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mzzzxrmzf-2024-00417 | 发布机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清河城镇清河城村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4-04-15 | 成文日期: | 2024-06-15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县政办字〔2024〕9号 | |
关键词: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清河城镇清河城村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清河城镇清河城村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清河城镇:
《本溪满族自治县清河城镇清河城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满族自治县清河城镇清河城村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政府拟将本溪县清河城镇清河城村集体土地0.4783公顷征为国有,作为本溪县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本溪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本政办发〔2023〕6号)之规定,制定此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安置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依法征地、依法补偿安置的原则;
3.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统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征收土地位置、地类、面积、用途
1.位置:本溪满族自治县清河城镇清河城村。
2.地类、面积:农用地0.1048公顷(耕地:0.1048公顷),建设用地0.3735公顷,合计0.4783公顷。
3.用途:工业用地。
三、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标准按《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本溪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本政办发〔2023〕6号)之规定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征地区片,清河城镇清河城村为Ⅱ类区片,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农用地、建设用地为7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60万元/公顷。
2.实际补偿标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为75万元/公顷。本溪满族自治县清河城镇清河城村应得征地补偿费为35.8725万元。
3.该批次用地为违法用地,补办用地手续,不涉及房屋及地上(地下)附着物及青苗等的补偿。
四、农业人口安置方式
根据《关于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政发〔2010〕21号)要求,对被征地农民实行货币补偿和社会保障安置。此次涉及一个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涉及村民,不涉及劳动力安置,没有需纳入征地农民保障体系人员。
五、有关要求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1.该项目用地的征收主体为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本溪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实施主体为清河城镇人民政府。
2.农业农村局和清河城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禁止侵占、挪用此项费用。
3.征地补偿费自辽宁省批复下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
4.本方案由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自然资源局、清河城镇人民政府负责法律条文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