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mzzzxrmzf-2022-00996 | 发布机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 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安全检查 |
发布日期: | 2022-05-17 | 成文日期: | 2022-05-17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关于印发《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 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
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应急服务站:
按照本溪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本应急发〔2022〕3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应急管理局制定《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落实。
本溪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05月16日
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根据《本溪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本应急发〔2022〕30号)、《县安委会关于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本县安委发〔2022〕10号),制定我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深入排查矿山重大安全风险隐患,进一步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责任,进一步压紧压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巩固与深化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安排
自即日起至党的二十大结束,县、乡镇(街道)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坚持立查立改、持续整改,全面提升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一)立即开展全面自查。乡镇(街道)应急服务站、各非煤矿山企业要聚焦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十五条措施、《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转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市应急局转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本应急发〔2022〕24号,对照本通知要求和企业主要检查内容(附件1),立即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要坚持标本兼治、长短结合、立查立改,先急后缓原则,建立矿山重大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对于重大突出问题要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集中攻坚。
(二)加强督导检查。乡镇(街道)应急服务站要扎实开展大检查工作,督促企业认真开展自检自查。县应急管理局将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发现企业开展大检查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将“推倒重来”,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曝光。省、市应急管理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将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将向地方政府提出监察意见。
(三)开展“回头看”检查。在党的二十大召开前后关键时期,乡镇(街道)应急服务站、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工作,确保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清零。
三、检查内容
(一)明确地方党委和政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责任。
1.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十五条措施、《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转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辽应急〔2022〕3号),及时研究非煤矿山安全重大突出问题。
2.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政策、资金、队伍建设和执法装备等保障措施。
3.要将非煤矿山安全纳入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严格落实市、县级政府领导联系包保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制度,明确包保责任人员及工作职责等。
4.严格按照“三个必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相关部门行业管理责任。
(二)压实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责任。
1.加强与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气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有效促进“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责任落实,形成工作合力。
2.县应急管理局要把各类非煤矿山全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明确每处矿山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和风险等级,明确每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并在非煤矿山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告。
3.对高风险矿、停产停建整改矿、长期停产停建矿、整合技改矿、待关闭矿等按要求明确安全巡查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三)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1.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较大及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在追究直接责任的同时要追究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
2.对非法矿山、违法盗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甚至放任不管的,要追究县、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明确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
1.非煤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等主要负责人要依法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地下矿山要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严格制定并落实重大风险隐患防控责任。
2.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素质必须满足实际需要,全员岗位责任、安全管理制度要健全并严格执行。严禁存在“草台班子”、“挂名矿长”、主要负责人不到岗履职、不带班下井、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等问题。
(五)严格建设项目审查。
1.严格安全准入制度,矿体埋藏深度小于200米的新建建筑石料矿山,原则上不得采用地下开采方式。
2.新建地下矿山应当采用充填采矿法,不能采用的要进行严格技术论证。
3.严格尾矿库审批,不审批独立选厂尾矿库,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性建坝。
4.严格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14号)要求,组织开展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竣工验收图纸等资料应当与建设现场实际一致,与安全设施设计相符。
5.市、县两级应急管理局要加强对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核查工作。有效加强和规范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严格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抽查检查。
(六)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隐患。
1.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按照规定真实准确研判安全风险并公示公告,制定落实防控措施。
2.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排查整治情况。
3.乡镇(街道)应急服务站在执法检查前要对检查对象开展风险研判,确保每次检查真正抓住重点。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按规定挂牌督办、现场核查,确保整改销号。
(七)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制定并落实治理措施。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治水安全技术规范》、《辽宁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落实水、火、地压等灾害风险防范措施。
(八)尾矿库综合治理情况。
1.加大力度推动编制并严格落实尾矿库“一库一策”安全风险管控方案,无生产经营主体尾矿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
2.持续推动尾矿库企业建设完善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并按时接入国家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平台。督促尾矿库企业真正落实“管住水、护住坡、看住井、应得急”要求,制定并严格落实汛期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九)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行为。
1.县、镇应急管理部门要开展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回头看”,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无资质承包、挂靠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责任。坚持“谁的资质谁负责、挂谁的牌子谁负责”,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严格追究资质方责任。
