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mzzzxrmzf-2021-00617 发布机构: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林业工作
发布日期: 2020-09-17 成文日期: 2020-09-17
废止日期: 文 号:
关键词:

关于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17 14:59:44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本溪满族自治县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处置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溪满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本溪满族自治县财政局

本溪满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9月17日




本溪满族自治县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组织实施〈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的函》(林函护字〔2020〕5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处置工作,根据《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林草字〔2020〕23号)、《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本溪市财政局本溪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本溪市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处置工作的实施方案〉的紧急通知》(本林草〔2020〕6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遵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的有关要求和辽宁省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全面清理整顿野生动物人工养殖活动,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坚决维护全县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野生动物养殖场(户)的合法利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是妥善处置禁食野生动物工作的主体,负责各辖区内禁食野生动物养殖场(户)退出和在养野生动物处置等相关工作。

(二)区分禁食野生动物养殖场(户)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转变养殖利用目的、养殖动物是否纳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等名录管理情况,实施分类退出。

(三)坚持保护优先、科学分类,对禁食野生动物养殖场(户)退出工作中需要处置的在养野生动物,依照《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进行处置,避免造成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危害等次生问题。

(四)对养殖场(户)退出造成的合法财产损失,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酌情适当补偿。

三、目标任务

按照《辽宁省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到2020年9月30日,全县完成在养禁食野生动物养殖场(户)的转型转产、补偿及动物处置工作。一是帮助与指导自愿转型转产的养殖户转变养殖利用目的,发展以观赏和药用为主要经营方向的新型养殖模式。二是完成违法野生动物养殖活动的查处。三是对禁食野生动物养殖户退出养殖活动的给予一定补偿。四是在养禁食野生动物全部退出并得到妥善处置。

四、方法步骤

(一)帮扶转型。县政府组织林业和草原局等相关部门深入全县野生动物养殖场(户)实地走访协调、指导,帮助有意愿转变养殖用途的养殖户转型转产,并由养殖业主本人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作出承诺、交回并注销原持有证件,林业部门负责后续的转型衔接工作,变更后的证件或文书中要明确载明非食用。(负责单位:县林业和草原局,配合单位:涉关乡镇人民政府)

(二)适当补偿。按照《辽宁省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本溪市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处置工作的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涉关乡镇人民政府对不同意转型转产的养殖场(户)退出造成的合法财产损失,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酌情适当的给予一定补偿。

1.县政府组织林业和草原局有关部门,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深入实地现场、见物点数,对在养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等数据进行当场核实确认,并结合确认数据,根据《国家林草局加强对狍子处置补偿指导》《在养禁食野生动物养殖户退出补偿指导标准》的指导价格标准(即:狍子的补偿标准为2500元/只;狗獾成体的补偿标准为750元/只,幼体的补偿标准为300元/只),对有意愿接受补偿处置的养殖户按照价格标准给予适当补偿。如因补偿标准过低等其他因素导致未能达成共识,由相应地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后续的沟通协调等相关工作,并研究制定补偿方案及相关协议。(负责单位:各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和草原局)

2.对辖区内在养野生动物养殖场(户)的养殖设施,养殖投

入及养殖模式进行客观的评估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三方达成共识后,结合评估结果由相应部门制定基础设施的补偿方案。(负责单位:各涉关乡镇人民政府)

(三)违法查处。无法说明在养野生动物合法来源、超出许可范围养殖野生动物、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等存在违法行为的禁食野生动物养殖场(户),移交公安部门,坚决依法处罚。违法违规从事养殖利用的不予补偿。(负责单位: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配合单位:县林业和草原局)

(四)妥善处置。按照国家林草局《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要求,同时考虑辖区范围内各文化旅游景区景点的需求,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及时处置到位。(负责单位:各涉关乡镇人民政府)

五、加强宣传引导

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正确理解《决定》后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和法律效力,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