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bmzfb--zfwj-2018-0151 | 发布机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名称: | (已废止)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7-12-25 | 成文日期: | 2017-12-25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县政办字〔2017〕89 号 | |
关键词: |
(已废止)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县政办字〔2017〕89号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本溪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
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观音阁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改善我县环境质量,摸清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排放和处理情况,努力打造宜居县城,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本溪满族自治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
本溪满族自治县第二次全国
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及《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本政办明电〔2017〕21号)精神,为指导开展我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意义和工作目标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了解污染源数据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目标是以改善我县环境质量为核心,摸清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环境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加快形成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体制机制和发展方式,努力打造宜居县城、建设美丽本溪县,创建生态文明示范区。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与时期。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普查对象为我县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县城、乡镇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县城、乡镇的入河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普查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伴生放射性矿普查由国家普查办统一领导,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二)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开展包括县城、乡镇的市政入河排污口普查。一是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建立市政入河普查名录;二是开展排查排重补漏、核实完善排污口信息;三是对各类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监测项目应是普查方案中规定的生活源废水污染物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对市政入河排污口的排查与监测,根据国家安排制定相关的技术规范,明确具体操作要求,以指导、规范生活源普查工作。利用水务部门已开展入河排污口的监测,可以根据排查要求,通过部门协调获取相关信息资料,进一步补充排污口的数量和相关信息,以满足普查任务,为排放量的合理测算提供依据。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污染核算可参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自动在线监测系统、监督性监测等现有的监测数据。
(五)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农业机械和工程机械,其中农业机械相关数据通过主管部门数据共享解决;工程机械涉及多个部门,更多的是部门数据共享的协调。
(六)普查技术路线。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上级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正式印刷的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和相关的监测、质量管理、数据审核、数据录入与传输等技术规定,以及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普查清查、数据处理工作细则等技术文件,开展我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普查组织机构、职责及部门分工
(一)基本原则。全国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普查。
(二)组织机构
1.县普查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根据国家对普查组织机构设置要求,本溪县人民政府成立了以主管副县长杜庆辉为组长,政府办主任时勇、环保局局长杨海斌、统计局局长孟兆恩为副组长及县新闻中心、发改局、经信局、各乡镇(街道)等单位领导为成员的本溪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
县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2.县普查工作办公室。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普查办)设在县环保局,是县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县普查办下设三个工作组,分别为综合协调组、技术与监测组和质量与数据组,专人专职负责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
县普查办主要工作职责是:
(1)负责拟订全县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经县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县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2)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县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实施方案,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制定实施细则。
(3)综合协调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对各乡镇、各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4)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宣传报道和培训,筹备相关会议。
(5)负责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数据处理和汇总分析,向县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县普查领导小组的决定上报普查数据。并根据本溪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办公室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6)承担县普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县农业源普查办。本溪县农业源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农业源普查办)设在县农发局,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县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
