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mzzzxrmzf-2019-00318 | 发布机构: | 水务局 |
信息名称: | 本溪满族自治县2019年河长制工作考核方案 | 主题分类: | 水利工作 |
发布日期: | 2019-09-29 | 成文日期: | 2019-09-29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满族自治县2019年河长制工作考核方案
根据《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本县政办字[2018]16号)和《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本县政办字〔2017〕81号)等有关规定,为全面做好我县2019年河长制工作,结合自治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2019年度县政府对各乡(镇)(含街道办事处、农牧场,下同)全面实施河长制工作的考核。
二、考核组织
考核工作由县河长制办公室会同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林草局等有关部门,按照《本溪满族自治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等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职责,分别牵头对各乡(镇)2019年度河库治理及管理保护具体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三、考核内容
2019年度全面实施河长制考核内容主要为《本溪满族自治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确定的23项河库治理及管理保护重点任务,按牵头部门分为36项考核内容。其中,县发改局牵头1项,县公安局牵头2项,县财政局牵头3项,县自然资源局牵头1项,县生态环境局牵头10项,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2项,县农业农村局牵头4项,县水务局牵头10项,县林草局牵头1项,县河长制办公室牵头2项。
各部门牵头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和完成时限等见《本溪满族自治县2019年度河长制工作考核标准》(附后)。
四、考核评分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不含)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不含)为合格,60分以下(不含)为不合格。
五、部门权重
县发改局1分,县公安局2分,县财政局5分,县自然资源局2分,县生态环境局33分,县住房城乡建设局4分,县农业农村局11分,县水务局30分,县林草局2分,县河长制办公室10分。
六、考核程序
(一)牵头部门细化考核要求
县各牵头部门负责根据本方案进一步制定、细化量化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明确考核组织形式、方式、频次、时间、差异化指标等具体要求,并发至各乡(镇)对口部门遵照执行。
(二)自查评分
各乡(镇)政府按照县各牵头部门具体要求,对2019年全面实施河长制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并形成书面报告,于2019年12月10日前将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资料一并报县各牵头部门,抄送县河长制办公室。
(三)部门评审
县各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及重点抽查、现场检查等情况,对各乡(镇)政府2019年度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情况及自查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确定考核得分,形成书面意见,于2019年12月20日前送县河长制办公室。
(四)综合评价
县河长制办公室汇总计算各乡(镇)政府综合得分,形成综合考核报告,报县总河长会议审定。
附件:本溪满族自治县2019年河长制工作考核标准
序号 | 工作任务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完成时限 | 分值 | 牵头部门 | |
序号 | 内容 | ||||||
1 | 水功能区水质达标 | 1 | 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强化监督管理和用途管制,逐月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工作,及时将不达标水功能区报告当地政府,提出防治要求。2019年,县内全国主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 县内全国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本溪县100%。 评分方法:县内全国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按完成比例法计分,实际得分=完成值/考核指标值*4,达到或超过考核指标值,得4分。 | 2019年12月31日 | 4 | 县生态环境局 |
2 | 控制用水总量 | 2 |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农牧场)暂停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依法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工作,并加强监管。2019年,全县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达到0.57亿立方米。 | 县内用水总量控制目标:本溪县0.57亿立方米。 评分方法:县内用水总量控制在考核指标以内,得4分;用水总量超过考核指标得0分。 | 2019年12月31日 | 4 | 县水务局 |
3 | 划定河流管理范围 | 3 | 组织编制河流管理范围划界实施方案与工作方案,开展河流划界。 | 1.印发河流划界实施方案与工作方案,得2分; 2.完成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得2分。 | 2018年12月31日 | 4 | 县水务局 |
4 | 推进河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对已完成管理范围划界的河流等自然资源适时启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法依规办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常态推进。 | 2 | 县自然资源局 | ||
