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mzzzxrmzf-2020-00738 | 发布机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事故灾害和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 成文日期: | 2020-09-16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事故灾害和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安委会成员单位:
依据《本溪市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管理办法》(本安委发〔2020〕11号),特制定《本溪满族自治县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溪满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年9月16日
本溪满族自治县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突发
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规范、高效开展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以下简称事故和灾害)现场指挥与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维护全县安全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本溪市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管理办法》、《本溪满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发生在本溪满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事故和灾害指挥与处置工作。
第三条 事故和灾害指挥与处置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行业监管责任要求,努力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指挥处置体系。
第四条 事故和灾害指挥与处置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生命至上的理念,坚持统一指挥、属地为主、分级响应、专业处置、部门联动、军地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科学、规范、高效开展应对处置工作,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防范次生、衍生灾害,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和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第五条 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事故和灾害指挥与处置工作的领导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设立县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事故和灾害的指挥与处置工作。当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下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参与并服从服务于上级应急指挥机构。
第六条 各级行业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日常风险防范、隐患排查、监测预警、专业应急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相关行业领域事故和灾害指挥处置和救援保障等任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做好跨区域、跨部门事故和灾害救援的统筹协调和综合保障工作。
第七条 健全完善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专业救援力量为骨干,以军队非战争军事行动力量为突击,以社会力量为辅助,以应急专家队伍为支撑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通过深化各类应急联动机制建设,形成事故和灾害处置合力。
第八条 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由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权限和程序统一调用,并负责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应急队伍、应急物资等调用的抚恤、抚慰、补助或补偿工作。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
第九条 县政府成立本溪满族自治县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总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县事故和灾害的指挥与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县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相关县委常委、副县长、县人民武装部长担任;成员由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县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县总指挥部内设综合协调和专业支撑两套工作运行模块。综合协调模块负责应急救援的统筹协调和综合保障工作,由下设若干职能工作组组成,是县总指挥部应对事故和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力量。专业支撑模块由行业管理部门牵头,依托相应县专项指挥部承担各专业领域事故和灾害的防范、治理与应急处置工作,是县总指挥部事故和灾害指挥与处置的专业支撑力量。
各乡镇、街道应当参照设立本级应急指挥机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等。