县人民政府设立辖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普查办),普查办设在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普查工作,根据需要,明确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协查员,确保人力物力并保障队伍稳定。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县普查办确定的重点调查产业活动产出单位应设立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项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县普查办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借调人员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办应当与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借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三)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在县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参与、成果共享的原则。根据国家普查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国污普〔2017〕4号)要求,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如下:
新闻中心: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污染源普查新闻宣传报道,配合县普查办组织好普查宣传新闻发布及有关宣传活动。
发改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分析、应用。
经信局: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保障。
公安局:负责指导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普查机构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统计局:负责组织提供全县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审核批准普查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县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编制普查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验收等。
城建局:指导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厂(场)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
水务局: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配合农业部门做好水产养殖业的普查,指导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农发局:负责组织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农业机械等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
市监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注册登记信息。负责提供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国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地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交通局:提供营运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国土局:负责利用地理国情普查成果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地理空间公共基底数据,配合做好普查名录库建库和相关普查成果分析、应用,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普查领导小组及相关单位按照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的要求,认真履行部门分工职责,积极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污染源普查工作分工
1.工业污染源。凡是我县辖区内的工业污染源,均由县普查办负责。
2.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县行政范围内的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由县普查办负责。
3.农业源。农业源(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的普查由市农业源普查办组织县农业部门或机构共同开展,县普查办配合完成。
4.生活源。生活源的入户调查由县级负责组织实施。
5.移动源。移动源的普查由县级负责组织实施。其中机动车尾气污染的调查县环保部门协调公安交通部门配合完成。
(五)普查人员筛选。县级工业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由县普查办筛选及确定,农业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由县农业源普查办筛选及确定。
县普查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筛选,普查指导员报县普查领导小组确定。
市级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对普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考核合格的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员工作证。
五、普查实施
(一)普查时间安排。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工作。2017年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普查成果总结与发布。
(二)普查步骤
1.前期准备阶段(2017 年)
(1)成立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渠道。县政府成立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工作办公室,明确普查工作的具体承办部门,抽调专职人员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
(2)制定普查实施方案。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和辽宁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实施方案、本溪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实施方案的要求,县普查办根据我县普查工作实际,制定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普查实施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并经县普查办组织有关部门评审后,报县政府批准实施。并报送市普查办备案。
(3)落实普查经费。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编制普查经费预算,列入相应年度预算。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项目经费编制指南》(国污普〔2017〕3号)和普查实施方案确定年度工作计划,总体编制各部门普查项目年度预算,预算和列支渠道,报县政府批准后,按年度安排资金。
(4)县普查办根据国家普查办各类污染源普查总体方案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县普查工作实际,制定相应贯彻的实施方案。
建立普查工作制度。包括普查督查制度、普查工作协调与联络制度、普查信息报送制度等。
(5)开展重点污染源监测。县环保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污染源普查监测技术规定的要求开展普查监测工作,建立污染源普查监测原始记录台账及信息档案,及时上报污染源监测情况。
(6)做好全县普查宣传准备。县普查办编制全县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总体方案,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负责组织实施全县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
(7)做好普查人员选聘及培训。县级普查办要做到早计划、早安排、早动手,认真做好县级重点工业源和全县农业源普查员、普查指导员选聘。
县普查办要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积极参与本区域污染源普查工作,配合做好全县普查人员的培训及考核。也可按照国家普查办关于第三方选聘方面的指导意见,组织第三方开展工作。
(8)开展清查建库。按照国家统一安排和《普查技术规定》等要求,利用现有的行政管理名录及信息资源,认真组织开展对国家下发的固定源入户清查名录(含农业源)进行入户核实,及时增补遗漏企业名单,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信息库;充分利用现有的工作基础,结合实地排查,建立生活源锅炉和市政入河排污口清单,获取市政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日常环境管理,开展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
(9)搭建数据信息平台。认真做好县级数据信息平台搭
建,按照国家和省、市统一的普查数据处理、建库及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县普查数据全部接入环保专网,保障网络畅通。
2.全面普查阶段(2018年)
