核量化分数与各公益林管理站的日常考核及月平定相综合。
(一)全年综合评定得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的,全额发放年度考核工资。被评为年度优秀护林员的予以适当奖励。
(二)全年综合评定得分在94-70分之间的,综合考评分按所得分数每低1个百分点扣发1%的年度考核工资。综合评定后,按比例发放年度考核工资。
(三)所有护林员在日常考核和年终综合评定中所扣除的管护工资及考核工资累积总额,作为全县奖励优秀护林员的奖励资金。
第三十五条 护林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为侦破重大案件提供关键信息、有利于案件侦破的。
(二)对年度护林工作有重大贡献的。
(三)服从上级派遣,参加上级培训、考核评比及其它集体性活动,考核成绩优异或是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六条 护林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全年综合评定得70分以下(不含70分)的。
(二)无请假登记擅自离岗2次或1次离岗期间管护区发生森林火灾及毁林案件的。
(三)巡护期间饮酒的。
(四)打架斗殴、道德败坏、经常惹是生非、群众关系较差的。
(五)年度内1次无故不参加或2次均请假不参加综合理论考试,2次综合理论考试成绩均不足70分或考试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考试规定的。
(六)不服从上级派遣、检查、监督、考核及管理,性质恶劣的。
(七)未及时发现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刑事案件(不论起数)又不能提供破案线索的。
(八)管护区一年内发生林业行政案件累计2起以上(含2起),均未及时发现的。
(九)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隐瞒事实作假证、伪证的。
(十)对管护区发生的各种毁林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
(十一)未及时上报管护区发生重大森林病虫害疫情,和野生动物疫情的。
(十二)护林员监守自盗或参与、勾结、串通他人实施涉林违法、犯罪以及知情不报、包庇违法犯罪分子。
(十三)不遵守管护规定,滥用职权,以权谋私,非法收费,刁难群众,被举报或引起上访,情况查证属实。
(十四)管护区公益林生长监测点不完整或被破坏、生长监测点所在林班内树木被滥砍盗伐。
(十五)森林防火期不在岗或者本人所提供的通信联络方式不正确或不能及时取得联系。
(十六)对管护区地块面积、林班、树种、林龄等基本因子情况经检查不掌握。
(十七)从事第二职业。
(十八)从事木材或野生动植物的经营、加工、收购、运输。
(十九)对林业主管部门安排的工作不配合或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私利,弄虚作假、收受他人财物或好处。
(二十)其它由于管护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因发生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情形被解聘的,原则上不得再聘用为护林员。
第三十八 条因护林员从事第二职业被解聘的,该护林员岗位员额由县公益林保护办公室予以收回。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根据护林员、监管员管理实际和工作需要,适时修改和增加补充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县公益林保护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执行。
2015年10月1日实施的《本溪满族自治县护林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