4 | 加强河道采砂管理 | 5 | 严格执行河道采砂规划、计划及许可制度,强化监督执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进一步做好草河、细河、太子河等重点河流采砂权出让和采砂管理工作。 | 1.未贯彻落实省、市、县河道采砂规划、计划和许可等相关政策要求的,每发现1次扣0.5分; 2.上级检查(暗访)、媒体曝光存在盗采、超采情况的,每发现1处扣0.5分; 3.砂场未落实现场监理的,每发现1处扣0.2分 | 2019年12月31日 | 4 | 县水务局 |
5 | 清理整治侵占、围垦河流问题 | 6 | 禁止围河(库)造田。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河库,对岸线乱占滥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 | 1.完成上报河流“四乱”问题清理整治任务的,得4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率(个数)赋分; 2.上级检查(暗访)、媒体曝光发现存在未上报的历史遗留“四乱”问题的,每发现1处扣0.2分; 3.有新增河流“四乱”问题的,每发现1处扣0.5分。 扣完4分为止 | 2019年12月31日 | 4 | 县水务局 |
6 | 加强河流防洪薄弱环节建设 | 7 | 按照国家有关部署,全力推进大江大河整治、中小河流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防汛预报预警体系等工程建设,注重防洪与生态治理相协调,全力完成年度计划任务和绩效目标。(发改、财政、水务各牵头部门按部门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 1.大江大河整治、中小河流治理项目(1分)。按照时间要求完成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得0.5分。有建设任务的完成资金计划80%以上,得0.5分。 2.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1分)。完成5座小型水库的安全鉴定工作,得1分。 | 2019年12月31日 | 2 | 县水务局 |
8 | 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权限内相关建设项目可研审批工作。 | 2019年12月31日 | 1 | 县发改局 | |||
9 | 根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建设进度,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将项目资金拨付到位。 | 2019年12月31日 | 1 | 县财政局 | |||
7 | 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管 | 10 | 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的行业,核发排污许可证,持证企业按证排污。2019年,开展入河排放口排查工作。 | 1.排污许可证(2分)。按照年度工作任务,做到“应发尽发”。得分为此项分值乘以年度任务完成率。 2.入河排污口(2分)。按照排查要求,及时完成上报排放口排查表得2分。其中未按照报送扣1分,抽查发现1个排放口漏报、瞒报、虚假报送的扣1分,扣完为止。 | 2019年12月31日 | 4 | 县生态环境局 |
8 | 治理工业点源污染 | 11 | 开展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加强对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的监管,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发现一个,取缔一个。 | 开展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全面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企业,按照“水十条”要求,发现一个,取缔一个,一经查实,每个建设项目扣0.5分,扣完为止。 | 2019年12月31日 | 4 | 县生态环境局 |
9 | 处理城镇生活污水 | 12 |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达到再生利用要求。 | 1.完成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年度任务得2分,完成年度任务50%以上得1分,完成年度任务50%以下不得分。 2.已实施污水再生利用的得1分。 | 2019年12月31日 | 3 | 县住建局 |
13 | 推进重点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 | 按照已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的重点镇数量,占全县重点镇数量的比例进行赋分。 | 2019年12月31日 | 1 | 县住建局 | ||
10 |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 14 | 在禁养区内禁止有排放污染物的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存在,禁止再新建畜禽养殖场。 | 依据日常督查、重点抽查、现场核查结果,在禁养区内每发现一例新建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扣0.1分,扣完为止。 | 2019年12月31日 | 2 | 县生态环境局 |
15 | 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86%。 | 推进畜禽粪污处理配套设施建设,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集成,2019年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达到86%,其中大型规划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年底前实现全配套。按要求完成任务得2分,否则不得分。 | 2019年12月31日 | 2 | 县农业农村局 | ||
11 |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 16 | 农药利用率达到39%,农药使用量减少0.5%;农作物化肥用量增幅降到0.2%以下,其中,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88%。 | 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达到39%,农药使用量减少0.5%;农作物化肥用量增幅降到0.2%以下,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88%。达到控制目标得4分,否则不得分。 | 2019年12月31日 | 4 | 县农业农村局 |
