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mzzzxrmzf-2021-00617 | 发布机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关于转发《辽宁省林草局关于加强全省林木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林业工作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 成文日期: | 2020-11-24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关于转发《辽宁省林草局关于加强全省林木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林业发展服务中心各部门、各国有林场、各乡镇(街道)林业站:
现将《辽宁省林草局关于加强全省林木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林草明电〔2020〕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1.严把采伐验收关,做到从源头上遏制滥砍盗伐现象。各乡镇、国有林场要严格执行号印制度,在伐区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对产出木材打上号印,杜绝无号印木材进行运输流通领域(包括非林地上生产的木材)。
2.加强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监管,在出口上遏制滥砍盗伐现象。各林业站要充分发挥好监管主体作用,建立好监管台账,落实各木材经营单位的监管负责人,对生产经营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进行不定期巡查,并现场核销出入库台账,每月要将监管情况(要包含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各出入库台账当前照片或复印件)报县林草局资源管理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如有发现收购加工盗伐、滥伐等非法木材的,第一时间封存现场,上报林业综合执法大队进行查处。
3.林业综合执法及所属各木材检查站要继续履行查处违法运输林木的工作,重点查看过往运输木材车辆的是否具有采伐许可证、植物检疫证,非林地林木主管单位采伐有关手续和进口木材海关证明文书等相关合法来源证明。同时还要查看木材号印情况,核查号印是否与采伐许可证相符。
4.强化木材检疫证的审批工作。木材检疫证除证明木材检疫合格外,还应起到证明木材合法来源的作用。故木材检疫部门在核发木材检疫证时还应审查木材的伐区作业验收单,对不具体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不予检疫。对于木材经营加工场所没有按要求执行出入库台账登记的,不得受理木材检疫许可申请。(从即日起县内运输同样要开具植物检疫许可)
5.各驻县有林单位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附件: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全省林木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
本溪满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