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bmxxgk-zfwj--2015-0556 | 发布机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名称: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本溪满族自治县政务中心综合楼管理办法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4-12-25 | 成文日期: | 2014-12-25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县政办字〔2014〕49号 | |
关键词: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本溪满族自治县政务中心综合楼管理办法
本县政办字〔2014〕49号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政务中心综合楼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政务中心综合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5日
政务中心综合楼管理办法
为全面加强县政务中心综合楼管理,建立和维护机关高效有序的办公秩序,保障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营造安宁、安全、规范的办公环境,结合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人员出入规定
1.实行人员出入登记制度。外来人员进入办公楼,凭单位介绍信或本人工作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与大厅保安人员联系,保安人员电话征得接待单位同意后填写《来客登记表》,方可允许进入办公楼。保安人员对外来人员随身携带物品要进行安全检查。
2.上访人员由县信访局接待窗口接待,涉及到办公大楼内有关部门的,由信访局通知相关部门到指定地点接待。严禁上访人员在办公楼前张贴大字报、扯挂横幅,中心派出所民警、保安要加强对上访人员控制,禁止出现踢门、围堵、冲击办公大楼等现象。对于集访问题,涉关单位必须迅速组织人员引导上访人员到信访局接待大厅,对经做工作拒不离开的,公安机关依法强制带离。严禁在县信访局设立的接待窗口以外的地点上访。
3.没有证件确有公事需进入办公大楼或大楼内各单位员工的亲朋好友来访的,一律由派出所组织民警、保安员事先联系确认后,在约定地点接洽。约见县领导需落实专人进行电话预约。
4.机关工作人员的未成年小孩,原则上不准进入办公楼,个别特殊情况需要进入办公大楼的,要先行登记,家长必须严加看管。损坏公物的,要按照现价赔偿。若出现意外事故,责任自负。
5.禁止进入办公大楼内收购废旧物品或推销产品,衣冠不整者不准进入办公大楼,任何人不准携带宠物进入办公大楼。
6.携带或运载办公用具、电器用品、建筑材料及其它物品出入办公大楼,必须出示楼内相关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经保安人员查验后,方可带出。
二、安全管理规定
1.机关各单位保密室、财务室、档案资料室必须达到行业管理要求,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单位现金、票证的保管按财经制度规定限额存放,不得超额存放现金。
2.楼内实行24小时值班和巡逻制度,中心派出所民警、保安人员着正装上岗。上班期间,确保值班人员在岗在位,下班期间,加强巡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登记备案,重大问题和带有苗头性的隐患要及时汇报,并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理。机关工作人员要增强安保意识,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物品,注意随手关门,防止被偷盗。
3.保安人员在值班期间要坚守岗位,按时交接班,不准脱岗离岗,不准在值班期间打盹、睡觉、看书、看报、嬉闹、收听录音机、看电视。不准在值班室接待自己的客人,不准在值班休息室容留他人住宿。
4.值班保安要认真检查维护电视监控系统,确保24小时正常开通。非工作人员禁止进入监控室,如需要调看监控录像,必须征得主管部门同意。
5.下班前或节假日,各部门要自行关好门窗、关闭主要电源,清理室内烟头和垃圾,做好防火防盗工作,防止发生事故。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交接班记录。对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不得迟报漏报。
6.实行每日清楼制度,清楼时间为20时。楼内所有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作息时间,除特殊情况或加班外,下班后不允许随意进入办公楼。节假日需要加班人员进入办公楼须在值班处登记,出门时签销。
三、电梯管理规定
1.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电梯日常运行、安检、维修维护等管理工作,做好电梯运行、安检、维修维护纪录。
2.乘坐电梯要文明礼让,进出轿厢时保持良好秩序。如发生超载、指示灯报警情况应自觉退出电梯,保证电梯安全快捷运行。
