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mzzzxrmzf-2019-00250 发布机构: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名称: (已废止)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县“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9-04-29 成文日期: 2019-04-29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县政办字〔201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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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县“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29 09:00:10 【字体: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县“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观音阁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县“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9日

本溪县“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减少排放总量,对挥发性有机污染物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遏制臭氧污染加重态势,进一步推进本溪县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辽宁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十二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环发〔2018〕69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包括非甲烷烃类(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等)、含氧有机物(醛、酮、醇、醚等)、含氯有机物、含氮有机物、含硫有机物等,是形成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的重要前体物,部分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会产生恶臭异味。

一、总体思路

实施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布局,强化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全过程防治措施,综合治理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因地制宜坚持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与钢铁、焦化等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相结合,科学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重点行业分类整治方案。突出抓好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污染整治。强化交通源、生活源、农业源等领域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减排,以重点企业的深化治理为抓手,推动实施一批重点减排工程,有效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减排,全面改善区域空气质量。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建立健全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的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长效管理体系,全县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排放总量0.18万吨)下降8%以上,重点工程减排挥发性有机污染物0.015万吨以上,通过与氮氧化物的协同减排,臭氧污染加重态势得到遏制,持续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减排计划见附件2)。

(一)2019年度目标

2019年,钢铁严格按照国家排放标准要求,全面加强精细化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推进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企业开展低(无)挥发性原辅料替代、清洁工艺改造,开展源头削减。根据辽宁省新出台的《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全面启动印刷和工业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综合治理。按照国家标准时限要求。

(二)2020年度目标

2020年,结合产业结构特征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重点,开展钢铁等行业的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全县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企业基本完成低挥发性原辅料替代、清洁工艺改造和末端废气治理,重点工程减排挥发性有机污染物  0.015万吨以上。将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重点排放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主要排污口安装挥发性有机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到2020年,全县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和工艺装备水平显著提升,实现挥发性有机物稳定达标排放,全县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基本建成规范化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体系,不断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的监测监管能力,通过与NOx等污染物的协同控制,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三、主要任务

(一)大力实施产业结构调整

1.加快“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结合“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对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涂料、油墨、塑料制品等化工企业,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和其他有机溶剂的印刷、家具、木业、钢结构、人造板、注塑等制造加工企业,以及露天喷涂汽车维修作业等“散乱污”行业开展综合整治。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制、台账式、网格化管理。按照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制定“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标准,实施分类处置。不符合产业政策、无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直接排放,或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没有治理价值、不能达标排放的落后产能,依法依规予以退出;坚决关闭能耗超标、污染物排放超标且治理无望的企业和生产线,逐年淘汰一批污染物排放强度大、产品附加值低的落后产能;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发展规模化、现代化产业的原则,搬迁至合规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梳理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制定改造提升方案,落实时间表和责任人。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为“网格长”的监管制度,明确网格督查员,落实排查和整改责任。结合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于2019年底前完成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建立管理台账,依法依规开展清理整顿工作。2020年底完成全部整治任务。(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

2.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执行国家及辽宁省相关产业的环境准入指导意见,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逐步提高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高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保准入门槛,实行严格的控制措施。新建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重点工业企业应进入园区。新建化工项目进入符合区域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的化工园区或化工集聚区块。严格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区域内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等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重点行业新、改、扩建排放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配套安装高效收集治理设施。(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配合)

3.强化重点企业减排调控。所有重点行业涉及到的企业必须按要求开展整治,有效削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加大工业企业生产季节性调控力度,充分考虑企业产能利用率、生产工艺、污染排放等特点提出行业错峰生产要求,企业应合理安排生产工期,制定错峰生产计划,依法合规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和应急预案中。整治过程中要抓住以下重点:

