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bmxxgk-zfwj--2015-0545 | 发布机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名称: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一规范使用LOGO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4-07-08 | 成文日期: | 2014-07-08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县政办字〔2014〕25号 | |
关键词: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一规范使用LOGO的通知
本县政办字〔2014〕25号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统一规范使用LOGO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观音阁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扩大本溪满族自治县“枫叶之乡”在全省乃至全国的影响力、知名度,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从即日起使用本溪满族自治县logo标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标识理念
(1)自然理念:标识以本溪满族自治县山水风光为主体形象,进行的设计演绎。巧妙地将山水与枫叶结合一体,呈现出我县独特的自然景观和人文特质,成为满乡的视觉名片;(2)文化理念:标识以枫叶为外形,变换观看角度,如燃烧之火炬,遥指庙后山燃起的东北亚第一缕炊烟;(3)革命精神:上半部红色图案使人们联想到东北抗联老兵在冰天雪地里点燃的篝火,追忆起发生在这片土地上的英雄事迹和艰苦岁月;(4)时代传承:彩色条纹象征着今天我县绚丽多彩的生活,折射和映照出山水城市的多彩之美。
2.基本要素规范
标识基本要素规范由标识、中、满、英文标准字及标准色三部分构成,她们是整个标识信息和形象识别的核心,由此确立了本溪满族自治县对外的视觉形象。
3.使用要求
基本要素设计一经确立,即应遵照执行,不容轻易变更修改。标识的应用与表现,均应严格遵循规范使用方法,以树立完整统一的本溪满族自治县形象。logo标识是本溪满族自治县形象推广的权威标识,各部门应在经贸文化活动、招商引资、对外宣传等场所,以及各类门户网站、重要文化活动、工作往来(如名片、工作接待手册、宣传资料)等工作中规范使用,电子文档可到本溪满族自治县门户网站上自行下载,标识示范详见附件。
附件:Logo标识图样(本溪满族自治县标志)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8日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8日印发
附件
Logo标识图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