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bmxxgk-tfggsj--2014-0195 | 发布机构: | |
信息名称: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定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达标单位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日期: | 2014-11-26 | 成文日期: | 2014-11-26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定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达标单位的通知
本县政办字〔2013〕51号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认定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
达标单位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观音阁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31号)及县政府《关于开展基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的通知》(本政办字[2011]82号)精神,经县政府决定,认定小市镇人民政府、草河掌镇人民政府、草河城镇人民政府、草河口镇人民政府、连山关镇人民政府、高官镇人民政府、清河城镇人民政府、田师付镇人民政府、南甸子镇人民政府、碱厂镇人民政府、东营坊乡人民政府、观音阁街道办事处为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达标单位。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7日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