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mzzzxrmzf-2024-00262 发布机构: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辽宁太子河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本溪县)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24-02-02 成文日期: 2024-02-02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县政办字〔2024〕5号
关键词:

关于印发《辽宁太子河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本溪县)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02 14:55:57 【字体:

关于印发《辽宁太子河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本溪县)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

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县政办字〔20245

观音阁经济开发区,小市镇、高官镇,各有关单位

《辽宁太子河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本溪县)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已由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八届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太子河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本溪县)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做好辽宁太子河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NB/T11173-2023)、《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算编制规范》(NB/T10877-202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采伐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辽政办2021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辽宁太子河抽水蓄能电站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辽政〔2023〕8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辽宁太子河抽水蓄能电站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核意见的通知》(辽水行审〔2023〕367号)以及《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本溪市征地区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本政办发〔202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移民安置补偿安置原则

1.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2.坚持严格执行征地动迁补偿安置政策,依法征收土地、依法补偿、依法安置的原则。

3.坚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利益原则。

4.禁止在封库令下发后抢栽、抢种、抢建,凡是抢栽、抢种、抢建的附着物、树木、青苗等一律不予补偿。

二、项目建设征地范围

小市镇青石岭村、高官镇松树台村详见辽宁太子河抽水蓄能电站勘测定界图

三、移民安置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本溪满族自治县成立辽宁太子河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本溪县)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常务副组长由观音阁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和县委常委、县政府分管日常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观音阁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担任,成员单位由县委政法委、公安局、财政局、审计局、发改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局、人社局、交通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融媒体中心、小市镇政府、高官镇政府、葛洲坝本溪太子河抽水蓄能有限公司组成。

领导小组作为组织、协调、统筹、管理、实施辽宁太子河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的机构,履行移民安置实施机构职责,主要负责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政策指导;负责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的申请、拨付工作;负责对建设征地移民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同时,小市镇政府、高官镇政府负责移民安置具体实施工作;各成员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能、职责配合属地镇政府做好移民安置工作;葛洲坝本溪太子河抽水蓄能有限公司负责全程参与配合两个乡镇做好移民安置工作,并依据《辽宁太子河抽水蓄能电站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项目进度足额拨付配套资金。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观音阁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兼任。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辽宁太子河抽水蓄能电站建设项目(本溪县)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推进工作的组织协调。

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综合协调、财务管理、协议审核和档案管理四个工作组,负责具体推进太子河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具体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由原抽水蓄能项目工作专班人员组成。主要工作职责项目及移民安置政策宣传、对接项目公司以及协调各成员单位推进工作实施。

(二)财务管理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财务管理组,设立项目专户,外聘两名财务专业人员,负责移民资金拨付、领导小组日常资金管理。

(三)协议审核组

协议审核小组成员由审计局吕晓琳、农业农村局栾旭、自然资源局张艳、林业和草原局赵宝鑫、司法局李亮组成,组长由审计局吕晓琳兼任。主要职责是审核移民安置补偿协议的规范性。

(四)档案管理组

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抽调工作人员张世博同志(原单位薪金及待遇不变)。主要职责是做好移民档案的建立、收集、整理、组卷、归档等工作,确保移民档案完整、准确、真实。

四、安置方式

太子河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涉及生产安置人口规划采取自行安置的方式进行安置;涉及搬迁安置人口规划采取分散安置的方式进行安置。

依法征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符合《关于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政发〔2010〕21号)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社会保障。

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辽宁太子河抽水蓄能电站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辽政〔2023〕8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辽宁太子河抽水蓄能电站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核意见的通知》(辽水行审〔2023〕367号)执行。土地性质、建筑性质以乡镇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和农业农村管理部门等职能部门确认为准。各职能部门确认数据有交叉导致权属有争议的以乡镇政府或县政府确定为准。

五、征收征用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施行)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本溪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本政办发〔2023〕6号)之规定。本次征地共涉及2个征地区片,其中:小市镇为Ⅰ类区片,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6.5万元/亩、未利用地5.2万元/亩;高官镇为Ⅱ类区片,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5万元/亩、未利用地4万元/亩。

(二)临时占用土地补偿标准:根据《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3〕24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本溪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本政办发〔2023〕6号)等文件规定,临时占用土地占一年补一年,每年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给予补偿。

(三)征占用土地位置、面积、地类:建设征地共征占土地3396.57亩。其中,小市镇青石岭村:农用地8.05亩;高官镇松树台村:农用地3304.91亩、建设用地81.03亩、未利用地10.63亩。

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地类如有变化,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四)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按一季补偿,建设征地区片青苗补偿费为1000元/亩,补偿范围为建设征地区片永久征收土地和水库淹没影响区永久征收土地。

