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mzzzxrmzf-2024-01095 发布机构: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县城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24-08-30 成文日期: 2024-08-29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县政办字〔202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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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县城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30 09:19:02 【字体: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本溪满族自治县县城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县政办字〔202423

小市镇、观音阁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本溪满族自治县县城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已经由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八届5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9日

本溪满族自治县县城2024年公共

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

 

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提高保障性住房使用效率,同时做好县城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及运营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辽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辽宁省政府令第2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源和名额分配计划

(一)房源分配计划

2024年计划配租县城公共租赁住房房源64套,其中厚德家园小区16套、惠泽园小区48套,建筑面积39.15 ㎡至81.74 ㎡,户型分为一室一厅、二室一厅、三室一厅三种户型。

(二)名额分配计划

2024年县城公共租赁住房名额分配计划为64个,每个符合条件的分配对象只能申请1个名额。

二、分配对象范围

(一)观音阁街道办事处或小市镇人民政府所辖行政区域户籍,年满18周岁,且在75周岁以下(含75周岁)的居民或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持有《儿童福利证》的居民,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范围。

(二)符合分配对象范围,但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须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或其监护人与其共同居住。

(三)其它特殊情况,另行研究确定是否纳入分配对象范围。

三、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条件

1.纳入到分配对象范围,申请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的居(村)民,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申请人为低保户或特困户,且无自有产权房屋;

2)申请人为优抚对象或城镇未随军家属,且无自有产权房屋;

3)申请人为残疾人家庭,且无自有产权房屋;

4)申请人为患有重大疾病家庭,且无自有产权房屋;

5)申请人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且无自有产权房屋;

6)申请人为持有《儿童福利证》,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孤儿(不包含18周岁),且无自有产权房屋;

7)申请人为一对夫妻且有二孩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家庭,且无自有产权房屋;

2.已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的群体,在承租期间出现不符合续租条件时,根据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由县住建局上报县政府研究决定。

(二)不予受理申请条件

凡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县城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1.属于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

2.患有精神疾病的;

3.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未退出的或已享受危房改造政策的;

4.拥有自有产权房屋的;

5.同一家庭,申请第二套公共租赁住房的;

6.拥有工商营业执照的;

7.拥有私家机动车辆的(不包含两轮或三轮摩托车、三轮小货车、残疾人代步车、电动代步车);

8.房源计划已分配完毕;

9.其他经县廉住房管理部门认定不应受理的。

四、申请人提供材料

(一)县城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原件留存);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三)申请人婚姻证明(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四)住房状况证明(原件留存);

(五)低保、特困、儿童福利救助、优抚对象或城镇未随军家属、病残、计划生育特扶等相关证件或证明文件(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六)一对夫妻且有二孩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家庭需提供结婚证和子女出生证明(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七)其它需要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五、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程序

(一)报名

1.申请家庭应当推荐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报名,申请人因病、残不能亲自办理的,需由被委托人持本人身份证、申请人身份证和委托书办理,每个申请人只限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2.在规定报名登记期限内,申请人持报名申请材料,分别到观音阁街道办事处所辖居(村)委会或小市镇人民政府所辖村委会报名。

3.观音阁街道办事处所辖居(村)委会和小市镇人民政府所辖村委会应对申请人提供的报名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报名要求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报名要求的,由申请人填写《本溪满族自治县县城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对不符合报名要求的,退回报名材料,并做好解释说明。

(二)初审

1.观音阁街道办事处和小市镇人民政府作为初审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对申请人提供报名材料真实性的审核工作,采取入户走访、查档取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等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2.初审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填写的《县城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初审单位退回申请材料,并做好解释说明。

3.完成上述工作后,由初审单位将申请人的报名申请材料报送至县住建局。

(三)复审

县住建局对初审单位报送的申请人报名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比对复核,向有关部门核实家庭人口、住房、车辆、工商营业执照等状况。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为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对象予以造册登记,依程序进行审批,并统一在县政府官方网站进行复审合格公示,公示期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向初审单位下达待分配住房指标,由初审单位通知申请人参加住房分配;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初审单位告知申请人,并做好解释说明。

(四)分配

县住建局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时间和做好住房前期分配准备工作,并会同小市镇人民政府、观音阁街道办事处及公共租赁住房所在社区组织实施,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1.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数量和位置;

