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mzzzxrmzf-2021-00858 发布机构: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县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主题分类: 安全检查
发布日期: 2021-09-24 成文日期: 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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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县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24 09:30:13 【字体:


关于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县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

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县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本溪满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县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本溪满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9月24日

 

 

 

 

 

 

 

 

 

 

 

本溪满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及县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

 

一、总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围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紧密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强化各项安全防范责任措施落实,严防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县直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按以下原则履行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及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的安全生产工作;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述职报告内容。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依规对相关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配合做好专业监管执法工作。

(四)承担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依法依规严格行政审批,组织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审核。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未履行安全生产相关程序的,不予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五)承担其他社会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从政策制定、产业规划、资产管理等各方面规范生产、经营、建设秩序。承担人、财、装备和信息、科技管理职能的部门要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六)县委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指导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安全责任,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支持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七)中、省直驻县单位要按照中央、省编办明确职责,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涉及属地监管的,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在相关文件中明确各自职责,并建立衔接机制,确保责任链条无缝对接。

(八)各有关部门既要按任务分工履责尽责,也要加强协调联动,健全完善协同监管、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实现齐抓共管,确保安全生产监管全覆盖、无死角、无盲区。

三、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

    (一)县委组织部

1.支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将安全生产纳入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

2.将安全生产纳入领导班子及成员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干部培训内容。

   (二)县委宣传部

1.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宣传引导,及时组织发布安全生产重大政策、重大情况,组织做好相关舆情导控。

2.协调、指导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内容,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

   3.将安全生产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严格执行考核标准,对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乡镇(街道)和部门实行“一票否决”。

4.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主管部门负责印刷复制发行、影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县委政法委

1.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平安本溪建设工作体系,作为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加大安全生产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中的权重。

2.督促司法机关支持配合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支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

3.支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四)县委统战部

1.将安全生产情况作为民营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体系的评价指标。

2.负责全县性涉民族因素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指导各乡镇(街道)加强对所属地域举办的少数民族重大节庆活动的安全管理。

3.指导、监督、检查全县性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4.指导各乡镇(街道)依法开展大型宗教活动审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县委编办

1.负责确定县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根据各部门职责任务配置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编制。

2.将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纳入部门“三定”规定。

3.支持县直有关部门完善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基层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六)县发展改革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在制定本级投资计划时,积极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设施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列入县本级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工作。

3.负责全县煤炭行业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煤炭建设项目核准审批、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4.负责依法主管全县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不包括城镇燃气)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管道保护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

5.按权限履行能源行业管理职能,按权限负责火电和电网项目布局和建设,按权限核准或审批火电和电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6.负责指导地方储备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七)县教育局

1.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不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下同)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负责直属院校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指导各类学校加强教学活动、社会实践活动以及实验室等重点场所的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

4.负责校车安全管理有关工作。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指导推动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的工作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的督导检查。

5.负责各类学校校园内生产经营活动场所安全监管工作,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等违法违规行为。

6.负责教育系统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依法参与教育系统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1.指导全县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在拟定相关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严格行业准入,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组织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促进工业和信息化深度融合,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2.指导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通信运营业安全管理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工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

4.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应急)产业发展。

5.依法行使职能范围内的全县电力行业安全管理职责,协调电力运营中的有关问题,负责监督指导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6.行使职能范围内全县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参与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工作,参与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科技方面

1.负责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县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工作,推动安全生产成熟适用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2.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推动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商务方面

1.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住宿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县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等商贸流通,美发美容、洗浴、拍卖、展览汽车流通、旧货流通和成品油流通等行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流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3.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外商投资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通信管理方面

1.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预报预警信息的发布提供通信保障。

2.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九)县公安局

1.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拟订本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参与制定城市交通及其安全设施规划,指挥和疏导城市道路交通,指导大型活动的交通安全保卫工作,实施公路交通应急管理;负责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审批工作,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指导监督机动车(不含拖拉机)登记、安全检验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工作;拟订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校车安全教育工作,并配合教育部门深入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开展校车标牌发放与回收,对校车车体外观标识喷涂监督检查,审核校车驾驶人资格,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对校车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规违法行为。

3.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全县公安机关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4.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全县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实施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行为。

5.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及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的核发,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危险化学品违法犯罪行为。

6.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7.组织协调重大道路交通、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加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8.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参加现场勘查,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证据,出具尸检报告;依法打击安全生产领域刑事犯罪;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生产安全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指导、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对基层消防列管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十)县司法局

1.对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

2.协调县政府执法部门之间存在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适用问题和争议。

3.受理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4.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指导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十一)县财政局