3.乘坐电梯时应注意安全,不可将身体依靠轿门。电梯门在关闭时请勿将身体任何部位或其它物品伸出门外,以免发生危险。
4.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乘坐电梯。搬运物品时,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电梯损坏的物品要妥善包装,细心搬运,物品应尽量放置在轿厢中央并注意不得超载。
5.电梯运行中出现故障,要保持冷静,可按警铃按钮求救或按照提示与管理人员联系,严禁敲击按钮、强行扒门,以免造成危险。
四、会议中心使用管理规定
1.会议中心的使用、管理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负责,并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2.会务接待具体事宜由会议承办单位会同机关事务管理局一并落实。
3.二楼8号会议室为电视电话会议室,当部门会议与电视电话会议冲突时,要优先保障电视电话会议需要。
4.会议中心多媒体设备的日常维护监管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如会议需要使用多媒体设备时,要提前与机关事务管理局沟通落实,保证会议正常召开。
5.政务中心会议室原则上不承办楼外单位会议,确实需要的,须请示主管县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
五、公共场所管理规定
1.楼前广场及周边区域为管制范围,由中心派出所负责管理,未经允许,不得擅自集会。
2.办公大楼各楼层、大厅、电梯等公共场所一律不准堆放杂物、张贴通知或宣传广告,广场周围不准挂横幅标语。节日、会议期间如确需悬挂国旗、彩旗、彩灯、横幅、彩飘等相关物品,经相关单位与机关事务管理局协调后,统一布置。
3.严禁在办公大楼从事非法活动。
4.办公大楼的公共区域(包括各楼层走廊、步梯间、卫生间、消防通道、门窗玻璃)的清洁卫生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机关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共同维护公共卫生秩序。
5.机关工作人员要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设施,节约使用卫生用品。禁止在办公楼内、道路、绿化区域随地吐痰、泼脏水,乱扔烟蒂、果皮纸屑等杂物;禁止向窗户外抛掷杂物;禁止向洗手盆、花盆内倒茶叶、丢烟蒂、吐痰等。禁止乱扔乱倒垃圾。
6.全体机关工作人员要养成节约用水、用电的良好习惯,杜绝长流水、长明灯。对于不及时关闭电器的单位,机关事务管理局将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关闭,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该单位负责。
7.综合楼内的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调配,各单位不得擅自占用设备、设施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办公房用途,不得私自接线、接电、接水。现有办公室装修,不得随意改动,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动的,必须通知机关事务管理局,待请示领导同意后,方可施工。
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机关工作人员要积极参加消防培训,熟悉楼内安全通道,掌握消防器材的基本使用方法,自觉遵守办公楼各项防火安全制度。
2.机关工作人员要遵守消防管理规定,严禁擅自移动或破坏办公楼内消防设施,严禁擅自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
3.配电室、设备机房、档案室、食堂、车库、物品库等重点防火部位,要按公安消防部门的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设立禁止烟火标记,严禁各单位随意动火作业。
4.任何人不得将易燃易爆危险品带入办公楼,不准在办公楼内焚烧文件和纸张,坚决避免火灾等意外事故发生。各单位不得随意换接电线,不得擅自安装大功率电器,办公室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热垫、电暖气等器具,以免因线路超负荷引发事故。
5.政务中心消防器材的购置、更换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负责,保持消防器材完整有效,非火警不准动用。
6.各单位要加强消防管理,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发现异味、火患要尽快通知机关事务管理局,情况紧急时应拨打119报警电话。
7.如若发生火灾,应急办应立即启动消防应急预案,实施指挥和组织救火工作。各单位工作人员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七、设施设备使用维修管理规定
1.机关工作人员要爱护办公设施,正确使用,规范操作,杜绝恶意损坏等行为。
2.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要严格工作程序,严格技术要求,确保办公楼公用设施设备的正常有序运转。