2.实施住房分配,采取由申请家庭人工公开抽号的方式确定申请家庭的顺序号和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楼栋、单元、楼层,对确定有效的住房分配结果进行确认登记。

3.将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最终结果在县政府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在15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家庭签订《本溪满族自治县县城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书》。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不参与公开摇号,按照以下类别顺序依次在现有房源中优先选取1-4层住房:

1)有残联核发的残疾证(仅限腿部残疾一级和二级;视力残疾一级和二级)的残疾人员家庭;

2)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

373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含73周岁);

4)对符合当地保障条件的且有二孩及以上未成年子女家庭。

5.原则上2人以下(含2人)家庭分配一室一厅;3-4人家庭分配两室一厅;5人以上(含5人)家庭分配三室一厅,县廉住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房源实际情况进行调配,家庭成员中有3个子女以上含未成年的,在房屋分配时,可优先考虑满足该家庭居住户型。

6.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资格。

1)未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2)参加选房但自愿放弃所选定住房的;

3)已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4)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入住的;

5)不服从县廉住房管理部门住房调配的;

6)其他放弃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的情况。

六、公共租赁住房的轮候分配

(一)已申请未分配对象

县住建局负责对因房源不足而已申请未分配对象的保障资格重新按程序进行初审和复审,经审查公示后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予以核准进入第一轮候库。     

(二)新申请对象

县住建局根据第一轮候库内保障对象轮候分配情况,适时启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工作。申请人通过到街道办事处或小市镇政府报名登记,新申请对象的保障资格经初审单位按程序进行审核后,县住建局及相关部门复审后,进行公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进入第二轮候库。

(三)轮候分房

县住建局根据腾退房源情况,先从第一轮候库内开展轮候分房,待第一轮候库申请对象保障到位后,启动第二轮候库申请对象轮候分房。

1.第一轮候库中轮候对象通过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抓号分房。

2.第二轮候库中轮候对象分房顺序依据申请受理时间的先后确定。

首次号分配规则

1.轮候排序。将可供分配的房源顺序号放入摇号箱,本轮第一次摇号为廉租房申请人,按姓氏笔画先后顺序进行;本轮第二次摇号为公租房申请人,按姓氏笔画先后顺序。通过公开抓号对已通过的申请人先后顺序进行排序。

2.房源排序。将可供分配符合2人以下(含2人)的家庭房源;3-4人家庭房源;5人以上(含5人)的家庭房源,分别对应的房源号放入公开摇号箱通过轮候排序的顺序号进行公开抓对应的房源号。

3.房源与分房对象匹配。经过两次抓号排序后,房源序号与分房对象序号一一对应,即为分房对象所分配房源。保障对象持房源号到县住建局办理签约入住手续。

4.第一轮候退出机制。若分房对象无法取得联系或放弃所分配房源的将退出第一轮候库,可按新申请对象重新申请进入第二轮候库。该房源自动转入下次轮候选房。

首次轮候分房结束后,县住建局根据腾退房源情况再次组织第一轮候库中申请对象轮候分房,具体轮候方案可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直至第一轮候库中申请对象全部保障到位。

(五)轮候期间,在库轮候对象的住房、户籍、婚姻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县住建局申请办理信息变更。

(六)观音阁街道办事处所辖居(村)委会或小市镇人民政府所辖村委会应当对轮候库内申请人保障资格在轮候分房前进行再次核查,完成核查工作后,由初审单位将轮候人员相关申请材料报送至县住建局,县住建局对初审单位报送的申请人材料进行比对复核并向有关部门核实,发现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县住建局应当将其从轮候库中移出。

(七)首次放弃所分配房屋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并按规定进行轮候。放弃所分配房屋达2次或已领取配租房源号在15个工作日内未与县住建局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的,取消其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和管理

(一)合同管理

1.承租人对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只有使用权。

2.县城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应当在县住建局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家庭应当在租赁期满1个月前向县住建局申请续租,承租家庭应当遵守和履行租赁合同中的约定。