第十条 综合协调模块承担事故和灾害指挥与处置的统筹协调和综合保障职责,由县应急局牵头协调,建立工作协调联络机制,负责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日常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工作。根据《本溪满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工作需要,设置若干职能工作组,主要包括: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应急专家组、医疗防疫组、通信保障组、电力保障组、治安保障组、物资保障组、救灾核灾组、交通运输保障组、气象保障组、新闻宣传组、调查评估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安置组等,根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事故和灾害的指挥与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 专业支撑模块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牵头,依托相应县专项指挥部承担各专业领域事故和灾害的防范、治理与应急处置工作,县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相应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相关县级专项应急预案规定,县专项指挥部指挥长原则上由县总指挥部分管副总指挥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县专项指挥部工作运行体系架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相关县级专项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事故和灾害指挥与处置工作实行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县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处置一般事故和灾害,较大及以上事故和灾害由市级及以上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处置。县级政府无论事故和灾害级别,均应组织开展指挥与处置工作,救援责任主体不因上级领导或者工作指导组临场指导而发生变更。
第十三条 当事故和灾害升级,或者指挥与处置工作超出县级处置权限、能力、范围,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决定提级处置的,下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服从上级统一领导和指挥;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决定提级处置但尚未设立现场指挥部前,现场指挥权仍归下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先期抵达现场增援的上级部门相关人员和救援力量等,仍在其统一领导下协同开展处置与救援工作。
第十四条 发生事故灾害启动县级应急响应后,根据事态变化需县总指挥部处置的,县总指挥部加挂“本溪满族自治县XXXX(灾害类型)总指挥部”牌子,依托原专项指挥部运行体系开展指挥处置工作,此时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仍由原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县应急局负责抢险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总指挥部组织架构参照本办法第九条执行。各职能工作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相应增减,工作组组长由原相关单位的分管领导调整为主要领导,调度全县资源共同开展指挥与处置工作。
第三章 现场指挥机构
第十五条 当发生的事故和灾害指挥与处置工作比较复杂,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涉及多个区域或需要多个部门长时间协同处置的,应当设立现场指挥部。
第十六条 按照“安全就近、方便观察、便于指挥”的原则,在事故和灾害现场周边适当位置设立现场指挥部,事故和灾害发生地负责组织做好安全与保障工作,确保现场指挥部场所秩序。
第十七条 现场指挥部是事故和灾害现场处置的决策指挥和组织实施机构,负责制定现场处置工作方案,统筹协调现场救援力量与资源等,全面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参与救援的有关组织、部门、救援力量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未经现场指挥部指令和批准,任何应急力量不得擅自开展处置行动、改变处置方案等。
第十八条 现场指挥部由1名总指挥、若干名副总指挥及现场工作组组长组成。总指挥行使重要事项决策权和行政协调权,研究决策行动方案,下达救援指令等;副总指挥负责参与研究决策行动方案,按照行政职责及总指挥授权,统筹调度应急力量、应急物资,完成总指挥交办的任务等。
(一)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灾害现场指挥部。市应第一时间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事故灾害现场救援工作。待省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后,移交指挥权,并接受省政府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二)较大事故灾害现场指挥部。按照靠前指挥的工作原则,市各相关专项指挥部即为现场指挥部,现场总指挥为市各专项指挥部指挥长,需要到现场参与处置的指挥部成员由现场总指挥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确定。如事故和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基本消除,但仍需保留现场指挥部的,可以由市专项指挥部指定相关负责人担任现场总指挥,或者移交下级应急指挥机构指挥处置。
(三)一般事故和灾害现场指挥部。县各相关专项指挥部即为现场指挥部,现场总指挥为县各专项指挥部指挥长,需要到现场参与处置的指挥部成员由现场总指挥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九条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通常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应急专家、医疗防疫、通信保障、电力保障、治安保障、物资保障、救灾核灾、交通运输保障、气象保障、新闻宣传、调查评估、后勤保障、善后安置等现场工作组,现场工作组组长由牵头部门或者事发地政府相关负责人担任。
(一)综合协调组。由各级承担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的部门牵头,负责统一收集现场各工作组情况,汇总、报送重要信息;做好现场指挥部工作会商、召开现场会议等相关服务保障工作;负责指挥部指令的上传下达和督办议定事项;做好与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沟通对接,提报请示事项等。
(二)抢险救援组。由事故和灾害的行业管理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会商研判,拟订现场具体处置与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协调调运应急物资、引导社会救援力量有序投入现场处置与救援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研究兵力救援需求等。
(三)应急专家组。由事故和灾害的行业管理部门牵头,协调相关专家参与现场处置工作,提供处置决策建议;参与制定处置行动方案;协助开展灾损评估等。
(四)医疗防疫组。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负责调集医疗人员和物资做好伤病员医疗救治、转运输送、心理辅导等工作;负责灾区现场卫生防疫工作,防范控制传染病等疫情的爆发流行;做好伤亡人员信息统计等工作。
(五)通信保障组。由通信管理部门牵头,做好现场指挥与处置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做好灾区公用通信恢复工作。
