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mzzzxrmzf-2020-00739 发布机构: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本溪满族自治县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社会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发布日期: 2020-09-16 成文日期: 20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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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满族自治县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社会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16 10:10:00 【字体:

县安委会成员单位:

按照上级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管理办法》(本县安委发〔2020〕9号),制定了《本溪满族自治县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社会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溪满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年9月16日

 

 

 

 本溪满族自治县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突发

    事件应急救援社会联动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全县应急救援资源,全面整合我

县应急救援力量,创新应急管理机制,着力构建“统一指挥、资源优化、专常兼备、反应迅速、上下联动”的应急救援体系,提高我县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化整合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多支“专常兼备、反应迅速、作风过硬、能力高强、优势互补”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共训共练、救援合作机制,担负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

第三条 遵循“生命至上、科学施救”原则,各应急救援力量应当牢记救民于水火、助民于危难、给人民以力量的使命,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

第四条 遵循统一指挥原则。各应急救援力量应当树立大局意识,接到救援调度命令,要立即响应,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拖延救援行动。

第五条 遵循联合协作原则。通过实现装备及救援能力优势互补,信息资源共享,联演联训,实行区域联合救援,时刻做好处置突发事件准备。

第六条 遵循“针对险情、就近调度”原则。应急救援根据全县区域特点和救援力量分布情况,对应急救援力量进行应急调度。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

第七条 县政府成立本溪满族自治县事故灾难与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总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县事故灾难与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指挥与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县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相关县委常委、副县长、县人民武装部长担任;成员由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县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县总指挥部内设综合协调和专业支撑两套工作运行模块。

第八条 综合协调模块承担事故和灾害应急处置的统筹协调和综合保障职责,由县应急局牵头协调,建立工作协调联络机制,负责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日常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工作。根据《本溪满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工作需要,设置若干职能工作组,主要包括: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应急专家组、医疗防疫组、通信保障组、电力保障组、治安保障组、物资保障组、救灾核灾组、交通运输保障组、气象保障组、新闻宣传组、调查评估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安置组等。各职能工作组根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事故与灾害的指挥与处置工作。

第九条 专业支撑模块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牵头,依托相应县专项指挥部承担各专业领域事故与灾害的防范、治理与应急处置工作,县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相应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相关县级专项应急预案规定,县专项指挥部指挥长原则上由县总指挥部分管副总指挥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县专项指挥部工作运行体系架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相关县级专项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第十条 当发生的事故与灾害指挥与处置工作比较复杂,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涉及多个区域或需要多个部门长时间协同处置的,应当设立现场指挥部。

第十一条 现场指挥部是事故与灾害现场处置的决策指挥和组织实施机构,负责制定现场处置工作方案,统筹协调现场救援力量与资源等,全面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参与救援的有关组织、部门、救援力量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未经现场指挥部指令和批准,任何应急力量不得擅自开展处置行动、改变处置方案等。

第十二条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可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设立现场工作组,现场工作组组长由牵头部门或者事发地政府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 联动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应急救援联席会议由县应急局组织召开,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应急救援联席会议可以通过工作总结会、工作部署会、电话电话会、座谈会、研讨会或现场会等形式召开,分析研究全县在贯彻执行应急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解决应急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研究表彰、奖励应急救援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

第十四条 各安委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要做到预案联动,各成员单位编制的专项应急预案要与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五条 各成员单位要采取多种方式实现信息联动。主要成员单位应急平台相互连接,实现信息共享。各成员单位值班室设立直通电话,相互通报重要信息。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建立电话、微信等多种联络方式,具体负责应急救援联动工作的日常联络,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报县应急局备案,联络员应相对保持稳定,如需变更应及时更新备案。

第十六条 由成员单位的负责人或相关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主要负责全面分析灾情、险情,确定科学合理的处置措施,指导救援力量科学、高效、安全的处置险情。

第十七条 各成员单位应制定日常值班制度,安排专人全天候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

第十八条 县应急局每年组织有关单位进行2至3次应急救援联合演练,提升协调联动能力。

第四章 应急调度机制

第十九条 全县应急救援力量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专业救援力量为骨干,以军队非战争军事力量为突击,以社会力量为辅助,以应急专家队伍为支撑形成事故与灾害处置合力。

第二十条 各成员单位所属应急队伍按照“结构合理、分建共用、各有侧重、功能互补”的原则,统筹建设、使用应急队伍。每年县应急局动态掌握各应急队伍的类型、人数、主要装备等,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规模等,决定调用应急队伍的数量、种类。

第二十一条 险情或事件较小时,按照行业监管进行调度,迅速消除险情或快速处理事件。

第二十二条 险情较大或发生较大事件,需要其它一个行业应急支援时,由发生险情或事件的行业监管部门直接向另一行业尽请求支援。在实施过程中,应尽早向县应急局报告。

第二十三条 险情特别严重或发生特大事件,需要多个行业应急支援时,立即向县应急局报告,启动全县相关应急预案,调集各方应急力量参与救援。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要支持社会救援组织的社会救援行动,在情况允许下,为社会救援行动提供信息、救援器材等帮助。

第五章 训练考核制度

第二十五条 针对应急救援力量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课题,建立授课专家资源共享、培训资料共享、救援战法共享、培训场地及设施共享机制。

第二十六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要定期开展消防业务培训或消防培训观摩,邀请系统内专家进行现场授课讲解,对县内其他消防应急队伍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提高应急队员业务素质。

第二十七条 各救援力量要开展自行考核和共同考核。自行考核按照本单位的训练计划适时组织实施。共同考核由市应急救援联席会议结合各类专业救援特点,确定考核形式及考核内容。

第二十八条 县应急局适时组织全县应急技能大比武,统一制定比武科目和评分标准,对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全县各应急救援力量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器材装备战备规定,致使遇有抢险救援任务时器材装备无法正常使用,不能执行救援任务的。

2.接到指挥部统一调度命令,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因贻误最佳救援时机造成灾害损失扩大的。

3.执行抢险救援任务时,不服从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的。

4.未经现场救援指挥部允许私自对外发布与灾难、灾害相关的信息及要情的。

5.对县应急救援机构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能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办法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