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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已废止)关于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5-05-28 成文日期: 2015-05-28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县政办字[2014]27号
关键词:

(已废止)关于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28 08:58:26 【字体:

本县政办字〔2014〕27号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推进个体工商户
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观音阁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本溪满族自治县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4日

 

 

本溪满族自治县推进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支持、引导、鼓励个体工商户提升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县民营企业壮大总量、提升质量、做大做强,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辽政办发[2014]22号)和《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4]45号),县政府决定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及小微企业规范升级(以下简称“个转企”、“小升规”)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和完善“个转企”、“小升规”政策扶持和管理服务体系,细化工作措施,激活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活力,推动全县经济发展。
  以2013年底全县个体工商户总数为基数,三年内实现6%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目标,即到2016年底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617户,其中2014年完成205户;2015年完成309户;2016年完成103户。
  二、实施范围
  (一)“个转企”范围
  1.按照2011年6月18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精神,须转型升级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标准为:
  (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达到30万元及以上;
  (2)工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和邮政业:从业人员达到15人及以上;
  (3)建筑业:资产总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
  (4)批发业:从业人员达到5人及以上;
  (5)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及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达到8人及以上。
  2.经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3.法律法规要求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目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
  4.从事加盟连锁经营,或经营方式为总经销总代理等模式的个体工商户。
  5.由2家以上(含2家)具有连锁性质门店的个体工商户。
  6.承租国有、集体资产的个体工商户。
  7.拥有商标、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自主品牌的个体工商户。
  8.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升级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
  (二)“小升规”范围
  有一定经营规模、营业收入较高且较稳定,有转为法人企业愿望的限额以上、规模以上个体工商户。
  三、保障措施
  (一)资金鼓励
  1.县政府从服务业、工业等发展专项资金中拿出一定数额引导资金,用于解决“个转企”、“小升规”企业所增加的建账、配备计算机、培训等相关费用,并制定相应配套扶持政策。
  2.对由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的,每户给予2000元的资金支持;对由个体工商户转为规模以上、限额以上法人企业的,每户给予3000元的资金支持。
  3.对由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自注册为企业之日起,三年内实行税收优惠办法,即增加的税收可按地方实得部分百分之百由财政返还给企业。
  4.县财政设立“个转企”工作专项资金,每“个转企”一户,拨付200元工作经费,用于支持和鼓励“个转企”工作有效开展。
  (二)税收政策
  1. “个转企”后属小型微利企业(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016年底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 “个转企”后,经认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规定加计扣除。
  3.“个转企”后,确有困难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5年前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4.对“个转企”的纳税人在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如果没有原始有效凭证证明其价值,可按照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5.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划转土地和房屋权属(固定资产),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持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免征契税和免收交易手续费。
  6.“个转企”、“小升规”企业,原行政许可或审批件在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或换发证件的,免征变更登记费、证照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社保政策
  “个转企”、“小升规”的,自按企业性质交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给予三年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过渡期,三年内仍可按个体工商户相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其中:本方案印发后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在6个月内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自转企之日起一年内按个体工商户相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业务。
  (四)金融政策
  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对转型升级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转型升级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切实降低小微型企业融资成本。
  (五)便捷准入
  1.工商部门办理“个转企”登记:一是可以按照变更程序办理。二是允许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体工商户,继续使用原登记名称(合伙企业在组织形式后标注“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字样);允许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个体工商户沿用其原名称加“有限公司”。三是“个转企”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转型后企业设立,无需重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只要提交合法使用证明即予以登记。四是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与转型企业的设立登记档案合并归档,保持主体档案的延续性。五是在核发转型企业营业执照的同时一并核发《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作为企业申请优惠政策及办理其他手续的依据。
  2.对原个体工商户经营项目中有法律法规规定需经许可经营的转型企业,转型后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只要原许可批准文件仍在有效期限内,可先行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其中企业名称没有变化的,可继续沿用原许可批准文件;企业名称变化的,申请人可持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相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按变更程序办理相关审批许可手续,直接更换新证或签署旧证延续使用意见。若需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的,由申请人在3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机关备案。
  3. 开辟“绿色通道”。国税、地税、质监等部门凭工商部门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办理《税务登记证》、换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土资源、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在办理土地、房产、车辆等权属变更(过户)手续时,要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凭《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对“个转企”、“小升规”企业开设绿色通道,实行“一站式”服务和限时审批,采用便捷的方法办理开户和账户变更手续。
  4.“个转企”、“小升规”后,原则上可保留转企前的各种荣誉称号,荣誉授予部门应予认可。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个转企”、“小升规”工作,由分管副县长主抓,县工商局牵头组织实施,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推进。
  (二)落实优惠政策。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落实好“个转企”、“小升规”的各项优惠政策,切实增强“个转企”、“小升规”的主动性,为企业健康发展营造宽松环境。
  (三)大力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个转企”、“小升规”的益处及政府扶持企业的相关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同时,要及时总结并大力宣传“个转企”、“小升规”的成功典型事例,坚定个体工商户转企、升级的信心和决心。
  (四)强化监督管理。对已达到“个转企”、“小升规”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要依法征收税费,工商部门要依法进一步加强对个体经营户行为的监管,卫生、质监、文化广电等前置审批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相关领域的监督管理。通过加大执法力度,堵塞漏洞,推进个体工商户“个转企”、“小升规”。
  (五)督查考核推进。一是建立“个转企”、“小升规”工作督查考核制度,将其纳入年度工作考评范围。二是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定期通报量化指标完成情况,并实行年度综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附件:“个转企”范围核查部门分工

 

 


附件
 

“个转企”范围部门核查分工

 

序号

“个转企”范围

核查部门

备注

1

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达到30万元及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农发局、林业局、

动监局、水务局

 

2

工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和邮政业:从业人员达到15人及以

上的个体工商户

经信局、交通局、

商业局、邮政局

 

3

建筑业:资产总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城建局

 

4

批发业:从业人员达到5人及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商业局

 

5

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及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达到8人

及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卫生局、商业局、

工商局、公安局、

经信局

 

6

经税务部门核定在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国税局

 

7

法律法规要求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目前登记

为个体工商户的

工商局

 

8

从事加盟连锁经营,或经营方式为总经销总代理等模式的

个体工商户

工商局、商业局

 

9

由2家以上(含2家)具有连锁性质门店的个体工商户

工商局

 

10

承租国有、集体资产的个体工商户

经信局、国资局

 

11

拥有商标、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自主品牌的个体工商户

工商局、科技局

 

12

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升级为企业

的个体工商户

各乡镇、

街道办事处、

有关部门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