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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专利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5-05-28 成文日期: 2015-05-28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县政办字[2014]42号
关键词:

关于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专利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28 10:08:54 【字体:

本县政办字〔2014〕42号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专利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观音阁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本溪满族自治县专利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本溪满族自治县专利奖实施办法》 (本政办字[2010]39号) 同时废止,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日

 

 

本溪满族自治县专利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推动我县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提高我县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加快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的转化与应用,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溪满族自治县专利奖每年评选一次,分专利技术产业化奖和专利授权奖两个类别。
  第三条 专利奖的评审工作由县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负责,具体负责专利奖的申报、管理及评审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
  第四条 凡在我县地域内实施并形成产业化的专利项目(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除外),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以申报本溪满族自治县专利技术产业化奖:
  1、该专利项目获得专利授权,具有较高的技术创新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2、该专利项目已经应用实施,并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该专利项目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撤销专利权的请求、他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专利失效等情况。
  第五条 凡是专利授权人为本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户籍在本县辖区内的个人申请的国内外专利(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除外),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以申报本溪满族自治县专利授权奖:
  1、其发明专利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发明创造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具有较高的推广价值和较好的市场前景;
  2、国外发明专利已获国外专利局授予专利权;
  3、该专利项目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撤销专利权的请求、他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专利失效等情况。
  第六条 本溪满族自治县专利奖申报材料:
  (一)申报本溪满族自治县专利技术产业化奖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下列材料:
  1、《本溪满族自治县专利奖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专利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原件。
  (二)申报本溪满族自治县专利授权奖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下列材料:
  1、《本溪满族自治县专利奖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应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受理国家或地区专利局发出的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申报时间:每年3月末之前将上一年获得的专利授权证书或专利产业化项目报到县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同时填写《本溪满族自治县专利奖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过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联合申报。

 

第三章 奖励
 

  第九条 本溪满族自治县专利奖每年评奖一次。每年的5月末之前,县政府将对上一年获得专利授权的专利项目和专利产业化项目进行奖励。
  第十条 专利授权奖和专利产业化奖均由县政府给予奖励,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表彰。
  第十一条 专利技术产业化奖设四个奖励级别:
  税金上缴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奖励5万元;
  税金上缴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奖励3万元;
  税金上缴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奖励2万元;
  税金上缴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奖励1万元。
  第十二条 专利授权奖设三个奖励级别:
  发明专利每项奖励2000元;
  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每人(或单位、组织)每年奖励不超过10项,超出部分不予奖励,不转入下年;
  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500元,每人(或单位、组织)每年奖励不超过10项,超出部分不予奖励,不转入下年。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从本溪满族自治县科技三项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对获得县专利奖的项目和个人,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行为,经查明属实,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溪满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