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mzzzxrmzf-2025-00458 发布机构: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25-06-20 成文日期: 2025-07-03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县政发〔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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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20 14:09:44 【字体: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县政20252

各乡镇人民政府、观音阁街道办事处,县财政局、水务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本溪市本溪生态环境分局:

现将《本溪满族自治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620

本溪满族自治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设施运维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使用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本溪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下简称设施),是指对农村村屯生活污水进行储存、消纳、处理(净化)的建(构)筑物、设备和进行收集、输送的管道、边沟及相关附属设施。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动力型污水处理设施和无动力型污水处理设施。动力型污水处理设施,是指集中污水处理厂(站) 以及用于收集和处理农村污水的管网、泵站、污泥处理处置等设施设备。无动力型设施,是指人工湿地、分散式净化槽、污水净化池等生态处理系统。

第三条 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群众参与”的原则,实现设施持续发挥治理作用。

第四条 乡镇政府作为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主体,村委会协助乡镇政府,承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具体工作,对所管辖设施建立档案,并结合实际,科学测算资金需求,同时承担属地范围内生活污水收集管线、边沟、检查井、污水净化池等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观音阁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本溪市本溪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其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处理设施的进出水水质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用于考核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由县、乡镇两级财政承担。乡镇政府严格遵照规定的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加强对设施运行费用的使用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新建、改造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土地指标保障。

第二章 设施运维管理

第五条 鼓励乡镇政府通过统一招标或购买服务等方式采用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动力型设施运行维护具体工作。采用乡镇(街道)、村委会自行运行维护管理的,相关单位参照执行本办法有关运维单位的规定。

第六条 运维机构作为被委托方,要建立运行维护管理队伍,制定运行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等,定期向乡镇政府报告设施运行情况。运维机构应根据污水处理设施工艺特点,制定安全手册和应急预案。

第七条 运维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做好动力型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一)设施处理的水量不得低于汇入的污水量。

(二)设施所产生的污泥,应按规定处置,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三)对污水处理站内格栅、调节池、设施主体、出水井等构筑物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损坏及时修复,保证设施稳定、安全运行。

(四)对水泵、风机等机电设备进行检查及维护,发现故障及时维修更换。

(五)检查站内相关井盖、盖板的完整性、安全性,发现问题及时复位、更换。

(六)对进出水水量、水质进行观察记录,并定期进行水质监测,出现异常及时进行排查检修,保证设施稳定运行和处理达标。

第八条 运维机构应将动力型设施概况、平面布置图、工作人员及联系电话、责任人及监管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

第九条 运维机构应建立动力型设施台账制度,内容包括设施运转情况、设备维护情况、水质水量监测记录、问题故障处理及检修记录等。

第十条 运维机构应在每年11月1日前对处理设施所有设备设施进行冬季检修、保养,特别注意设施的防冻、防滑措施。站内冻土层以上管道、阀门及井盖采取防冻措施。潜流人工湿地及净化槽采取保温措施,保证设施冬季连续有效运行。

第十一条 运维机构在每年汛期应做好动力型设施防汛预警、防汛应急物资准备和防汛值班等工作。每年7月1日前所有电气设备、机械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救生圈、沙袋、防汛泵等防汛、抢修物资就位,备品备件准备充足。

第十二条 运维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动力型设施进出水水量和水质的记录、检测制度:

(一)对处理规模小于500m³/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的检测频次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二)处理规模大于500m³/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进出水水质的检测频次每周不少于一次;鼓励具备条件的设施,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实时检测进出水水量、水质。

(三)原则上设施应安装进出水水量计量装置,不具备安装条件的设施,须安装出口计量装置,计量装置需经计量检定机构年度检定。

第十三条 运维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检测原始记录,并向本溪市本溪生态环境分局报送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状态、维护情况、进出水水量、水质检测报告等情况,经审核后报送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设施因大修、检修等原因确需停运或者部分停运的,运维机构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本溪市本溪生态环境分局报备。

第十五条 设施的运行与管理考核结果将充分结合日常检查情况,作为拨付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运维机构应自觉接受本溪市本溪生态环境分局的监督、管理、考核,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谎报。

第十六条 村委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做好无动力型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一)对边沟、暗渠、污水净化池及分散式净化槽等汇水设施进行检查及维护,发现堵塞及时清理。

