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mzzzxrmzf-2024-00260 | 发布机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使用小市林场国有农用地的补偿方案》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4-01-17 | 成文日期: | 2024-01-17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县政办字〔2024〕3号 | |
关键词: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使用小市林场国有农用地的补偿方案》的通知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使用小市林场国有农用地的补偿方案》的通知
本县政办字〔2024〕3号
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局、小市林场:
《使用小市林场国有农用地的补偿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使用小市林场国有农用地的补偿方案
县政府拟将本溪县小市林场国有农用地4.528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作为本溪县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本溪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本政办发〔2023〕6号)之规定,制定此使用国有农用地补偿方案。
一、使用补偿安置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依法征地、依法补偿安置的原则;
3、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统一的原则,保障被征用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使用土地位置、地类、面积、用途
1、位置: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柜子石村。
2、地类、面积:国有农用地4.5289公顷(乔木林地1.3257公顷、其他林地3.1895公顷、农村道路0.0137公顷),合计4.5289公顷。
3、用途:采矿用地。
三、补偿标准
1、使用补偿标准按《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本溪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本政办发〔2023〕6号)之规定执行,本次使用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小市镇柜子石村为Ⅰ类区片,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农用地、建设用地为97.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78万元/公顷。
2、实际补偿标准为农用地97.5万元/公顷。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林场应得征地补偿费为441.56775万元。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按照《辽宁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采伐林木补偿标准》辽政办〔2021〕7号执行。
四、安置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政府《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征收农民宅基地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7〕128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本溪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本政办发〔2023〕6号)之规定,此次涉及一个国有林场(小市林场),不涉及村民,不涉及劳动力安置,不纳入征地农民保障体系。经过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林场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一致同意使用该地块,以货币方式一次性给予小市林场土地补偿费441.56775万元。
五、有关要求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1、该项目的使用主体为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使用部门为本溪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实施主体为小市镇人民政府。
2、小市镇人民政府负责对使用补偿费的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禁止侵占、挪用此项费用;
3、使用补偿费自辽宁省批复下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
4、本方案由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法律条文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