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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本溪县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批准、登记、出示《行政检查通知书》、检查结果书面报告制度 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工作
发布日期: 2018-09-10 成文日期: 2018-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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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县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批准、登记、出示《行政检查通知书》、检查结果书面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18-09-10 09:06:57 【字体:

本溪县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批准、登记、出示《行政检查通知书》、检查结果书面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企业发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涉及企业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法部门应对本部门年初涉企行政执法活动编制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报政府批准后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未经批准不得开展检查。批准后报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四条 行政法部门应当受理对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入企业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前,应当制作《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并下发受检企业。检查时,首先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企业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后,应当认真填写《行政执法检查登记表》,并由行政执法人员、被检查对象签字确认。由行政执法人员、负责人签字后归档,并对检查结果负责。

第七条 行政法部门应当依照制定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按照报备的检查工作计划进行检查,不得随意变更检查的内容、范围和时间。

第八条 行政法部门应当将进入企业例行行政执法检查的对象和内容、时间及依据、执法情况和处理结果等在执法检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总结报告,并备案。

第九条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进行随机检查,以及省、市、本级政府临时部署的执法检查,旅游执法监察队要依法及时开展,检查结束后30日内报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十条 行政法部门接到涉企实名投诉举报案件,需要对企业进行行政执法检查的,应当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