1.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落实县级安全生产工作专项经费,加强经费使用监管。

2.指导各乡镇(街道)财政部门落实本级经费保障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十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纳入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业培训内容、继续教育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2.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3.负责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完善有关劳动安全的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中明确劳动安全事项。负责贯彻落实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政策。

4.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工伤保险政策,指导各乡镇(街道)依法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

5.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落实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6.负责监督技工院校、加强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将安全生产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指导技工院校、加强职业培训机构制定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民政方面

1.负责全县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养老院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彩票销售站点,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县性社会组织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全县公墓建设及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管理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民政服务机构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善后工作。

(十三)县自然资源局

1.负责查处无证勘查、无证采矿、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2.配合政府做好对依法被吊销采矿许可证、资源枯竭和政府决定关闭矿山的关闭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进行治理恢复,并实施指导监督。

3.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立矿业权准入及矿业权延续进行审查。

4.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治理,指导灾后恢复工作。

5.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以及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工作,指导监督采矿、危险化学品、城镇燃气、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选址管理。

(十四)县生态环境局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全县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对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2.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防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相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调查和事故现场应急环境监测。

3.指导协调属地政府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污染和其他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和处置工作。指导督促属地和相关企业单位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十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依法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行业规划、指导、协调;并对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日常施工安全监督,承担具体监管职责;负责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验收;制定、落实全县建设系统安全监督计划。

2.负责全县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收集、核实、上报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3.负责市政公用行业(含集中供热、城镇燃气、环境卫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以及路灯、园林绿化)的安全运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

4.在组织住建行业大型公共设施、市政工程、城市燃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工程项目建设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5.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6.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工作。

7.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房屋市政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负责专业人防工程(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规划、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9.负责指导监督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开发利用及经营管理中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十六)县交通运输局

1.负责公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出租汽车(含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客货运输、汽车客货运输站(场)经营、车辆维修、车辆技术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驾驶员培训行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负责指导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有关工作。

2.负责全县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路运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运输船舶、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3.负责公路、水运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组织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4.依法负责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指导监督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5.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和运输车辆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发放及管理工作。

6.负责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和发证工作;负责船员的培训、考试、考核、发证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码头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指导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资格考核认定。

7.负责所辖国省干线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水上航标的设置工作,组织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组织监督所辖国省干线公路危桥、危险路段、事故多发地点(段)事故隐患的治理。

8.参与、指导城市公共交通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协调、指挥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9.负责全县道路营运车辆行车事故和全县水路营运船舶、码头安全生产的统计分析工作以及公路水运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依法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10.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职责权限内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水上搜寻救助和污染应急工作、一般水上交通事故和水上交通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对已结案的较大等级以上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十七)县水务局

1.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水利行业的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有关政府和部门做好堤坝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

2.负责全县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3.指导、督促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工作,加强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县级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采砂等危及石油、天然气管道等设施安全的行为。

4.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县山洪灾害防治规划和方案,对山洪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5.负责水利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参与水利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负责供水的安全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县农业农村局

1.负责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指导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工作。依法指导监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安全检验、事故处理、农机驾驶人培训和考核发证的管理工作。

3.负责全县农药生产、经营和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农药生产、经营和质量监督管理,督促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农药使用环节的安全指导工作,依照职责权限,与公安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农药使用环节发生的中毒事故。

4.指导监督农村沼气建设与使用的安全生产工作。

5.负责指导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县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农产品从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安全监督管理。

6.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渔业船舶作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非法和违法违规行为。

7.负责渔业安全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8.负责职责范围内农业机械事故、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分析,协调渔业抢险救助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九)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1.负责文化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剧院(排练厅)等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2.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开展歌舞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游艺、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全县旅游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等旅游企业的安全及应急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推动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自助旅游、自驾游等新兴业态的安全监管。

4.负责全县文化市场、文化系统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与有关事故的救援与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指导监督全县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制作机构及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监督、指导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6.监督、指导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生产工作。

7.指导广播、电视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及重大突发事件报道和应急播报。

8.负责对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承建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9.负责指导监督高危险体育行业运动项目、体育运动船艇等的安全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大型体育赛事和活动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保障。

10.依法监管体育市场和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11.负责全县文物和博物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文物和博物馆安全检查、督查工作。

12.协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安全事故,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3.组织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安全宣传工作。

(二十)县卫生健康局

1.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管有关法规。

2.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3.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4.负责全县卫生健康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用危险品、高风险药品、放射设备、医疗废弃物、特种设备、要害部门及消防等的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二十一)县应急管理局