12 | 控制水产养殖污染 | 17 | 推行健康养殖方式,严格渔用兽药、饵料、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管理,以到期的进行复查为主。 | 对2019年底到期的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完成验收,得4分,否则不得分。 | 2019年12月31日 | 4 | 县农业农村局 |
13 | 河流考核断面水质达标 | 18 | 2019年,全县河流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以上,丧失使用功能水体(劣于Ⅴ类)断面比例为0%。 | 按照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要求,以考核断面年均水质类别评定断面是否达标,并计算达标率。得分为总分乘以达标率。 | 2019年12月31日 | 4 | 县生态环境局 |
14 | 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优良比例达标 | 19 | 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强化环境保护。2019年,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优良比例达到100%。 | 按照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要求,达标得满分,未达标不得分。 | 2019年12月31日 | 4 | 县生态环境局 |
15 | 加强农村水环境综合整治 | 20 | 以各乡(镇)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实现卫生间入户和下水统一收集处理,新建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新增环境综合整治建制村。深入推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和资源利用试点建设。 | 1.农村环境综合整治(2分)。完成省下达的年度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任务数,或任务数超过全省平均数且完成目标任务数的70%及以上得2分;完成目标任务数的70%及以上得1分;其他不得分。 2.新建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2分)。完成省下达的年度新建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目标任务数,或任务数超过全省平均数且完成目标任务数的50%及以上得2分;完成目标任务数的50%及以上得1分;其他不得分。 | 2019年12月31日 | 4 | 县生态环境局 |
21 | 继续开展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 | 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将项目资金拨付到位。否则不得分。 | 2019年12月31日 | 1 | 县财政局 | ||
16 | 加强河库水环境综合整治 | 22 | 开展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修复工作,协调推进重大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加强监管,促进项目建成运营。新建全县水环境基础数据库,组织开展县内河库近岸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新建环境风险企业档案。2019年,建成水环境管理GIS系统,指导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及备案,完善部门间、跨区域间应急联运机制。 | 1.《辽宁省重污染河流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项目完成率(2分)。涉及的按照项目完成率赋分,未涉及的按照《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考核断面年均水质类别达标率赋分。 2.企业应急预案备案(1分)。完成企业备案的,得1分,备案率达到90%的,得0.5分,低于90%的不得分。 3.完善应急联动机制(1分)。建立完善部门间联动机制的得0.5分,建立完善跨区域间联动机制的,得0.5分,未完善的不得分 | 2019年12月31日 | 4 | 县生态环境局 |
17 | 清理河道垃圾 | 23 | 继续开展河道垃圾清理专项行动,建立完善沿河乡镇、村屯垃圾清运管护长效机制。 | 1.开展垃圾清理专项行动,河道内无垃圾、水面无漂浮物的,得3分。 2.建立沿河乡镇、村屯垃圾清运管护长效机制的。得1分。 3.检查(暗访)、媒体曝光发现河道管理范围内存在垃圾、固体废弃物等的,每发现1处扣0.2分。扣完4分为止 | 2019年12月31日 | 4 | 县水务局 |
18 | 推进河流生态修复和保护 | 24 | 巩固河流自然封育和退耕(林)还河成果,基本形成生态廊道。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落实补偿资金。 | 1.完成年度河道封育和退耕(林)还河任务,得1分,否则不得分。 2.按时发放省补资金且发放明细档案、图册、帐表完整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3.严格封育区管理,封育区未发生围垦、偷种、抢种及未经批准的林木育苗等行为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4.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发改西部[2018]1960号)要求,按照水利行业职责分工,研究开展本地区水生态补偿相关基础性工作,具体包括探索研究界定和配置水生态环境权利、保护水环境经济代价影响分析、本地区域用水总量和权益,水权交易平台等水生态补偿的基础性工作,得1分。未开展不得分。 | 2019年12月31日 | 4 | 县水务局 |