(六)电力保障组。由电力部门牵头,做好事故和灾害现场处置临时用电保障;组织专业力量做好因灾受损电力设施、设备的修复抢通工作。
(七)治安保障组。由公安部门牵头,在事故和灾害现场合理划分核心处置区、安全警戒区、外围管控区;做好现场的隔离警戒及事发地区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控等工作;负责现场指挥部安全保卫工作。
(八)物资保障组。由应急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分别牵头,协调做好各自领域内相关应急物资的调集调运及依托相关企业协调做好社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工作,保障现场抢险救援需求。
(九)救灾核灾组。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做好自然灾害灾情核查、报送工作;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自然灾害受灾群众。
(十)交通运输保障组。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做好事故和灾害抢险救援所需车辆运力的统筹安排和协调调度;组织和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因灾损毁道路的抢通工作。
(十一)气象保障组。由气象部门牵头,做好气象监测预警等工作,及时会商和发布气象决策信息,为事故和灾害抢险救援提供气象信息保障。
(十二)新闻宣传组。由宣传、网信部门会同事故和灾害的行业管理部门牵头,做好事故和灾害指挥与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等宣传报道;依法、及时、准确回应社会关切;协调做好新闻媒体服务保障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导控等工作。
(十三)调查评估组。由承担事故调查职责的相关部门牵头,做好事故和灾害的起因、性质、损失、影响、责任等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做好现场指挥部运行和救援人员的生活保障工作。
(十五)善后安置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过渡期救助;做好殡葬、安置、补助、补偿、抚慰、抚恤、保险理赔、重建等相关工作。
现场指挥部可以根据指挥与处置工作实际需要,增设或减少现场工作组。
第四章 现场处置行动
第二十条 一般事故和灾害发生后,应当迅速采取相应响应措施。
(一)事发单位响应措施:
1.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措施,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等,采取相关紧急措施防止危害扩大;
2.组织应急力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先期营救涉险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组织核实人员伤亡和涉险情况;
3.在封锁危险场地、组织自救互救的同时,按照紧急信息报告要求与流程,立即向所在地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4.准备好涉险场地、设施、设备等相关图纸、技术参数等背景材料,组织调集抢险力量、救援物资装备等。
(二)事发地乡镇(街道)响应措施:
1.按照重要信息报送要求,及时向属地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灾害相关信息;
2.组织或者协助事发单位开展人员疏散撤离和封锁危险区域等先期处置工作,维护周边秩序;
3.组织调集所属应急救援力量及应急设施、装备、物资等,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当发生自然灾害时,及时开展宣传动员,组织做好群众疏散、撤离和安置;组织应急力量开展先期抢险救援;组织核实受灾初步情况;提前准备受灾或涉险区域人口分布、地理环境、危险源分布等相关背景情况资料。
(三)事发地县(区)政府响应措施:
1.接到事故和灾害报告后,事发地县级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开展指挥处置工作;
2.立即组织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涉险情况,组织、协调本级应急力量、应急物资等开展指挥与处置工作;
3.调派警力封闭事故和灾害现场设立警戒区域;有效控制相关责任人;加强现场及周边治安管控,维护现场秩序;加强现场交通管控与疏导,开辟应急通道等;
4.事发地县(区)应急指挥机构及相关部门抵达现场后,应当迅速掌握事故灾害基本情况,分析研判险情态势,组织有关部门、行业专家制定抢险救援工作方案,做出行动决策部署;
5.组织本级救援力量在确保安全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人员搜救、伤员救治、重要设施抢修、遇险遇难人员善后、舆情引导、社会面治安管控等工作;
6.当发生自然灾害时,事发地县(区)政府应当尽快组织核清核准受灾面积、伤亡人数等相关详细情况,精确掌握受灾区域人口分布、地理环境、危险源分布等第一手资料,便于部署和开展后续救援工作;
7.如需域外救援力量和物资支援,事发地县(区)政府应当统筹考虑就近设立救援人员、车辆和物资的临时集结点,避免堵塞现场救援通道,便于救援队伍、物资有序调度;
8.根据救援需要,做好与县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派出工作组的工作对接。
第二十一条 当发生较大事故和灾害时,在一般事故和灾害响应措施外,另外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启动县级应急响应,相关县级专项指挥部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开展指挥与处置工作。县级专项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应当赶赴事发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2.需要设立县级现场指挥部的,参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设立县级现场指挥部,合理确定现场指挥部人员构成、指挥编组、力量编成、现场处置方案等,统一指挥现场处置工作;
3.根据救援需求,协调县本级其他救援力量、应急资源等支援现场处置工作;
4.根据需要,做好与省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派出工作组的工作对接;
5.根据救援实际需要,向上级提报支援请求。
第二十二条 当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和灾害时,县政府应迅速启动县级应急响应,县总指挥部总指挥赶赴事发现场,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事故和灾害情况和救援进展情况。如省启动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县总指挥部在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事故和灾害信息后,应当按照信息报告有关要求,对口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和灾害信息的首报、续报、终报工作,坚决杜绝因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贻误时机,影响救援。应当严格信息报告流程,除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可以越级上报的情形外,事故和灾害信息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涉及危化品、危爆品、剧毒物、核辐射等需专业处置的,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在有关方面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抵达现场后,在确保没有次生事故隐患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严防因处置不当造成次生、衍生灾害。
