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mzzzxrmzf-2019-00239 | 发布机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名称: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光明街地块非住宅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9-02-22 | 成文日期: | 2019-02-22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县政办字〔2019〕6号 | |
关键词: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光明街地块非住宅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光明街地块非住宅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光明街地块非住宅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2日
光明街地块非住宅房屋征收
安置补偿方案
结合我县征储工作实际,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主体及征收部门
征收主体: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本溪满族自治县征储中心
实施单位:本溪满族自治县征储中心
二、征收范围
光明街地块非住宅房屋(包括从事商业经营的住宅房屋),详见规划图。
三、安置补偿原则
认真执行征收安置补偿政策,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严格确定被征收人的安置补偿标准、依法安置补偿,确保征收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四、从事商业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确认和安置补偿标准
(一)安置补偿条件的确认
1.被征收人的房屋必须具有房屋产权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有建房批准手续但未建房屋或有《房屋所有权证》但无对应房屋的不予安置补偿。
2.从事商业经营的住宅房屋是指设计审批用途或房屋产权证登记用途为住宅房屋,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改为商业经营的房屋。
3.被征收的非住宅房屋在征收前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征收时正在营业的,且《房屋所有权证》、合法经营手续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
(二)安置补偿价值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依据评估结果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面积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的面积为准。对房屋面积有异议的,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或者中介机构认定。
(四)征收补偿方式
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五)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规定
光明街征收地块涉及集体土地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进行土地征转工作,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六)户数的确认
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一证认定为一户。
(七)临时租房补助及搬迁、误工补助标准
1.临时租房补助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助30元。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租房补助。
2.搬迁、误工补助标准
按每户1000元的标准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搬迁、误工补助。
(八)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含无照房)的补偿
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九)经营行为的确认和补偿
在被征收房屋、院落内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且有实际经营行为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其实际经营行为对被征收人的搬迁费和月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对被征收人一次性补偿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
五、其它事项
1.征收前产生的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取暖费等均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由相关部门与被征收人自行结算。
2.被征收房屋只对房屋所有人进行安置补偿。房屋已租赁的,由被征收人负责同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并处理好租赁关系。
3.签订《本溪满族自治县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时,被征收人须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上交征收部门,由征收部门移送相关部门办理灭籍手续。
4.征收下列情形房屋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将货币补偿款提存后予以拆除:
(1)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
(2)代管房屋;
(3)弃管房屋;
(4)所有权有争议的房屋。
5.被征收人如有提供虚假证件、套取补偿资金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6.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规定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附则
本补偿方案只适于光明街地块非住宅房屋(详见规划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