(1)组织入户调查。县普查办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按照分工,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开展普查报表填报工作。按照国家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有关技术规定,组织入户调查,认真做好对重点企业的集中辅导,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可参照统计部门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和农村居民生活水污染(用排水)情况抽样调查等成果,采集相关数据。鼓励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科研院校、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提高普查效率。
(2)逐级开展数据审核与汇总。县普查办按照国家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审核技术细则、汇总数据一致性评估方案要求,对入户调查、抽样调查采集的数据,以及通过核算方法获得的污染物产生量、排放物生产量、排放量等数据,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乡镇普查机构组织开展数据审核与汇总,上报送县普查办。县农业普查办负责审核和汇总全县农业污染源普查数据,上报市普查办及省级普查机构。
市普查办对各县普查数据开展数据审核与汇总,上报省级普查机构。
(3)开展质量核查与评估。县普查办按照国家普查数据质量抽查核查方案、普查数据质量评估细则、现场核查方案等要求,逐步开展质量检查,重点核查对象铺盖是否全面,抽样样本的代表性、科学性,普查指标填报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县普查办编制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并报上一级普查机构。
3. 总结发布阶段(2019年)
(1)开展评估验收工作。市、县普查办编制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建立污染源档案数据库。按照国家普查工作验收细则,分级开展普查工作验收。
(2)成果开发应用。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成果分析应用指南开展工作,按时提交成果;衔接环境统计、排污许可、污染源监管等相关工作,建立动态比对分析系统。积极做好数据共享和信息公开工作。
六、普查人员的选调与培训
(一)普查人员的选调。县普查办从环境管理、科研、监察、监测等部门及行业、重点企业负责环保工作的人员中,抽调有一定业务能力、责任心强的人员任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与审核普查员工作。普查员可从普查领导小组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工作人员与环保协管员、大专院校在校学生和具有一定学历的社会人员及所有法人单位、有填报任务的产业活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中招聘,经考核合格后聘用,负责入户调查和普查表的填写、汇总、审核和上报工作。同时建立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信息网络和分片包干责任制。
(二)普查人员的培训。县普查工作人员均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省普查办负责对市、县级普查机构技术骨干、普查培训教师等进行培训,市、县普查机构选派一定数量的普查骨干人员参加省组织各类相关专业培训。市级普查机构主要对全市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录入人员及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力争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后上岗。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三)普查人员工作要求
1.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和检查的职权,有权查阅普查对象的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有权要求普查对象改正其填报的污染源普查表中不真实、不完整的内容。
2.普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
3.普查人员在执行污染源调查任务,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普查员工作证;未出示普查员工作证的,普查对象可以拒绝接受调查。
4.普查人员应当依法直接访问普查对象,指导普查对象填报污染源普查表。污染源普查表填写完成后,应当由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普查对象应当对其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七、普查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作为一项重大的国情调查,污染源普查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需要多部门协调作用,各部门主要领导人参与的领导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市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明确责任分工,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人员单位工作会议,加强协调配合,迅速行动起来,全面细致地尽早展开相关准备工作,扎扎实实把普查实施方案落实到位。
县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加强普查工作中的指导、组织、协调和检查,严格落实普查工作责任,及时发现和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利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机构,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出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确保圆满完成我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任务。
(二)强化协同协作。县普查办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同时,按照信息共享和厉行节约的要求,要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的统计、监测和各类专项调查等资料,借鉴和采纳我县工商企业名录、中小企业名录、经济普查、农业普查产业活动单位名录、城乡居民能源使用和农村居民生活水污染(用排水)情况抽样调查,以及本地污染源监管记录等,推进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
(三)加强宣传动员。县普查办制定全县普查宣传工作总体方案,在县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开展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县普查办要按照国发〔2016〕59号要求,充分利用我县电视台、报刊和网络等宣传媒介,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定期编发《普查工作简报》,及时报道各阶段普查工作进展,介绍污染源普查工作成果。更要根据不同阶段的普查工作任务,突出普查工作宣传重点,把宣传动员工作贯穿于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四)健全完善普查工作制度
1.建立协调与联络制度。县普查办定期召开普查工作协调会,及时发现和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乡镇、部门要确定1名领导同志专职负责本辖区内污染源普查组织工作,并选派1名联络员专门负责月调度表及普查工作信息报送等事项。县普查办设立普查工作机构微信群,普查公共邮箱等联络方式,在群内空间解答普查工作遇到的问题,定期和不定期发布普查工作信息,解答普查人员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提高普查工作效率。
2.建立信息报送制度。为加强普查工作的信息反馈,县普查办在普查期间,设立普查信息报送制度,组织相关人员定期编发《普查工作简报》,向人民政府和普查机构,按季通报全县普查工作阶段进展等信息,解决普查中具体问题,全面推进各阶段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五)普查经费保障。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范围广、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持续时间长,县普查办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套的办公设施和交通工具保障,有符合工作需要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和必要的经费保障。