19 | 加强山水林田库草系统治理 | 25 | 加大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保护力度,主要河流水生态系统功能显著恢复。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库生态环境。 | 1.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情况(1分)。按规定时限完成全部水土流失治理项目实施方案审批的得0.2分,未按规定时限全部完成的扣0.2分;按规定时限分解下达或转下达水土流失治理项目投资计划的得0.2分,未按规定时限全部完成的扣0.2分;11月底前完成市水务局下达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任务的得0.6分,未完成扣0.6分。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情况(1分)。生产建设项目未批水土保持方案先行开工建设但未依法查处的,每发现一个扣0.1分,扣满0.5分为止;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未完成水土保持自主验收先期投产运行但未依法查处的,每发现一个扣0.1分,扣满0.5分为止。 | 2019年12月31日 | 2 | 县水务局 |
26 | 加大生态敏感区保护力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生态系统功能显著恢复。 | 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完成情况。涉及的乡镇按完成比例法积分。不涉及的按照其在官网公布的水源达标比例计分。 | 2019年12月31日 | 1 | 县生态环境局 | ||
27 | 加大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保护力度,加强水土流失预防。 | 完成植树造林任务;注重保护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林地和湿地,不发生重大破坏资源的案件。 | 2019年11月30日 | 2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
20 | 建立完善河道执法监管体制机制 | 28 | 落实河道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单位、人员及设备,按照财权与支出责任相对应原则,落实河道管护、监测、执法等经费。 | 根据各级河长制工作任务量,将所需经费优先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 2019年12月31日 | 3 | 县财政局 |
29 | 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适宜适度原则,逐步建立河道保护联防联控示范性执法基地。 | 印发本地区河长制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并组织实施的,得0.5分;建立完善的本地区水行政处罚队伍,明确水行政处罚职责,得0.5分。 | 2019年12月31日 | 1 | 县水务局 | ||
30 | 巩固、推进和深化河道警长制工作,从“有名”向“有实”转变。 | 出台河道警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考核办法的,得0.5分;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案件线索移交和联合执法机制的0.5分;河道警长巡河每减少1次扣0.1分,扣完1分为止。 | 2019年12月31日 | 1 | 县公安局 | ||
21 | 开展涉河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 31 | 严厉打击非法设障、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违法行为。有效解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 1.组织开展水利与公安联合执法活动的得0.4分。 2.积极组织开展水行政执法巡查、专项执法检查和集中整治行动,得0.4分。 3.及时发现和化解水事矛盾纠纷,及时报送涉黑涉恶线索,得0.2分。 | 2019年12月31日 | 1 | 县水务局 |
32 | 严厉打击涉河涉水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 结合本地区实际,有针对性的开展打击整治专项行动,得1分;对本地区案件侦办不力,被上级督办、通报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每发生一次扣0.1分,涉黑涉恶案件没有及时查处的扣0.5分,扣完为止。 | 2019年12月31日 | 1 | 县公安局 | ||
33 | 严厉打击非法排污等违法行为。 | 2019年起,市级或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发现地方对上级交办非法排污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到位的或发现非法排污等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到位的,每个违法行为扣0.5分,扣完为止。 | 2019年12月31日 | 2 | 县生态环境局 | ||
34 | 严厉打击河道非法捕捞、养殖等违法行为。 | 有发现非法捕捞或者养殖等违法行为的,发现1起扣0.2分,扣完为止。 | 2019年12月31日 | 1 | 县农业农村局 | ||
22 | 构建河长制信息系统 | 35 | 继续完善建立河长制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河长制信息化考核评价、巡检管理等功能,建立完善的河道信息化巡河和社会公众参与与监督机制。按时按要求完善河长制信息管理系统内数据信息,并准时准确上报各类信息、月报、统计表格。 | 1.利用河长制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河长制信息化考核评价、巡检管理等功能,并及时更新系统内数据信息,得2分。 2.建立完善的河道信息化巡查和社会公众参与与监督机制得2分。 3.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各类信息、月报、统计表格等,上报信息不准确、不及时,每出现1次,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 2019年12月31日 | 6 | 县河长制办公室 |
23 | 建立河长制考核问责奖励激励机制 | 36 | 出台2019年河长制工作考核方案,组织对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和奖励。 | 制定印发2019年河长制工作考核方案,并按方案组织考核、向县政府报送考核结果的得4分;虽制定印发考核方案,但未按方案组织考核、向县政府报送考核结果的得2分;未制定印发考核方案的得0分。 。 | 2019年12月31日 | 4 | 县河长制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