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A-bmxxgk-zfwj--2015-0521 发布机构: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县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5-05-27 成文日期: 2015-05-27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政字[2014]16号
关键词: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县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27 10:40:06 【字体:


本县政字〔2014〕16号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进一步推进全县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观音阁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县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县
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全县政务公开工作,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主线, 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行政权力的监督,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

  (二)工作目标
  努力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建立方便群众的服务机制,简便快速的办事机制,遏制腐败的约束机制。
  (三)基本原则
  1.依法公开。政务公开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
  2.真实公正。公开的内容应当真实可信,办事结果应当公平公正。
  3.及时便民。政务公开一定要做到及时,要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
  4.注重实效。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二、公开内容及形式
  (一)政务公开的内容
  1.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 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2.按有关规定,其它应该公开的内容。
  (二)政务公开的形式
  网站、媒体、会议、公开信、电子政务、热线服务电话、意见箱、宣传板、LED显示屏等形式。 
  三、组织机构
为保证政务公开工作的持续开展,各乡(镇)、街道及各部门要成立以单位主要领导为负责人的组织领导机构,并落实专人负责开展日常政务公开工作。
四、工作制度
(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1.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①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③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④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2.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3.各乡(镇)、街道及各部门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4.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5.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6.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①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③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④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⑤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⑥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⑦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7.对要求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本单位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8.各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各单位可以提供打印、复印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制件的,各单位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二)政务公开监督考核制度
    1.本制度的考核范围是各乡(镇)、街道,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2.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进行。
  3.考核的主要内容:
     ①工作机制。是否指定或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是否明确有领导主管、有专人负责。
     ②公开内容。包括公开内容是否全面并重点突出,公开内容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是否及时公开或变更。
     ③公开形式。包括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公开,方便群众。设立政务公开专栏、电子触摸屏、利用网络公开、印发公开资料等形式公开的情况。
     ④工作制度。是否认真落实政务公开各项制度规定,健全完善本部门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制度,重点包括办事公开制度、首问责任制度、服务承诺制度、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等。
     ⑤监督措施。是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是否依法实施责任追究;是否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
⑥工作成效。包括方便基层和群众办事,群众知情权得到保障,群众评议满意,权力运行得到较好的制约监督,消极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工作效率得到提高。
     ⑦县政务公开工作协调小组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4.考核工作由县政务公开协调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前,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详细的考核细则和考核标准。
  (三)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1.本制度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法规。
  2.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3.各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①不按时公开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
  ②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调整、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③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的;
  ④对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⑤无正当理由不更正与申请人自身相关的信息的;
  ⑥对答复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提供的;
  ⑦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⑧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违反本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1.社会评议对象包括县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重点是具有行政执法、经济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
  2.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活动实行分级负责制。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县政府各部门及乡、镇、街道的评议。
  3.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4.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众评议可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进行,也可以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进行。
社会评议一般每年开展一次,原则上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社会评议工作。
  5.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是否真实、规范、准确、完整;
  ②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否全面,重点是否突出;
  ③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是否多样、便民,是否把政府门户网站作为信息发布的主渠道;
  ④政府信息公开时间是否及时;
  ⑤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否健全并落实到位;
  ⑦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⑧工作人员是否按照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规定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⑨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规范、准确地报送政府信息;
  ⑩贯彻落实《条例》的整体情况;
  6.社会评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①制作社会评议实施方案及测评表,并向社会公示;
  ②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③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④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⑤汇总社会评议情况,并将评议结果公开。
  7.社会评议结果要向本级政府,上一级政务公开主管机构,以及被评议部门和行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通报,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评议中发现有问题的,被评议单位要制定整改措施,并向本级政府纠风部门和政务公开主管机构上报整改结果。
  评议结果作为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政务公开考评等设定分值的组成部分。对于连续两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群众满意率低、排名靠后,或社会反映强烈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8.对评议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9.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社会评议,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