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bmswj--ssjygk-2018-0109 | 发布机构: | |
信息名称: | 本溪满族自治县水务局随机抽查备案细则 | 主题分类: | 水利工作 |
发布日期: | 2018-09-17 | 成文日期: | 2018-09-17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满族自治县水务局随机抽查备案细则
为进一步控制和规范随机抽查行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规范行政行为,特制定本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1.全局各涉企随机抽查的单位要在年初将全年涉企随机抽查计划上报水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汇总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2.全局涉及审批、执罚的文件必须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3.凡新出台的或重新调整的审批、执罚项目,水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必须在五日内将有关文件报县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4.全年涉企随机抽查的实施,执法人员必须持水行政执法机关主要领导签批的随机抽查申请到县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并呈请县政府批准。
5.到企业检查、收费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填写《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行政执法检查登记表》交由企业留存备案,手续不全的,企业有权拒绝。
6.随机抽查单位要严格按执法检查项目清单所列的检查内容开展工作,不得擅自增加检查项目。
7.上级主管机关来我县进行涉企随机抽查,水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必须及时到县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注明随机抽查内容、范围以及方式、方法等。随机抽查结束后,水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必须在两日内将随机抽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8.凡对企业进行收费、罚款,必须严格按照收费(罚款)法律依据规定执行。
9.随机抽查结束后,由被随机抽查企业填写随机抽查情况回执,行政执法检查人员要在随机抽查结束后三日内将检随机抽查情况回执送县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