(五)临时用地恢复期补助费:恢复期按三年补偿(合计1000元/亩),第一年补助费500元/亩,第二年补助费300元/亩,第三年补助费200元/亩。

六、房屋及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搬迁安置标准

1.全部实行分散安置,分散安置人均基础设施补助标准为42088元。

2.搬迁安置人口计列搬迁补助费,按6000元/户计列。

3.搬迁安置人口计列移民安置激励措施补助费,每户奖励10000元。

(二)搬迁安置人口的确认及分配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搬迁安置人口的确认及分配方案由村民委员会制定,乡镇政府审核确认。

(三)房屋及地上(下)附着物补偿依据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结合《辽宁太子河抽水蓄能电站移民安置规划》审定本房屋补偿单价根据调查房屋结构类型,房屋补偿面积以实物指标调查签字确认实测面积为准。地上(下)附着物以实测数据为准。

(四)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着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单位:元

房屋结构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砖混结构

m²

1766

不含装修

砖木结构

m²

1625

不含装修

石木结构

m²

1472

不含装修

简易房

m²

550


房屋装修补助标准:一级装修456元/m2,二级装修374元/m2,三级装修280元/m2

2.附属建筑物补偿补助标准

序号

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1

围墙





砖围墙

150



石围墙

150


2

围栏





铁艺

m

150



铁质

m

30



木质

m

30


3

菜窖

900


4

厕所





砖石

300



简易厕所

200


5

院坪





水泥院坪

m²

50



砖院坪

m²

50



三合土院坪

m²

45


6

门楼





一类门楼

2200



二类门楼

1600


7

水井





电机井

5000



手压井

5000


8

水池





混凝土

m³

180


9

圈舍





砖混结构

m²

180



砖木结构

m²

150



简易结构

m²

150



鸡鸭鹅架

200


10

蔬菜大棚





钢架

m²

50



竹、木架

m²

30


11

简易棚





方钢、彩瓦结构

m²

100



木、石瓦、塑料结构

m²

60


12

玉米仓





木制玉米仓

100



铁制玉米仓

500


13

砌体





砖混结构

350



浆砌石

180



混凝土

180


14

彩钢房

500


五)其他项目补偿标准

1.搬迁安置人口中建房困难户发放建房困难户补助费,按低保户(人社局认定)、农村建档立卡户(乡村振兴局认定)及其他房屋面积小于25㎡的移民户认定为建房困难户。无房的建房困难户补助费为25㎡砖木房屋费用加上三级装修费用,有房的建房困难户补助费为25㎡砖木房屋面积扣除原有房屋面积后剩余砖木房屋面积的费用加上三级装修费用。

2.不可搬迁设施补偿费用

对实物指标调查时已经存在但难以统一纳入调查而未予计列的不可搬迁设施,按房屋补偿费用总额2%计列不可搬迁设施补偿费用。

3.其他费用

坟墓补偿标准为1500元/冢。

(六)林木补偿标准

林木补偿以《辽宁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采伐林木的补偿标准》辽政办发20217号文件标准为依据,由于该补偿标准给的是区间值,需计算出征占用林地上不同树龄林木的补偿金额。

计算方式:1. 树龄年限边值的补偿金额,按补偿标准两边极值对应的金额进行补偿。2.树龄区间不同树龄补偿金额,按平均值递增计算小数点后四舍五入3.一般林木,零星树木、干鲜果树、苗木按此同样方法计算。

1.一般林木补偿标准

单位

树龄(年)

补偿标准(元)

杨、柳、榆、槐等速生树种

1-4年

800-1800

5-8年

2050-2900

9-12年

3200-3900

13-20年

4100-4800

21年以上

平均每亩补偿1800

柞树、水曲柳、花曲柳、黄菠萝、胡桃楸等珍贵硬阔叶树种)

1-10年

1200-2200

11-20年

2300-3650

21-30年

3850-5350

31-40年

5580-7100

41-50年

7250-8980

51-60年

9180-10800

61年以上

平均每亩补偿5500

椴树、桦树、山杨赤杨等软阔树种

1-10年

1100-2100

11-20年

2200-3700

21-40年

3900-7700

41-50年

7950-9550

51年以上

平均每亩补偿4500

红皮云杉、沙松、冷杉等云冷杉树种

1-10年

1100-2100

11-20年

2250-3600

21-30年

3900-6600

31-40年

6900-9600

41-50年

9950-13100

51-60年

13450-16600

61年以上

平均每亩补偿7500

油松、赤松、黑松、樟子松类树种

1-10年

1100-2100

11-20年

2200-5800

21-30年

6200-9500

31-40年

9900-13500

41年以上

平均每亩补偿6500

红松

1-7年

1200-1900

8-20年

2350-6350

21-40年

6750-14150

41-50年

14610-18150

51-60年

18620-21550

61-70年

21950-24850

71-80年

25250-27950

81年以上

平均每亩补偿12000

落叶松

1-10年

1200-2100

11-20年

2500-5200

21-30年

5650-8800

31-40年

9200-12600

41年以上

平均每亩补偿4500

银杏、紫杉、玉兰、法桐、日本厚朴、美国红枫等珍贵绿化树种

1-3年

3000-5000

4-15年

7000-24000

16-25年

28000-56000

26年以上

平均每亩补偿65000

其他绿化类乔木树种

1-3年

2000-3000

4-15年

4000-10000

16-25年

12000-20000

26年以上

平均每亩补偿30000

2.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单位

胸径(厘米)

