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mzzzxrmzf-2023-00048 发布机构: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积极促进全县志愿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发布日期: 2022-10-31 成文日期: 202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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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积极促进全县志愿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31 09:45:52 【字体:

县乡镇(街道)、县直相关单位:

为加强全县志愿消防队伍建设,提高全县火灾防控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建立与政府服务、市场服务相衔接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关于“大力发展志愿消防队伍”的要求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了《关于积极促进全县志愿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31日




关于积极促进全县志愿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全县志愿消防队伍建设,提高全县火灾防控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建立与政府服务、市场服务相衔接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关于“大力发展志愿消防队伍”的要求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现就积极促进全县志愿消防队伍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大力弘扬志愿服务精神,完善志愿消防服务体系和激励保障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消防事业,积极构建以消防救援队为主力、专职消防队为补充、志愿消防队为基础的覆盖城乡的火灾防控力量体系,进一步提升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发展方向和“公益、自愿、平等、无偿”的发展原则,坚持群众路线、整合社会资源,创新发展机制、丰富建队模式,倡导公益奉献、完善保障激励,统筹城乡发展、覆盖城镇乡村,拓展防消职责、维护公共安全,规范管理指导、促进持续发展。

(三)发展目标。根据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每年制定全县志愿消防队伍建设规划。2022年底,根据全县地域特点,依托消防工作的厂矿企业,在全县东部、西部、南部、北部和中部,分别组建起一支真正具有火灾扑救能力的志愿消防队。

二、建设管理模式

(一)建队原则。乡镇(街道)负责乡镇(街道)志愿消防队的建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鼓励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的单位和个人组建志愿消防队。

(二)管理责任。组建志愿消防队的乡镇(街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个人是志愿消防队的管理主体,负责制定志愿消防队的管理人员、落实日常监管。县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指导各消防志愿队伍的建设工作。

(三)人员招募。乡镇(街道)可以将志愿招募计划以公告、广播等方式在当地公布,自行或者联合招募志愿消防员;单位可以在本单位员工中招募志愿消防员。招募对象应为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的公民。

(四)队站装备。志愿消防队应当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等有关标准、规定,具备消防车库、通信值班室、等必要的业务用房和场地,并结合当地火灾特点和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配备适用的消防装备和基本的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满足灭火救援及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巡查检查的需要。

(五)岗位培训。志愿消防队在招募人员后,应当组织志愿消防人员接受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执勤;志愿服务期间应定期组织在岗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岗位培训可由县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岗位培训一律免费。

(六)工作职能。志愿消防队应当自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在接到火灾报告、救援求助或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及消防部门的指令后及时提供力所能及的灭火救援服务,并在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下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等自防自救工作,不得向被服务者收取报酬。

(七)执勤方式。乡镇政府(街道)或者单位建立的志愿消防队可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编组轮流值班备勤,其他值班人员在单位或家里备勤。在队值班人员接警后,应当迅速驾驶消防车辆、携带灭火救援装备出动赶赴现场。县消防救援部门可根据需要调动志愿消防队参加灭火救援工作。

(八)业务指导。县消防救援部门应当加强对志愿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就志愿消防队伍的组建管理、建队标准、执勤训练、灭火救援、奖励表彰等提出指导性意见。县消防救援部门、公安派出所和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本辖区的志愿消防队伍进行检查指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九)备案管理。乡镇(街道)、单位组建志愿消防队后,应当向县消防救援部门申报备案。申报材料包括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章程、各项制度、人员名册、站房装备清单;有关情况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申报。志愿消防队应当每年向备案部门上交志愿服务总结。

县消防救援部门应定期将备案的志愿消防队及其人员名册和志愿服务记录信息提供给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对于背离志愿服务宗旨、不履行志愿服务承诺、达不到有关标准要求的志愿消防队,应取消备案。

三、保障激励机制

(一)经费保障。志愿消防队的经费由本单位负责保障,地方政府予以经费支持保障。

(二)车辆管理。志愿消防队的消防车辆依据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消防车辆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等,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往返途中免交车辆通行费。

(三)伤亡抚恤。志愿消防队伍人员在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当由乡镇(街道)、单位上报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帮助解决医疗、抚恤等问题。

(四)机会回报。结合实际制定政策,将志愿消防人员参加志愿服务的情况与就业、创业、教育、户籍等待遇挂钩,纳入志愿服务记录和志愿者星级评定,给予其更多社会机会、提高其社会地位。在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当地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适当表彰。

四、强化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各乡镇政府(街道)、单位要把发展志愿消防队伍作为消防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城乡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文明创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公安、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消防救援等部门要统筹协调,加强对志愿消防队伍发展建设的宏观规划和管理指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志愿消防队发展指导意见,加快完善志愿消防队伍组织管理体制、运行服务模式、风险防范和权益保障机制,提供保证和维持志愿消防服务的必要条件,维护志愿消防队及其人员的合法权益,把志愿消防队伍发展建设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

(二)宣传引导。要及时总结评估志愿消防队伍发展建设的成效和经验,大力弘扬、积极倡导志愿消防服务精神,积极宣传志愿消防队伍的先进典型,鼓励社会人员积极参与,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志愿消防队和志愿消防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使其行动得到支持、价值得到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