(1)合理选择污染防治技术方案。企业应采用密闭化的生产系统,封闭一切不必要的开口,尽可能采用环保型原辅料、生产工艺和装备,从源头控制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产生和无组织排放。加大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回收利用,优先在生产系统内回用。对浓度和性状差异大的废气要进行分类收集,并采用适宜的方式进行有效处理,确保挥发性有机物总去除率满足管理要求。应根据废气的产生量、污染物的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合理选择废气回收或末端治理工艺路线。对于5000ppm以上的高浓度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优先采用冷凝、吸附回收等技术对废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回收利用,并辅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对于1000ppm~5000ppm的中等浓度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或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对于1000ppm以下的低浓度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处理,无回收价值时优先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处理,也可采用低温等离子体技术或生物处理技术等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含非水溶性组分的废气不得仅采用水或水溶液洗涤吸收方式处理,原则上禁止将高浓度废气直接与大风量、低浓度废气混合后,采用水或水溶液洗涤、低温等离子体技术或生物处理技术等中低效技术处理;凡配套吸附处理单元的含尘、含气溶胶、高湿废气,应事先采用高效除尘、除雾装置进行预处理。

(2)妥善处置次生污染物。对于催化燃烧和高温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氮、氯等的无机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工艺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的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含高浓度挥发性有机物的母液和废水宜采用密闭管道收集,存在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污染的污水处理单元应予以封闭,废气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更换产生的废吸附剂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处置,防范二次污染。

(3)确保企业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装置运行效果。企业应明确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装置的管理和监控方案,确保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装置长期有效运行。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装置的管理和监控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重点监控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应设置足以有效监视装置正常运行的连续监控及记录设施。凡采用焚烧(含热氧化)、吸附、等离子、光催化氧化等方式处理的必须建设中控系统;凡采用焚烧(含热氧化)方式处理的必须对焚烧温度实施在线监控,温度记录至少保存3年,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应每月报送温度曲线数据;采用非焚烧方式处理的重点监控企业,逐步安装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s)在线连续检测系统,并安装进出口废气采样设施;企业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时应监测总挥发性有机物净化效率,并记录其排放口的总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环境执法部门应不定期对净化效率、总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或其他替代性监控指标进行监察,其结果作为减排量核定的重要依据。需定期更换吸附剂、催化剂或吸收液的,应有详细的购买及更换台账,提供采购发票复印件,每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台账至少保存三年。(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二)深入推进工业源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减排

1.重点推进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塑料制品等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依据我市产业结构特色,重点推进钢铁行业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工作。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企业要建立完善“一厂一策一档”制度。

切实推进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炼焦化学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钢铁行业加强焦化厂焦炉加热,焦炉装煤,出焦,备煤,熄焦浮顶泄露和阀门泄漏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治理,球团焙烧设备排放以及烧结机排放。钢铁工业在减少烧结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方面采取的措施可分为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炼焦工序企业应严格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2.加快推进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综合治理。加大涂料、胶粘剂、染料等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力度。加强精细化管理水平,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到2020年,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量比2015年减少30%以上。

优化生产工艺方案。涂料、油墨、染料制造行业推广使用密闭化生产装备。采取密闭生产工艺,推广使用无泄漏、低泄漏设备,采用先进的物料输送、分离设备和进出料方式,封闭所有不必要的开口,尽可能提高设备的密闭性和自动化水平。

化工企业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源项,参照石化行业要求开展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防治工作。现代煤化工行业全面实施LDAR,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等行业逐步推广LDAR工作。在连续密闭化生产的化工企业、含有有机化学品储存企业试点开展LDAR工作。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物料的生产及含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处理。参照石化行业要求开展废水收集处理系统的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精细化管理,实施排污许可制,通过源头预防、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等综合措施,推动行业改造升级,实现达标排放。(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配合)

3.加大工业涂装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力度。全面推进汽车、木质家具、工程机械、钢结构、卷材及其他制造行业涂装工序的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控制,实现达标排放。全市在2019年全面启动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工作,力争2020年底完成。到2020年,全县工业涂装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量比2015年减少30%以上。

