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mzzzxrmzf-2021-00859 | 发布机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安全检查 |
发布日期: | 2021-09-24 | 成文日期: | 2021-09-24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关于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安全生产
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本溪满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溪满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9月24日
本溪满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工作制度,明确县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安委会是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任务是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统筹安排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县安委会主任由县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担任,牵头负责县安委会日常工作;副主任由县政府其他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县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承担县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五条 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相关科室负责同志任联络员,负责与县安委会办公室日常联系工作。
第六条 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的调整,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调整建议,报请县安委会主任同意后,进行调整。成员因岗位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成员单位将接任者名单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县安委会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
(二)组织分析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解决全县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拟制全县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组织开展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整治、督查等工作。
(四)组织开展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直部门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五)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和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县安委会办公室在县安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
(二)指导协调、检查考核各乡镇(街道)和县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承办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整治、督查等相关组织工作。
(四)负责承办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评分标准。
(五)负责承办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负责县安委会议定事项和县安委会领导指示批示落实情况的跟踪督办工作。负责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系工作。
(七)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八)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会议制度。
(一)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县安委会主任或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县安委会全体成员参加。
(二)专题工作会议:专题工作会议不定期召开,审议安委会相关工作制度及重要事项,由县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县安委会成员、联络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三)紧急会议: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要求,在特殊情况下召开的紧急会议,由县安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与会议议题有关的成员参加。
(四)专项协调会议:按照县安委会领导的指示批示要求或根据工作需要,县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项协调会议,沟通协调相关工作。会议由县安委会副主任、县安委会办公室主任主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五)上述以县安委会名义召开的会议,会议议题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要求和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研究提出,报请县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
第十条 文件收发制度。
(一)主送县安委会的文件,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呈报县安委会常务副主任阅示,特殊情况下呈报县安委会主任阅示。
(二)以县安委会名义印发的文件,原则上由县安委会常务副主任签发;常务副主任认为有必要的,报请县安委会主任签发。
(三)以县安委会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报请县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巡查制度。县安委会制定督查工作办法,对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等情况,每5年至少开展一次“全覆盖”巡查。
第十二条 督查检查制度。县安委会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结合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形势以及重要时期、重点时段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经县安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批准,以县政府或县安委会名义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或针对某项重大工作、重要活动,以及对某一地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进行综合督查或专项检查。
第十三条 督办制度。县安委会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一般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对县委、县政府重要决策部署或县安委会领导同志批示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四条 通报制度。县安委会定期收集汇总各乡镇(街道)、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总结推广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适时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约谈制度。县安委会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上升幅度较大,以及重大隐患长期存在、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地区或行业领域,由县安委会或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同志对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属地党委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六条 考核制度。县安委会依据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对各乡镇(街道)、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报告制度。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要求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和其他工作进展情况。县安委会办公室每年向县安委会报告一次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安排;及时上报督查、检查等重要工作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部署要求、县安委会领导同志批示指示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