1.拟订安全生产政策,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划,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县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制定地方安全生产规程、标准并监督实施。

2.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考核工作。

3.负责监督管理非煤矿山、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工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特种设备除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查处商贸(批发、零售、仓储、餐饮、住宿)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4.承担全县铁路无人看守道口(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地方铁路的无人看守道口除外)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依法组织开展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一次死亡3-4人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的调查和追究工作,监督企业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负责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和工矿商贸一般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备案等管理工作。

6.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安全生产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统筹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力量建设,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7.负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8.负责消防工作,指导乡镇(街道)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9.承担县安委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二十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对涉及行业安全准入的无照经营行为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对政府依法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吊销营业执照。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2.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职责。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监督工作(军事装备、核设施、铁路机车、海上设施的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监察除外,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监督管理除外)。

3.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

4.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5.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

6.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负责药品(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8.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和县政府规章草案以及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

9.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其他经营、使用环节现场检查以及违法行为查处。

10.依权限承担流通环节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以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1.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二十三)县总工会

1.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指导全县各级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规草案的拟订工作。

3.负责全县各级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参与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4.依法参加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四)团县委

开展本溪县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工作,增强青年职工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激励引导广大青年职工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投身安全生产管理。

(二十五)县妇联

1.负责通过各种宣传载体加强对家庭成员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2.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知识宣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筑牢安全生产家庭防线。

(二十六)县林业和草原局

1.依法履行森林和草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林业、草原和各类自然保护区等相关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全县林业系统落实森林草原火灾防控;组织指导全系统森林防灭火专业、半专业队伍建设、防火技能训练、应急演练、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理;开展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3.负责全县林业系统落实森林草原火灾防控、野外用火审批制度;组织指导全系统森林防灭火专业、半专业队伍建设、扑火技能训练、应急预案演练、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理。

4.负责全县林业草原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依规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七)县气象局

1.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2.负责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安全监管。

3.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升放活动的安全监管。

4.负责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能力评价工作,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与公安机关建立联合检查机制,就人影作业单位落实有关武器装备、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督促。

5.参与气象相关的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八)县消防救援大队

1.负责组织指导全县火灾预防、消防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指导全县消防救援队伍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负责综合性消防救援预案编制、战术研究工作,组织指导全县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备战、训练演练等工作。

3.依照法律法规要求负责组织一般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指导全县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指导对涉嫌消防安全的犯罪案件移送公安、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4.指导乡镇(街道)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二十九)县邮政公司

1.负责本溪县邮政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县邮政公司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县邮政公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并落实相关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负责县邮政公司禁毒、反恐等工作。

2.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保障制度,严禁收寄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3.组织制定县邮政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指导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配合县级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保障邮政通信安全和信息安全的政策。

(三十)县人武部

1.支持县政府安全生产事故救援行动的协调、报批事项,负责组织协调所属单位、驻县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工作。

2.根据需要参与涉军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人社部门妥善处理涉军安全生产事故善后的抚恤、赔偿和补偿等工作。

3.负责组织非战争军事行动、军地重大演训活动的安全分析预测、风险评估及安全管控。

4.负责组织所属单位人员和民兵加强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安全建设、安全隐患整治和检查监督。

5.积极主动与县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建立联防联管机制,及时修订完善预案,定期组织军地演练,提高应急处突能力。

四、县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

(一)县纪委监委机关

1.积极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对不落实责任、不担当、不作为的,以及在生产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2.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依法依规惩治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

(二)县委办公室

1.根据中央部署及省委、市委、县委安排,将安全生产纳入县级层面督查检查考核计划。

2.负责县委领导同志参加安全生产活动的沟通协调工作。

(三)县委网信办

1.负责涉及安全生产的网络舆情信息监测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2.配合主管部门严厉打击通过互联网发布传播涉及安全生产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县委军民融合办

1.负责全县军工单位(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中央管理的军工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试验、储存、销毁等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3.负责核事故应急相关工作。

(五)县政府办公室

1.将安全生产纳入县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指导、督促、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以及县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批示精神。

2.负责县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安全生产活动的沟通协调工作。

3.将安全生产纳入对各部门绩效考核内容。

(六)县审计局

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科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和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七)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负责所属光荣院、军供站、军休服务机构、烈士纪念设施(场所)等相关涉军、涉退役军人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八)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负责县委机关、县政府机关集中办公区的安全保卫、消防、交通安全等工作。

五、其他

本文下发后,有关部门职责分工有变动的,要按相关变动调整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职责变动后,未明确相关职责部门的,由原部门负责。本文未明确的事项或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文件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