3.配电室、空调机房、水泵房、电梯间等机房重地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管理,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
4.公用设施设备要严格按照技术要求制订保养维修计划,做好维修保养工作。设备运行期间,值班人员要按时巡查,检查 各项运行参数、状态是否正常,遇到问题及时排除,并做好记录,确保各项设备正常运行。
八、停车场管理规定
(一)地上停车场管理
1.车辆进出须,按交通标志的指示行驶,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政务中心一、二期门前禁止长时间停车。
2.各种车辆应按指定位置停放。自觉接受保安人员的指挥,在规定区域或指定车位居中有序停放,一车一位。严禁跨线、线外或占道停车,严禁占用消防通道。
3.非机关公务车辆不得在院内过夜停放,严禁长期停放。
4.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得乱停乱放。
5.机关各部门须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对不按规定停放和行驶的车辆驾驶员,经多次劝阻拒不改正的,机关事务管理局可向其所在部门通报情况,由所在部门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
6.驾驶员须配合保安工作,服从指挥,不得辱骂、威胁保安人员,不得妨碍其正常执勤;对造成设施损坏的要照价赔,造成人员伤亡等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7.停车场内发生的交通纠纷及重大交通事故由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8.机关事务管理局不承担停放车辆的保管责任,发生的一切损失,由车主自行承担。
(二)地下停车场管理
1.地下停车场内主要停放政务中心机关各部门车辆,不准任何非公务车辆进入或停放。车辆出入地下停车场,实行一车一卡,必须持有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核发的IC卡及蓝牙卡,所有车辆必须按规定车位停放,车辆IC卡及蓝牙卡不得转借他人或其他车辆使用。否则,发生一切后果由车主负责。
2.车辆出入地下停车场,必须严格按照交通标识行驶,限速5公里,严禁超速和占道行驶。
3.禁止车辆在地下停车场入口尾随其他车辆冲闸,禁止车辆在地下停车场内乱停乱放,鸣喇叭,占用他人停车位。
4.严禁载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地下停车场。
5.车辆进入地下停车场,不得损坏公用设施,如若损坏照价赔偿。
6.严禁在库区内修车和洗刷车辆。车辆如发生渗漏、损坏和出现故障时,应该及时向值班员说明,否则后果自负。
7.车辆驾驶员须妥善保管IC卡和蓝牙卡,IC卡或蓝牙卡丢失补办须开据单位介绍信,补卡费用(蓝牙卡50元/张,IC卡20元/张)。
九、机关食堂管理办法
(一)就餐时间
正常工作日的中午11:30-13:00,就餐人员须自觉遵守就餐时间。
(二)收费管理及结算方式
1.政务中心食堂只负责正常工作日的午餐。机关工作人员就餐为自助方式,凭IC卡或手机刷卡就餐。午餐标准8元,个人承担2元,所在单位承担6元。个人刷卡一次扣2元,每人每日只可刷卡一次。单位承担部分根据就餐单位的刷卡人次,由各单位办公室一次性收齐,月初交到机关事务管理局财会室。
2.外来人员就餐收费标准每人每餐15元,月末由就餐单位统一结算。
3.包房的收费标准及结算方式:政务中心机关食堂包房原则上只承办县一级单位接待使用。用餐结算单由接待单位办公室主任或分管领导当日签字,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就餐结算单一月一结,由就餐单位下月初到机关事务管理局财会室进行结算,机关事务管理局出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就餐管理
1.机关食堂就餐卡仅限本人使用,严禁将就餐卡转借就餐范围以外的人员使用,一经发现,立即收回。
2.就餐时,自觉排队刷卡,按序打餐,禁止大声喧哗,保证良好的就餐环境。
3.就餐人员要按需打餐,避免浪费。各单位如有工作,中午不在食堂就餐的,应在当天上午9:00前通知机关事务管理局(电话:46878677),严禁将食堂内的食品打包带走。
4.食堂内不准抽烟,不准随地吐痰,做到文明用餐。
5.就餐人员要爱护公物,损坏公物的要按价赔偿。
6.用餐结束后,将餐具放到指定地点。
7.就餐卡丢失时要及时到食堂管理科办理挂失和补卡手续,补卡费20元。
8.就餐卡的充值时间为周二、周四,每次充值金额为100元。
9.为了保证卫生安全,非食堂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厨房。
10.就餐人员如遇退休、工作调整等情况不再就餐的,须将就餐卡交还机关事务局,卡内余额退还本人。
11.有传染性疾病且处于传染期内的就餐人员,不予就餐,待传染期过后,方可就餐(就餐人员所在单位对其负责)。
12.就餐时忘带就餐卡者须在就餐登记表上签字后方可就餐,月末须补刷,未补刷者每餐按8元现金结算。
本管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管理办法废止。最终解释权归县政府办公室。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