(1)木质家具制造行业。大力推广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涂料,到2020年底前,替代比例达到60%以上;全面使用水性胶粘剂,到2020年底前,替代比例达到100%。在平面板式木质家具制造领域,推广使用自动喷涂或辊涂等先进工艺技术。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有机废气收集效率不低于80%;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2)工程机械制造行业。推广使用高固体分、粉末涂料,到2020年底前,使用比例达到30%以上;试点推行水性涂料。积极采用自动喷涂、静电喷涂等先进涂装技术。加强有机废气收集与治理,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80%,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3)钢结构制造行业。大力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涂料,到2020年底前,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试点推行水性涂料。大力推广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热喷涂等涂装技术,限制空气喷涂使用。逐步淘汰钢结构露天喷涂,推进钢结构制造企业在车间内作业,建设废气收集与治理设施。

(4)卷材制造行业。全面推广使用自动辊涂技术;加强烘烤废气收集,有机废气收集率达到90%以上,配套建设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5)采用溶剂型涂料的其他涂装企业,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粉末、能量固化等涂料和先进涂装工艺。调漆、涂装、流平、晾干、烘干等工序应在密闭环境中进行,加强有机废气的收集与处理。(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4.深入推进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综合治理。推广使用低(无)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含量的绿色原辅材料和低(无)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生产工艺、设备,加强无组织废气收集,优化烘干技术,配套建设末端治理措施,实现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全过程控制。全县在2019年全面启动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工作,力争2020年底完成。到2020年,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量比2015年减少50%以上。

加强源头控制。大力推广使用水性、大豆基、能量固化等低(无)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含量的油墨和低(无)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含量的胶粘剂、清洗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到2019年底前,低(无)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含量绿色原辅材料替代比例不低于60%。在纸制品包装、塑料软包装等领域,推广使用柔印等低(无)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印刷工艺。在塑料软包装领域,推广应用无溶剂、水性胶等环境友好型复合技术,到2019年底前,替代比例不低于60%。油墨、胶粘剂等生产企业要加大产品结构调整力度,生产满足环保技术要求的产品。

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对油墨、胶粘剂等有机原辅材料调配和使用等环节,要采取车间环境密闭负压改造、安装高效集气装置等措施,加强废气收集,有机废气收集率达到70%以上。对有机溶剂的转运、储存等环节,采取密闭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在烘干环节,采取循环风烘干技术,减少废气排放。收集的废气要采取吸附回收、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根据废气组成、浓度、风量等参数选择适宜的技术,对车间有机废气进行净化处理:

(1)对高浓度、溶剂种类单一的有机废气,如出版物凹版印刷、软包装复合工艺排放的甲苯、乙酸乙酯溶剂废气,宜采取活性炭吸附法进行回收利用,烘干车间原则上应安装活性炭等吸附设备回收有机溶剂。

(2)对高浓度但难以回收利用的有机废气,宜采取热力燃烧和催化燃烧法。

(3)对于低浓度、大风量的印刷废气,适宜采用吸附浓缩-蓄热燃烧或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法,并可视成分、规模和环境敏感性等情况,选用吸附法、吸收法或生物法。

(4)废气总净化效率应达到90%以上。(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

5.推进其他工业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综合治理。结合我县产业结构特征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重点,因地制宜选择其他工业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确保完成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减排任务。纺织印染行业应重点加强化纤纺丝、热定型、涂层等工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治理;木材加工行业重点加强干燥、涂胶、热压过程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治理,试点建设区域木材干燥中心、涂装中心。(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三)深入推进交通源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

统筹推进机动车排放控制和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加强商品油质管理,全面加强交通源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减排,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