(二)对设施围栏、闸门、边坡、房屋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损坏及时修复,保证设施稳定、安全运行。

(三)对设施内水生植物进行维护并及时补种,保证植物良好的生长状态及植被覆盖率。

(四)对设施水量、水质进行观察记录,防止发生黑臭。

(五)设施周边环境应保持整洁,防止设施被垃圾、农作物等侵占。

第十七条 本溪市本溪生态环境分局应定期对动力型设施开展监督性监测,留存监测报告存档:

(一)对处理规模小于500m³/d(不含)设施水质监测项目按照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21/3176-2019)的规定执行。

(二)处理规模大于20m³/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每半年至少监测一次,处理规模小于20m³/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每年至少监测一次。

(三)处理规模大于500m³/d (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

(一)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废污油。

(二)向污水处理设施内倾倒排入垃圾、粪污、油脂、渣土、泥浆、砂浆、混凝土浆等易堵塞物。

(三)在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在排水口区域设置障碍或堆放物品。

(四)在配套管网、沟渠覆土面上取土、埋杆、打桩及种植高大乔木等。

(五)偷盗、损毁、穿凿或擅自拆卸、移动、侵占污水处理设施。

(六)其他危害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

第三章 设施停用、退出管理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停用或退出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停用:

(一)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对因村庄污水产生量极低或锐减,或其他原因(如已纳入城镇污水管网),导致设施无必要运行的,依法依规有序退出或根据实际需要将设施移至其他区域利用。

(二)村庄发展与原建设规划差距较大,农村污水产生量远低于污水处理设施设计能力,导致设施不能正常有效运行的。

(三)常住人口较少、居住相对分散,无法有效收集污水,产生的农村生活污水按村民生活习惯庭园泼洒,利用土地消纳等具备环境消纳能力的。

第二十条 设施停用退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施停用应征得本溪市本溪生态环境分局同意,本溪市本溪生态环境分局应加强停用设施汇水区内水生态环境的巡查与监管。

(二)设施确需停用的,由乡镇政府填报《本溪满族自治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停用审批表》,逐级履行审批程序后按停用处置意见落实有关管理工作。

(三)乡镇政府在设施停用前,应编制替代方案。采用封存形式的,还应有封存形式、封存要求等内容。

(四)县政府接到申请后,组织本溪市本溪生态环境分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并作出决定。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对设施停用开展评估。对于设施涉中央资金等重大投资的,停用应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停用决定应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停用(退出)。

第二十一条 替代方案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替代方案应遵循因地制宜、尊重习惯、利用为先、生态循环、建管并重、农户参与、效果有效等原则。方案应充分听取农民群众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意愿和需求,积极引导村民以适当方式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关项目方案设计和成效监督。

(二)替代方案要做到基本看不到污水横流、基本闻不到臭味、基本听不到村民怨言的“三基本”要求。

(三)停用期间,本溪市本溪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局、乡镇政府等实施替代方案,确保在设施停用期间,污水得到有效处理,不造成环境污染。

第二十二条 设施停用、封存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设施原地封存前,应对设施进出口、通风口等进行封闭,并对设施内残留的污水和污泥进行妥善处理。

(二)对封存设施中的重要设备和部件要采取防锈、防腐、防水等保护措施。

(三)要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开展必要的维护保养。

(四)对封存的设施,要设置明显的标识,注明设施的封存状态、封存时间、责任单位等信息。

(五)停用期间,应继续做好设施的日常巡查和保护工作,防止设施损坏、被盗或非法利用。

(六)建立封存设施管理台账。管理台账应包括设施名称、设施编号、设施检查维护情况、设施状态等内容。

(七)乡镇政府应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对设施加强监管,通过现场检查、远程监控等方式,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八)本溪市本溪生态环境分局应将停用设施受纳水体纳入监测计划,及时发现并处置环境问题。

第二十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不符合“三基本”要求时,管理部门或单位应申请重新启用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模式开展污水治理。

第二十四条 乡镇政府向县政府提交重新启用申请时,应附设施检修报告、试运行报告及达标排放的监测报告。

第二十五条 乡镇政府应邀请本溪市本溪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及水务局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论证,确认设施符合运行条件且无环境风险后,方可重新启用。重新启用应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停用污水处理设施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可向县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利用上级资金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停用的,有相关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本溪市本溪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将根据国家法律及政策调整情况,结合实际运行效果,适时进行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