第二十五条 事故和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力量不足,无法满足现场应急处置需求,需要调用其他地区相关应急资源等参与支援的,由本级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部门向上级对口提出并做好工作衔接。
第二十六条 需要驻溪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支援事故和灾害处置与救援的,由事发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按权限和流程,向市级军事机关和武警部队提报兵力需求,并同时通报相关驻军单位和武警部队,商请提前做好派兵准备。
第二十七条 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组赴事故和灾害现场指导处置与救援工作的,下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积极衔接,详实报告处置与救援进展情况,主动接受上级机关的业务指导,但不影响现场指挥权限。
第二十八条 当事故和灾害需上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提级处置的,在上级现场指挥部设立后,下级现场指挥机构应当做好对接转隶,移交指挥权,并及时报告现场处置进展详细情况,接受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
第二十九条 事故和灾害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当按照信息发布权限、流程等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公众通报事故灾害信息。事发地政府是信息发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任何个人、单位或组织,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各级宣传、网信、公安、通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新闻发布、舆情监控、舆论引导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人员搜救完毕、现场险情与危害解除或得到全面控制,次生、衍生灾害风险已消除,现场指挥部宣布现场应急响应结束,下达现场撤离命令。参与应急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及事发地党委和政府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清点人员,安全有序撤离现场,并通知相关方面逐步解除应急措施。
第三十一条 事发地及受影响地区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人员伤亡和遭受损失情况,制定相应的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落实善后资金,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对紧急调用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和征用的社会应急资源按规定给予补助或补偿。银保监机构应当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第三十二条 事发地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尽快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通信、水电、燃气、供暖、广播、电视等公共基础设施,尽快恢复受影响地区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第三十三条 承担事故调查职责的部门应当牵头对事故和灾害的起因、性质、损失、影响、责任及救援情况等进行调查与评估,界定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事故和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要全力配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在修订本级专项应急预案工作中,现场处置指挥体系应当与本办法做好衔接,并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三十五条 各级行业管理部门是本行业领域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大对应急队伍装备配备的保障力度,加强应急队伍日常培训、演练和管理等工作,提升应急队伍实战能力。
第三十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投入,建设应急通讯、指挥调度、视频会商、预警信息发布等技术支撑系统和应急指挥平台,满足复杂情况下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各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合作,加大图像信息资源整合力度,健全完善各类视频监控系统,推动视频与图像资源共享。
第三十七条 各级应急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事权,分别协调做好应急物资实物储备的更新、补充、调运、配送以及依托相关企业的社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工作,保障事故和灾害指挥与处置工作需要。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应当加大应急基础设施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规划,保障紧急情况下受灾遇险群众有相对安全的疏散、避险和临时生活场所。
第三十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预留突发事件处置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事故和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所需经费,由事发地政府先行垫付,事后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市、县财政分级负担。
第四十条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和灾害信息,给指挥与处置工作带来影响,或者在指挥与处置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应急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