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要求,我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承担,并予以保障。财政部门按照县政府的具体要求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污染源普查经费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严格控制支出。
(六)技术保障
1.做好普查培训工作。市级普查机构负责全市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培训工作,培训经费列入市级预算。国家规定普查员培训不得少于 2 天,普查指导员培训不得少于3天,确保所有的普查工作人员均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推动形成一只业务精、作风硬、组织协调能力强的普查人员队伍。
2.加强重点工业污染源监测。根据国办印发的《方案》对于工业源要求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并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此次普查工业污染源,按照国家和省普查办要求精神,由县普查办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工作条件和基础,统筹考虑部署工业污染源普查监测安排和要求。
建立污染源普查监测台账和数据库,建立监测质量控制制度,县级普查监测计划报送市普查办,并定期报告污染源监测进展情况。
3.建立普查基础信息库。在普查启动阶段,县普查办应进行单位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县普查办要根据统计、公安、工商、税务、质检等部门及环境统计提供的清查基础资料库,严格按照行政区域进行拉网式清查,清查结果作为县确定普查对象和筛选污染源普查中详细普查、简要普查对象的依据。通过清查,确定重点普查对象,建立普查信息库,落实普查登记责任,确保普查表发放种类准确,做到普查单位不重不漏。
4.加强普查质量管理。根据国家普查办制定的普查数据质量管理控制规定,确定普查工作标准,开展普查质控工作。县普查办要认真执行国家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覆盖全程、全员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建立普查工作责任体系,要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组织实施中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市普查办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管理,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县污染源普查质量的依据。
5.加大智力支持。充分做好普查前期准备,周密组织前期普查宣传培训工作,形成一支会协调、懂技术、能决策的污染源普查工作队伍。县普查办可聘请相关行业或领域专家参与普查全过程,依托专家对污染源普查方案和重要技术规范进行评审论证,确保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应充分发挥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负责制定方案、全程跟踪清查、普查填报、报表审核、数据录入、质量监控等工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污染源普查质量和效率。
6.普查责任与法律保障。县普查办应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建立健全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认真贯彻执行《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县普查办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污染源普查办公室举报污染源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监督和对违法行为的检举,并对检举有功的人员依法给予奖励,对检举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八、财政预算编制范围
按照国家普查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项目预算编制指南》(国污普〔2017〕3号)要求,地方财政经费编制范围包括:污染源普查实施总体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的印制、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普查工作检查验收,开展总结与表彰工作等。
按照以上范围,县普查办财政预算编制的主要内容为:
(一)污染源普查前期准备工作
1.组建普查工作办公室,落实办公条件;开展污染源普查前期调研,收集相关资料;制定普查方案、技术方案、质量控制方案、宣传培训方案等;印刷普查表,宣传资料,开展宣传培训等前期工作。
2.购置普查数据传输设备及搭建信息平台。统一使用国家普查数据收集软件APP和普查数据软件管理系统,进行普查数据的收集、审核、汇总、上报、存储,搭建市级环保网站,配备污染源信息数据系统建设软硬件条件,提高普查质量。
3.组织开展普查清查,包括数据清查、核查与质量管理。
(二)全面普查工作。开展普查动员宣传,召开启动工作会议;举办普查工作培训班,培训内容包括普查工作方案和技术规范、软件使用,以及普查数据的分析汇总。组织实施普查工作,入户调查、审核、验收、数据汇总分析,召开普查中期总结会;开展伴生放射性矿普查;组织开展各环节普查质量控制;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
(三)成果总结与表彰。建立污染源地图、污染源排放清单和其他专题地图;形成各级普查数据库,编制相关技术报告和工作报告;归纳总结普查成果,开展污染源普查评估验收、总结与表彰等工作。
九、普查资料填报和管理
全县所有的污染源普查资料都必须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本次普查的相关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
县普查办要对辖区内所有产业单位进行逐一清查,经审核后形成正式普查登记名册备案,做好普查前期准备工作。凡在我县区域内污染源普查范围内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
乡(镇)、街道普查机构对所辖普查区收集、登记的普查资料审核无误后,上报至县普查办公室;县普查机构对乡(镇)、街道普查机构上报的普查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后,进行录入、汇总。经审核评估后,将普查资料及评估报告一并上报至市普查办。在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期间,县普查办要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负责问题解答,处理突发事件。
普查资料采取分级上报的方式,上报数据必须符合国家普查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数据结构,必须满足市普查办统一规定的数据审核要求。未经市普查办同意,县普查机构不得自行更改已上报的数据或重新上报数据。
污染源普查取得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得作为考核普查对象是否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的依据,不得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和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十、数据发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一)数据发布。国家建立污染源普查资料信息共享制度。县级污染源普查公报,经市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发布。
(二)资料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建立污染源档案要求,县普查办建立污染源普查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污染源普查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污染源普查专项档案归档文件整理方法参照《归档文件管理工作指南》进行整理归档,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参照《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修订)》。
(三)数据开发利用。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污染源信息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污染源普查资料信息共享平台,促进普查成果的开发和应用。
本溪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杜庆辉 副县长
副组长:时 勇 县政府办主任
杨海斌 县环保局局长
孟昭恩 县统计局局长
成 员:王 柏 县发改局副局长
黄景峰 县经信局副局长
于春清 县公安局副局长
谢大升 县财政局副局长
万 敏 县国土局副局长
顾玉纯 县城建局副局长
邓忠勇 县交通局副局长
王树敏 县水务局副局长
李振卓 县农发局副局长
孙文良 县国税局副局长
于厚彬 县地税局副局长
王 淼 县市监局副局长
胡万成 县环保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胡万成(兼)。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