1.统筹推进机动车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综合治理。一是自2020年7月1日起,辽宁省将实施更严格的轻型汽油车第六阶段排放标准。二是强化在用车排放控制,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淘汰到期的老旧轻型汽车和摩托车。三是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在用车环保检验等监管力度,推进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联网,加快推进机动车遥感监测建设和联网。(县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广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加大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在城市公交、出租车领域应用,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应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汽车比例于2019年达到85%、95%,2020年全部更新(改造)为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汽车。(县交通运输局负责)

3.加强商品油质管理。严格成品油市场准入,禁止企业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开展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工作,确保成品油市场平稳运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4.开展成品油生产、销售监督检查。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企业开展抽查工作,打击非法油品经营行为。加油站不得销售和供应不符合国五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和普通柴油。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财政局配合)

5.加强汽油储运销环节油气排放控制。减少油品周转次数,强化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油气排放达到《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三项标准规定的要求。在已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任务的基础上,加强油气回收设施监管,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确保油气回收设施正常使用,油气综合回收效率达到85%以上。加强油气回收系统检测能力建设,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严格控制油品储、运、销环节“跑冒滴漏”,对储油库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加快推进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经营单位应做好本单位相关油气回收系统的定期检查维护以及外观检测和仪器检测,确保油气回收系统正常稳定运转。

推动油库储罐升级改造,低沸点油品储罐应采用高效密封的内(外)浮顶罐,减少油品蒸发损耗;采用固定顶罐时,应安装压力控制系统,采用密闭排气将挥发性有机污染物蒸气输送至回收设备。储油库应配备相应的油气回收系统,采用深冷、吸收、吸附再生、焚烧等技术或组合技术进行处理,并对回收处理设施全面加强运行监管,确保正常稳定运转。液体危险化学品运载工具(运输汽油的槽车、火车)应安装密闭回收(气相平衡)装置,在装载过程中排放的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应密闭收集返回储罐,或送至回收处理设施。(县交通运输局负责)

(四)有序开展生活源、农业源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

加强建筑装饰、汽修、干洗、餐饮等生活源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开展秸秆综合利用、秸秆露天禁烧和农药减量增效工作,减少农业源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

1.强化居民生活、餐饮业油烟污染排放治理。禁止在敏感区域和场所新建产生油烟、恶臭等污染的服务项目。加强餐饮油烟治理,重点整治油烟污染扰民的餐饮企业,推进建成区餐饮企业、经营商户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具有油雾回收功能的抽油烟机和运水烟罩、静电型和等离子型等高效油烟净化设施),使用率不低于95%,并实施定期清洗,确保净化装置高效稳定运行。(县住建局牵头,生态环境局配合)

划定禁止露天烧烤食品区域,在禁止区域外的露天烧烤采取油烟净化措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油烟通过专用烟道达标排放,不得将油烟通过私挖地沟、下水管道等方式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污染。2019年实现对在县城核心区侵占县城道路露天烧烤行为的有效治理,将露天烧烤列入食品摊贩实行禁止经营目录;2020年,基本实现餐饮企业和经营商户油烟治理全覆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2.强化汽修行业污染排放治理。加强源头控制,大力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推进底色漆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效率的涂装工艺,喷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艺操作应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产生的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废气应集中收集并导入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2020年,汽修行业完成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2019年,全面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喷漆作业,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协助对侵占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进行管理。(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

