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bmzfb--yjgl-2017-0121 发布机构:
信息名称: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发布日期: 2017-10-19 成文日期: 2017-10-19
废止日期: 文 号:
关键词: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19 16:07:04 【字体:

本县政办字〔2017〕32 号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观音阁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本溪满族自治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5月24日

本溪满族自治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为了切实做好我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应急系统,提高对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本溪县,创造安全的地质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能力,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辽宁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本溪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四)工作原则

1.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要充分发挥和依靠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群众,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提高防范意识和监测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地和落脚点。

2.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3.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群测群防和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镇乡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二、灾害的报告及预案启动方式

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后,发生地人民政府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灾情,包括地质灾害险情和发生地点、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引发因素及发展趋势,伤亡和失踪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接到灾情报告后,市人民政府根据灾害情况,确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时机。

三、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机构

为了加强对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领导,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本溪满族自治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民政局、县经贸局、县水务局、县卫计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城建局、县安监局、县教育局、县气象局、县农发局、县药监局、县广电局、县旅游局、县粮食局、县扶贫办、县供电局、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人民武装部等单位的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

(二)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地质灾害防治政策、法规及工作部署;组织领导和指挥全县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决定启动县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协调、调配应急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组织力量深入灾区协助当地政府抢险救灾;检查督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抢险救灾工作落实情况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1. 负责县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 组织协调抢险救灾,会同专家制定抢险救灾方案和灾民紧急撤离路线、安置地点。

3. 负责抢险救灾综合信息收集、汇总和报告灾害情况,以及会议、活动的组织及各类文件的归档管理工作;

4. 领导小组主办的其他工作。

(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发改局:负责重大救灾和应急治理项目计划的协调安排,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资金。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安排,审查救灾款的分配、投向和效益,负责救灾应急款拨付并对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县经贸局:负责协调工交、商贸系统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协调救灾药品的储备和调拨。

县民政局: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置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负责对救灾款物的分配、发放和指导、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款,接受和安排国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捐赠款物。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体系和灾情报告制度;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负责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预报;组织开展应急调查、灾情核查和应急治理项目,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供地工作。

县城建局:负责指导灾后城镇、乡村恢复重建的规划编制、选址和勘察设计审查,依照建设程序办理建筑施工、竣工验收和工程监督管理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导致地质灾害和既有水利工程范围内自然或人为因素导致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对主管河流、水库实施调度和灾后被毁水利设施的修复。

县安监局:负责协调相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所管公路建设工程活动中导致地质灾害和既有公路沿线自然或人为因素导致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县卫计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员,做好灾区疫情监测预警;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指导督促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现场和灾区社会治安,设立警示标志和范围;迅速组织交通管理和疏导,及时有效处置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全力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灾民的转移。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协助转移受灾学校师生员工,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县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旅游景区(点)主管部门处置因工程活动或自然因素导致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县农发局:负责农业受灾面积及经济损失核查,指导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向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县市监局:负责救济食品、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广电局:负责救灾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

县粮食局:负责救灾粮食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县扶贫办:负责指导贫困地区灾后重建工作。

县供电局:负责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各类电力设施,保障救灾指挥用电。

县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指挥抢险信息通信畅通。

县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调驻桓部队的抢险救灾工作。

四、地质灾害的等级

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个等级:

1. 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2. 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 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 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五、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和灾(险)情报告制度

(一)地质灾害预报、预警。 县国土资源局和县气象局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的要求和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地质灾害 “防灾明白卡”的具体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二)灾(险)情报告。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分级报告的规定,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初步灾情,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调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灾情、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防范措施、防治工作建议及灾民生活安置情况、灾区存在的问题和需求等。

六、应急准备

(一)落实部门职责。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按照预案的职责分工,制订具体的应急抢险、调查监测、医疗救助和疾病控制、治安及交通管理、基本生活保障、设施修复和生产自救、应急资金保障、应急通讯保障等应急行动方案,保证抢险救灾应急行动有序进行。

(二)建立应急抢险救灾队伍,确保灾后应急救助手段及时到位。

(三)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制度。 各有关部门应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库,专项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交通通信等必要的抢险救灾物资,确保灾后24小时以内送达灾区。

(四)加强应急救灾能力建设。 加强救灾装备建设,配备专用越野车辆、无线通信设备、信息传输工具、应急用品、抢险救灾装备等。

(五)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加强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结合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七、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先期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决策,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并将灾情按规定及时报告上级地质灾害事故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一)分级响应程序

1.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各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上级预案在下级预案先启动响应状态的基础上启动。上级预案启动后,下级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

2.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按有关规定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指挥、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完善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3.中型(Ⅲ级)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指挥、协调组织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4.小型(Ⅳ级)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组织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二)应急响应职责

1. 现场指挥部职责,执行县人民政府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迅速了解灾情及前期处置情况,成立救灾工作组,研究制定应急施救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情况向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报告。

2. 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县、镇乡两级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领导组成。主要职责: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处置工作;及时沟通传递和报告现场情况。

(2)专家技术组:由县国土资源局有关人员和地质环境方向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对地质灾害险性进行调查、监测,制定抢险救灾技术方案,为抢险救灾决策服务。

(3)抢险救灾组:由现场指挥部根据实情确定其组成,主要职责:制定抢险救灾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4)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局和有关医疗单位人员组成。主要职责:组织对伤员救治,防治和控制疾病的爆发流行。

(5)转移安置组:由县、镇乡两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制定灾民转移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6)安全保卫组:由县、镇乡两级公安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组织警力对现场进行警戒,必要时,实施强制转移和交通管制。

(7)后勤保障组:由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应急物资、通讯、运输、供电、供水、食品等方面的保障。

(8)新闻报道组:由现场指挥部负责人和新闻媒体人员组成。主要职责:组织有关新闻单位报道施救工作情况。

(9)善后处理组:由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员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灾民的善后处理。

(三)应急状态的解除

灾情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时,县政府根据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的建议,及时解除灾害应急,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并予以公告。

八、后期处置

(一)灾民生产生活和恢复重建

灾情稳定后,灾区所在镇乡人民政府和责任单位应立即开展拟定生产、生活安排计划,组织群众大力开展生产自救;组织专家评估重建能力和灾害造成的损失,制定恢复重建计划,落实资金,迅速开展恢复建设工作。

(二)经费和物资

已动用的救灾物资各部门负责及时按原规模补足;实施预算的各项经费支出由审计部门及时组织审计;经审计核定的各项应急经费支出由财政部门及时兑付、结算。

(三)灾情评估

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灾情进行评估,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意见和建议,上报总结报告。

九、责任追究

对人为因素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附则

(一)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预案原则上每五年修订一次,遇有重大情况变化,即时修订。

(三)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 5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