3.对已经分配完毕的县城公共租赁住房(含2024年以前分配住房),承租家庭增加保障人口、就业、子女就学、方便照顾老人等原因需要与其他承租人互换公共租赁住房的,或者承租人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或属于腿部和视力残疾二级以上(含二级),确实难以入住高层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需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街道办事处或小市镇人民政府入户调查核实后,县住建局可以批准互换房屋和在现有房源内调换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重新签订县城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4.对已经分配完毕的县城公共租赁住房(含2024年以前分配住房),承租人家庭申请人(因病或其他原因)死亡的,承租人家庭同住人员且无住房、无机动车辆、无工商营业执照,经县相关部门审核后,县住建局可以批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重新签订县城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二)资金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的月租金标准按照住房建筑面积计算,其中低保家庭、特困家庭、儿童福利救助等享受廉租房待遇的,按照每月1/平方米的标准缴纳租金;其余享受公租房待遇的家庭,按照每月3/平方米的标准缴纳租金。租金缴纳方式为一年一交,一次性缴纳全年租金。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负责收取并及时缴入县财政非税收入账户,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相关配套设施的维修、维护。

2.租户办理入户需缴纳房屋保证金1000元,待腾退房屋时经查验房屋及设施完好,且不拖欠房屋租金予以全额返还。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发生的物业费、取暖费、水费、电费等费用均由租户自行承担。

3.对已经分配完毕的县城公共租赁住房(含2024年以前分配住房),以低保户、特困户和儿童福利救助等条件申请县城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享受廉租住房租金待遇,但在承租县城公共租赁住房期间,申请人被取消低保户、特困户和儿童福利救助的,且无住房、无机动车辆、无工商营业执照,经申请人自愿,可以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继续承租县城公共租赁住房(如申请人家庭成员仍有符合低保户、特困户和儿童福利救助条件的,仍可以继续享受廉租住房租金待遇)。

4.对已经分配完毕的县城公共租赁住房(含2024年以前分配住房),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的承租人家庭,在承租期间,其家庭成员被认定为低保户、特困户和儿童福利救助的,可以享受廉租住房待遇,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

(三)退出管理

1.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住建局应当取消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并责令退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同时取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承租人逾期不退回的,县住建局可以依法强制收回。

1)承租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权的;

2)转借、转租、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等谋取私利的;

3)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4)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5)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6)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7)承租人累计拖欠6个月以上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8)承租人有扰民行为,经两次告知仍不改正的;

9)承租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因使用租赁房屋不当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

10)允许非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长时间在公共租赁房屋内居住生活的;

11)承租人受到刑事处罚正在服刑、且无其他符合规定的同住人的;

12)承租人违反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约定和县政府及其他部门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规定的。

2.对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按以下方式处理:

1)由县住建局按相关程序出具房屋腾退通知单并向承租人送达;

2)承租人收到房屋腾退通知单后,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腾退;

3)确有特殊困难无法腾退的,承租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核实后可以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过渡期。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过渡期内的租金按原租金标准收取;过渡期满后仍不腾退的,县住建局可以依法强制收回。

(四)监督管理

在连续租赁合同期内,县住建局不再进行承租家庭保障资格复核工作,指导和督促街道办事处和小市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入户排查,符合退出条件的由县住建局进行清退。

、职责分工

(一)县住建局负责县城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管理。指导街道办事处和小市镇人民政府做好配合管理工作,并每年最少一次进行入户抽查工作。

(二)观音阁街道办事处及所辖居(村)委会、小市镇人民政府及所辖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居(村)民申请县城公共租赁住房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并协助做好县城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运营和管理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入户排查工作,发现符合退出条件的,及时向县住建局反馈。

(三)县财政局负责已收取县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管理和维修管护经费的拨付工作。

(四)县公安局负责对申请家庭户籍及车辆拥有情况进行核查和认定。

(五)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和认定。

(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申请家庭是否为低保户、特困户和儿童福利救助等身份进行核查和认定。

(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申请家庭是否拥有工商营业执照进行核查和认定。

(八)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申请家庭是否属于重大疾病和计生特扶状况进行认定。

(九)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对是否符合优抚对象、城镇未随军家属条件进行认定。

(十)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对申请家庭贫困残疾人信息情况进行核查和认定。

(十一)县信访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的相关信访稳定工作。

以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县廉住房主管部门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不定期协助做好有关工作的开展。

2024年前分配方案与本方案不一致的部分以本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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