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mzzzxrmzf-2020-01018 发布机构: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名称: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20-11-27 成文日期: 2020-11-27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县政办字〔2020〕27号
关键词: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27 15:00:16 【字体:

观音阁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

现将《本溪满族自治县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满族自治县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市民养犬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县政府决定从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5月底,在全县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

一、建立组织机构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成立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高世忠担任,副组长由县公安局副局长李明楠和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政府督查室主任王成禹担任,成员由县公安局、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司法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乡建设综合服务中心、观音阁街道办事处主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公安局副局长李明楠兼任。以上人员如有变动,由继任者接替。

二、明确重点管理区域

按照《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和《本溪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明确观音阁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内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右寨子除外)。

1.规范养犬行为,在重点管理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独立居住的住户,每户限养犬一只。禁止从事犬只繁殖养殖活动。

2.禁养辽宁省公安厅和辽宁省畜牧兽医局确定的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养的48种烈性犬或大型犬。

3.禁止养犬人携犬进入政府广场、财富广场、迎宾广场、观音山公园、滨河路带状公园步道、机关、医院、学校、图书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宾馆、商场、市场、餐饮场所、景区、候车室、公共交通工具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导盲犬、搜救犬、警犬等除外。

4.养犬重点管理区每天20点至次日7点为遛犬时间。

5.居民所养犬只必须进行兽用狂犬疫苗免疫接种并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

6.户外遛犬必须使用束犬链(大型犬须佩戴嘴套),必须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成人牵领。

三、明确管理职责

县公安局: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养犬登记备案工作及养犬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加强全县养犬管理宣传引导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犬只收容所建设,在公园、广场等场所设置禁止遛犬提示牌。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不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粪便的当事人进行处罚。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市民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以及人患狂犬病的疫情监控及卫生宣传教育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兽用狂犬疫苗的供应,确认有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对准养犬、收容犬进行兽用狂犬疫苗的免疫接种。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禁养犬类品种的制定、鉴定等有关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犬类交易、养殖经营的登记管理。

观音阁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部门开展文明养犬的宣传和管理工作,引导、督促、规范养犬行为。

四、整治行动安排

1.第一阶段:宣传发动,时间从2020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利用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加强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2.第二阶段:处置整改,时间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由养犬人携犬到县农业农村局确认的有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兽用狂犬疫苗免疫接种,并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对已经饲养的禁养犬只自行处理。

3.第三阶段:集中整治,时间从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力量开展联合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养犬规定行为。

五、依法处置违规养犬行为

1.对不按规定接种疫苗犬只、明确禁养犬只,由县公安局负责进行捕捉收容。

2.在禁止遛犬的公共场所或遛犬时间内遛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本溪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罚款。处罚满2次的,强制收容犬只。

3.携犬外出不能及时处理犬只排泄粪便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本溪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罚款。

4.阻挠犬只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养犬人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批评、劝阻,也可以向公安局机关等相关部门举报、投诉。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六、有关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是县城环境综合整治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相关单位要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2.加强监管,建立长效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日常管理,开展综合执法,查处违规行为,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3.加强宣传,营造舆论氛围。要组织基层组织、社会力量和新闻媒体,全方位、多角度宣传加强养犬管理有关规定,引导群众文明养犬、安全养犬、依法养犬,自觉遵守养犬规定,努力在全社会形成文明养犬的良好风尚。

附件:《重点管理区内禁养48种犬》

附件:

重点管理区内禁养48种犬

辽宁省公安厅和辽宁省畜牧兽医局确定的养犬管理区内,共有48种犬属禁养犬种,其中烈性犬39种,大型犬9种。39种烈性犬:藏獒、意大利纽波利顿犬、巴西菲勒犬、法国波尔多犬、阿根廷杜高犬、英国马士提夫犬、拳狮犬、杜宾犬、卡斯罗、高加索、纽芬兰犬、可蒙犬、罗威纳犬、灵缇犬、德国牧羊犬、阿富汗猎犬、苏俄牧羊犬、沙皮犬、猎鹿犬、威玛猎犬、波音达猎犬、弗兰德牧羊犬、俄罗斯黑梗、比利时牧羊犬、牛头梗、凯丽蓝梗、斯塔福、比特犬、英国斗牛犬、土佐犬、秋田犬、狼青、川东猎犬、中国细犬、昆明狗、中亚牧羊犬、加纳利、马犬、中华田园犬。9种大型犬:大白熊犬、阿拉斯加雪橇犬、圣伯纳犬、大丹犬、英国古代牧羊犬、英国寻血猎犬、雪达犬、伯恩山犬、大麦町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