3.推进建筑装饰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综合治理。积极倡导绿色装修,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建筑涂料、木器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按照《室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要求,严格控制装饰材料市场准入,逐步淘汰溶剂型涂料和胶粘剂,鼓励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涂料和胶粘剂。全县建筑内外墙装饰推广使用低(无)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含量的涂料。鼓励开展装修后室内空气质量检测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行业。通过宣传引导和严格监督管理,倡导绿色装修,完善装修标准合同,增加环保条款,促进淘汰非正规的装修公司,培育扶持诚实守信的绿色装修企业。推广鼓励开展装修监理和装修后室内空气质量检测验收,逐步淘汰劣质装饰材料生产商和经销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4.开展县城服装干洗行业整治。淘汰开启式干洗机,新、改、扩建的干洗店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已投入使用的开启式干洗机须进行改装,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干洗溶剂为四氯乙烯或石油衍生溶剂,不得使用“三无”、过期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干洗和染色溶剂。干洗剂、染色剂必须密闭储存;制定干洗设备的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剂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漏;干洗溶剂经蒸馏后的废弃物残渣、废溶剂残渣,必须密封存放,并由有资质的废溶剂处理商统一回收处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5.开展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县城污水处理厂恶臭治理。生活垃收集站要保持地面平整,要密闭且设置给排水设施,并有除臭设施,不得残留垃圾、积水,现有敞开式收集站要规范卫生防护措施,并逐步改造为密闭式收集站。敏感区域的污水处理厂产生恶臭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和处理单元设立密闭排气系统,经过脱臭净化设施后稳定达标排放。2018年,率先解决群众反响强烈高度关注的问题,梳理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恶臭投诉企业清单,启动试点治理项目。2019年,全县生活垃圾收集站开展恶臭治理,启动居民投诉城市污水处理厂恶臭治理工程。2020年基本完成恶臭治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水务局、生态环境局配合)。

6.积极推进农业农村源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全面推广秸秆还田、秸秆制肥、秸秆饲料化、秸秆能源化利用等综合利用措施。推行农药减量增效技术,减少农田农药使用量,减少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逸出和挥发。(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各乡镇配合)

(五)建立完善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监管体系

1.实施排污许可制度。落实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污染工业行业排污许可证相关技术规范及监督管理要求。通过排污许可管理,落实企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污染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和末端污染治理措施要求,逐步规范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污染工业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定期报告的具体规定,推进企业持证、按证排污,严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县生态环境局负责)

2.加强监督执法。全面提高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污染监管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强执法人员装备和能力建设,制定人才培训计划。加强日常督查和执法检查,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污染对标督查,依据排污许可要求对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污染污染治理设施、台账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企业加强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防止企业弄虚作假。针对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污染治理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企业应规范环保管理制度,制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方案,相关台账记录至少保存3年以上。加强对第三方运维机构监管,探索实施“黑名单”制度,将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差、运营管理水平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综合信用差的治理单位,定期向社会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接受公众监督。严厉打击各项环境违法行为,对不符合规定的重污染企业、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或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关闭、限期治理或停产整顿。(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生态环境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组织实施本方案,加强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工作方案顺利实施。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开展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污染治理工作。

(二)加强舆论宣传

加大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污染环境管理宣传力度,利用媒体及宣讲会等形式,向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污染排放企业进行宣传教育,鼓励、引导公众主动参与减排,形成有利于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污染减排的舆论氛围。

附件:1.本溪县“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减排计划

    2.本溪县“十三五”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减排计划表

附件1

本溪县“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减排计划

单 位

2015年重点企业排放量(t)

2020年

减排比例(%)

2020年重点工程减排量(t)

重点企业

数量(个)

本溪县

1813.905

8

145.112

7

附件2

本溪县“十三五”重点企业

挥发性有机物减排计划表

责任单位

序号

企业名称

2015年企业排放量(t)

2020年减排比例(%)

2020年企业减排量(t)

完成时间

本 溪 县

1

本溪玉晶玻璃有限公司

477.41

8%

38.193

2020年

2

本溪满族自治县供热公司

22.97

8%

1.838

2020年

3

本溪市瀚宇钙业有限公司

5.6

8%

0.448

2020年

4

本溪参铁(集团)有限公司

156.4

8%

12.512

2020年

5

本溪四野铸业有限责任公司

90.45

8%

7.236

2020年

6

本溪华声铸造厂

72.375

8%

5.79

2020年

7

本溪波莱特漆业有限责任公司

2.1

8%

0.168

2019年

8

面源补充

986.6

8%

78.832

2020年

合  计

1813.905

8%

145.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