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mzzzxrmzf-2019-00248 | 发布机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名称: | (已失效)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9-08-20 | 成文日期: | 2019-08-20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县政办字〔2019〕40号 | |
关键词: |
(已失效)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观音阁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本溪满族自治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0日
本溪满族自治县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20号)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我县乡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制度,切实加强我县耕地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发改局、统计局、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市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本溪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土地年度利用计划指标、生态退耕和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乡镇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作为乡镇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二条 各乡镇政府对《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原则上每年签订1次。
第三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
第四条 考核部门依据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等成果,利用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等方法和手段进行核查。乡镇政府要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的动态监测,按要求向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耕地保护有关政策规定以及市级对县级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等共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六条 各乡镇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每年自行组织自查1次,并向考核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自查报告。
第七条 考核部门根据乡镇政府自查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将年度责任目标履行情况向各乡镇通报,并纳入乡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三章 期中检查
第八条 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各乡镇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考核部门的工作要求,在期中检查年先行开展期中自查,并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根据各乡镇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结果对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报告。
第九条 期中检查结果由考核部门向各乡镇通报,纳入乡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条 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县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各乡镇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考核部门的工作要求,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先行开展自查,并向县政府报送规划期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考核部门。
第十一条 考核部门根据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结果,对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报告,报送县政府。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二条 县政府根据考核结果, 对乡镇政府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乡镇给予表扬;考核发现问题的乡镇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乡镇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批。对问题严重的乡镇由县纪检部门按程序依法依纪处理直接责任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乡镇应结合本行政区实际情况,把耕地管理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到所属村组,同村民委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建立考核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6月28日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乡镇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本县政办字〔2017〕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