补偿标准(元)

备注

杨、柳、榆、槐等普通树种

5以下

10-25


5.1-10

30-80

10.1-15

90-140

15.1-20

160-220

20.1以上

平均每株补偿120

银杏、紫杉、法桐、玉兰等珍贵树种

3以下

10-30


3.1-10

40-400

10.1-20

450-1500


20.1-30

1700-4000

30.1以上

平均每株补偿4500

红松、落叶、油松、云杉、冷杉侧柏、圆柏、杜松等柏类树种

10以下

10-70


10.1-20

90-200

20.1-30

220-350

30.1-40

380-600

40.1以上

平均每株补偿450

柞树、水曲柳、椴树、桦树、槭树等阔叶树种


3以下

10-20



3.1-10

30-100



10.1-20

120-210



20.1-40

250-450


40.1-50

490-550


50.1以上

平均每株补偿450


3.干鲜果树补偿标准

单位

树龄(年)

补偿标准(元)

备注

苹果树每亩最多按111株计算

1-3年

20-80

培育期

4-6年

130-310

初果期

7-25年

390-1450

盛果期

26年以上

每株补偿1300起每年递减10%,最低至500

衰果期

梨树每亩最多按111株计算

1-3年

20-80

培育期

4-6年

130-310

初果期

7-50年

390-1450

盛果期

51年以上

每株补偿1300起每年递减10%,最低至500

衰果期

大樱桃每亩最多按111株计算

1-2年

50-120

培育期

3-5年

150-900

初果期

6-20年

1050-2100

盛果期

21年以上

每株补偿1800起每年递减10%,最低至600

衰果期

核桃、

板栗树

每亩最多按75株计算

1-3年

20-35


4-8年

50-210

9-25年

270-850

26-50年

1010-1450

51年以上

每株补偿1300起每年递减10%,最低至400

桃、杏、李子树等每亩最多按83株计算

1-3年

20-50

培育期

4-6年

80-210

初果期

7-20年

280-650

盛果期

21年以上

每株补偿500起每年递减10%,最低至300

衰果期

枣树

1-3年

20-35

培育期

4-8年

55-210

初果期

9-30年

290-1050

盛果期

31年以上

每株补偿800起每年递减10%,最低至300

衰果期

葡萄亩栽334-667株单株价格减半,亩栽超出667部分不予补偿

1-2年

30-50

培育期

3-20年

80-360

盛果期

21年以上

每株补偿300起每年递减10%,最低至60

衰果期

杂果树

海棠山楂山定子桑树等每亩最多111株计算

1-3年

10-20

培育期

4-6年

30-100

初果期

7-25年

150-400

盛果期

26年以上

每株补偿300起每年递减10%,最低至80

衰果期

杂交榛子树每亩最多按111株计算

株(墩)

1-3年

20-50

培育期

4-8年

80-210

初果期

株(墩)

9-20年

290-650

盛果期

21年以上

每株补偿500起每年递减10%,最低至80

衰果期

4.人工种植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种类

生长期

成片

散生

五味子

1-4年

25000元/亩

5元/年、株

5年及以上

40000元/亩

8元/年、株

林下参

1-3年

20000元/亩

15元/年、株

4-5年

30000元/亩

6-7年

35000元/亩

8-10年

40000元/亩

11-14年

50000元/亩

15年及以上

30000元/亩

其他药材

不计年限

10000元/亩

5元/年、株

刺嫩芽

1-3年

8000元/亩

3元/年、株

4年以上

15000元/亩

5元/年、株

刺五加

1-3年

8000元/亩

3元/年、株

4年及以上

15000元/亩

5元/年、株

其它山野菜

不计年

10000/亩

3元/年、株

七、个体工商户补偿标准

对于本项目涉及的实际经营个体工商户,搬迁补助费按6000元/户计列(是否实际经营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

)对“封库令”后审批的个体工商户一律不予补偿。

八、工作补助标准

移民安置过程中,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及乡镇具体实施移民安置人员给予一定的工作补助,补助标准由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强度制定,并报领导小组审批。

九、专业项目处理标准

专业项目按照《辽宁太子河抽水蓄能电站移民安置规划》(审定本)中计列的费用和标准实施。

十、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

辽宁太子河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按照《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规程》(NB/T35013-2013)或《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规程》(SL 682-2014)执行。

本《安置补偿方案》中未涵盖事项按照《辽宁太子河抽水蓄能电站移民安置规划》(审定本)执行,或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开展设计变更工作。重大设计变更由辽宁省水利厅审核,根据审核结果,作为最终补偿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