2.各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审核外包工程施工单位资质、人员是否具备准入条件,对合法承包单位要纳入到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中,实行统一管理,承包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3.严厉打击不顾自身力量盲目承接矿山相关业务的行为,采掘施工单位上级公司要对下属企业及分包单位等关联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十)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工作。县、镇应急管理部门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关于严厉打击盗采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省自然资源厅等七部门印发的《辽宁省关于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开展打击洗洞盗采金矿资源等专项整治行动。要严厉打击矿山 “一证多采”、非法盗采、以采代建、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尾矿库擅自加高扩容、擅自回采尾矿,独立选厂尾矿库逃避监管等行为。
(十一)强化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非煤矿山企业要真正将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严格落实三级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
(十二)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情况。
1.县、镇应急管理部门执法检查前要提前进行风险研判,确保每次执法检查真正抓住重点。对关停的非煤矿山停止或限制供电,派人巡查,有效防止明停暗采。
2.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罚,严惩“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行为。强化执法全过程监督,压实执法带队负责人责任,倒查执法履职情况,对工作不担当、执法不作为的,严肃问责。
3.转变执法工作作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有效解决“花式”检查和违法不纠、有案不立、有案不移、久查不结、过罚不当等问题。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问责、曝光、联合惩戒等手段提高执法效果。
(十三)加强矿山安全监管监执法队伍建设。
1.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力量和专业监管人员、执法经费、装备等要满足工作需要。县应急管理局要开展培训,持续提升执法人员专业素养。
2.监管力量不足的,要采取聘用技术检查人员、聘任社会监督人员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充执法力量。
(十四)推进非煤矿山企业信息化建设和应用。
1.非煤矿山企业要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安全监控、人员定位、通信与视频监控等系统的可靠性、真实性。
2.尾矿库监测数据要与省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国家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对接。非煤矿山企业要健全完善“监测预警—接报消警—核查反馈”闭环管理机制,及时处置风险监测预警信息。
(十五)加强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地下矿山入井井口或者工业广场醒目位置必须悬挂张贴举报奖励公告牌。用好“吹哨人”制度,鼓励企业内部员工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非煤矿山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隐患等举报,依法保护举报人,落实奖励资金并兑现举报奖励。
(十六)从严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行为查处。非煤矿山企业要依法依规报告事故,县应急管理局要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从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七)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各乡镇有关部门、各非煤矿山企业要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保供、安全与防疫的关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应急服务站要结合《方案》内容落实落细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提出具体工作要求。乡镇(街道)应急服务站和各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力亲为,靠前组织协调,全面推进大检查工作。各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牵头组织好本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县局监管科要对直接负责监管的矿山企业实现全覆盖检查,并对企业自查自改报告进行审查。
(二)坚持严格执法。大检查要采取随机抽查、明查暗访、交叉检查、回头复查等方式进行。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当即提出处理意见,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处罚。紧盯企业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责任倒查。要综合用好约谈、曝光、“黑名单”、联合惩戒、行刑衔接等手段,严厉惩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切实通过开展大检查,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隐患,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执行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
(三)突出重点、协同推进。乡镇(街道)应急服务站、各非煤矿山企业要突出关键风险点,特别是单班下井在30人以上等高风险非煤矿山开展检查。要将大检查工作与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采掘施工企业专项整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专项检查、汛期专项检查等各类专项工作有机结合,全面部署、统筹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四)强化源头治理。乡镇(街道)应急服务站、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深化源头治理。对排查发现的影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要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制定具体整改措施,明确整改销号时限。要深刻汲取各类事故教训,以案为鉴、举一反三,深入分析本地区、本企业存在的突出矛盾、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狠抓排查和整治。对本企业和本部门自身难以解决的共性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地方党委和政府报告,推动纳入地方政府层面“两个清单”集中攻坚。
(五)加强宣传引导。县、镇应急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发动。要注重发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加大先进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和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要鼓励群众通过“12350”等举报电话举报矿山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按规定兑现举报奖励。
(六)加强信息报送。请各乡镇(街道)应急服务站于每月月末前将大检查工作进展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发现的突出问题等形成书面报告和《执法和行政处罚情况表》(附件2)、《追责问责情况统计表》(附件3)、《重大隐患清单》(附件4)一并报送县应急管理局。
附件:1.非煤矿山企业主要检查内容表
2.执法和行政处罚情况表
3.追责问责情况统计表
4.重大隐患清单
附件2 执法和行政处罚情况表
填表单位(盖章): 统计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检查非煤矿山 | 查处隐患 | 行政处罚次数 | ||||||||||||||
合计(项) | 其中 | 合计 (次) | 其中 | |||||||||||||
检查矿山数(个) | 检查矿次数 (矿次) | 一般隐患(条) | 重大隐患(条) | 对企业(次) | 对企业管理 人员(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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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 (万元) | 责令停产整顿矿山 (矿次) | 责令停止作业采掘工作面(个) | 责令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台) | 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次) | 巡查长期 停工停产 矿山 (矿次) | 取消整合 技改资格矿山 (个) | 撤销 设计数量 (个) | 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个) | 公告“黑名单”管理矿山(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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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人电话: 填表日期:
备注:表中数据为县(区)应急管理局累计汇总数据。
附件3
追责问责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 统计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约谈 | 对矿山企业责任追究 | 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的矿山企业(家) | 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矿山企业(家) | 曝光查处的重大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起) | ||||||
对矿山企业(次) | 对矿山企业管理人员(人次) | 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次) | 党政纪 处理 (人次) | 调整“五职矿长”(人次) | 解聘 (人次) | 罚款 (人次) | 罚款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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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人电话: 填表日期:
备注:表中数据为县(区)应急管理局累计汇总数据。
附件4
重大隐患清单
填表单位(盖章): 统计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县(区) | 矿山名称 | 重大隐患内容 | 挂牌督办单位 | 整改情况(已整改/正在整改) | 采取的主要防范措施(正在整改的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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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人电话: 填表日期:
备注:表中数据为县(区)应急管理局累计汇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