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mzzzxrmzf-2025-00239 发布机构: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本溪小市本溪鹏达矿业有限公司“10.9”一般冒顶片帮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事故通报
发布日期: 2025-02-07 成文日期: 2025-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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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小市本溪鹏达矿业有限公司“10.9”一般冒顶片帮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发布时间:2025-02-07 14:19:05 【字体:

2023年10月9日9时30左右,本溪鹏达矿业有限公司铁矿系统1+585平硐南8号采场发生一起冒顶片帮事故,造成崔某某死亡。

2023年12月7日县政府审议通过了《本溪小市本溪鹏达矿业有限公司“10·9”一般冒顶片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安委办〔2021〕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20〕15号)有关规定要求,本溪满族自治县安委会办公室组成本溪小市本溪鹏达矿业有限公司“10·9”一般冒顶片帮生产安全事故评估组,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形成《本溪小市本溪鹏达矿业有限公司“10·9”一般冒顶片帮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4年7月19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和《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要求,本溪满族自治县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市总工会组成事故评估组,评估组通过听取事故责任单位事故发生后的工作情况汇报,查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对事发时的作业现场进行了检查并向相关人员了解事故发生后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并收集了相关资料等。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二、事故归档、备案及公布的情况

本溪县应急局按要求对事故案卷进行了归档,共分3卷,358页;于2023年12月8日在本溪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全文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共对2个事故责任单位、6名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现已全部执行到位。

(1)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1.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崔某某,中勋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安委会副主任,未按照鹏达公司下发的工程施工方案及技术交底文件要求组织南8采场的工程施工,未组织制定事故采场单体施工组织设计,导致采场顶板暴露面积过大,在接到安全隐患的报告后未采取安全措施,违规进入危险区域,是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者。

鉴于崔某某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6人)

(1)张某某,本溪鹏达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在这起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议本溪县应急局予以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9日,县应急局按照法定程序对本溪小市本溪鹏达矿业有限公司“10·9”一般冒顶片帮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案进行了立案处理,2024年1月9日,经县应急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鹏达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某按县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县应执罚〔2023〕23号),对其处24,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合计:贰万肆仟元整)。2024年1月10日张某某按规定足额缴纳了罚款,2024年5月21日,经本溪县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结案。

(2)代某某,鹏达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安全矿长,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中勋项目部施工工程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消除+585平硐南8采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本溪县应急局予以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9日,县应急局按照法定程序对本溪小市本溪鹏达矿业有限公司“10·9”一般冒顶片帮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案进行了立案处理,2024年1月9日,经县应急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鹏达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安全矿长代某某按县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县应执罚〔2023〕25号),对其处12,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合计:壹万贰仟元整)。2024年1月10日代某某按规定足额缴纳了罚款,2024年5月21日,经本溪县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结案。

(3)温某某,鹏达公司安全环保部部长,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中勋项目部施工工程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消除+585平硐南8采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2023年12月19日,县应急局按照法定程序对本溪小市本溪鹏达矿业有限公司“10·9”一般冒顶片帮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案进行了立案处理,2024年1月9日,经县应急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鹏达矿业有限公司安环部部长温某某按县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县应执罚〔2023〕24号),对其处12,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合计:壹万贰仟元整)。2024年1月10日温某某按规定足额缴纳了罚款,2024年5月21日,经本溪县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结案。

(4)赵某某,鹏达公司总工程师、技术部负责人,对中勋项目部技术交底落实不到位,对施工工程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南8采场未按设计施工问题,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2023年12月19日,县应急局按照法定程序对本溪小市本溪鹏达矿业有限公司“10·9”一般冒顶片帮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案进行了立案处理,2024年1月9日,经县应急管理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鹏达矿业有限公司总工程师赵某某按县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县应执罚〔2023〕26号),对其处16,423.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合计:壹万陆仟肆佰贰拾叁元整)。2024年1月10日赵某某按规定足额缴纳了罚款,2024年5月21日,经本溪县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结案。

(5)王某某,中勋项目部安全负责人、安委会副主任,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项目部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四十六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县应急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2023年12月19日,县应急局按照法定程序对本溪小市本溪鹏达矿业有限公司“10·9”一般冒顶片帮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案进行了立案处理,2024年1月9日,经县应急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中勋项目部安全负责人、安委会副主任王某某按县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县应执罚〔2023〕28号),对其处12,0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合计:壹万贰仟零肆拾元整)并暂停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一个月。2024年1月10日王某某按规定足额缴纳了罚款,2024年5月21日,经本溪县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结案。

(6)王某某,中勋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安委会主任,代表中勋公司全权负责中勋项目部的全面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阻止崔某某的违规行为,未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因其有迟报行为,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给予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2023年12月19日,县应急局按照法定程序对本溪小市本溪鹏达矿业有限公司“10·9”一般冒顶片帮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案进行了立案处理,2024年1月9日,经县应急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中勋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安委会主任王某某按县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县应执罚〔2023〕27号),对其处36,4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合计:叁万陆仟肆佰贰拾元整)。2024年1月10日王某某按规定足额缴纳了罚款,2024年5月21日,经本溪县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结案。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1.鹏达公司作为事故的主体责任单位,对施工单位中勋项目部的安全监管和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项给予行政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元)。

2023年12月19日,县应急局按照法定程序对本溪小市本溪鹏达矿业有限公司“10·9”一般冒顶片帮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案进行了立案处理,2024年1月9日,经县应急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鹏达矿业有限公司按县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县应执罚〔2023〕29号),对其处60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合计:陆拾万元整)。2024年5月20日鹏达矿业有限公司按规定足额缴纳了罚款,2024年5月21日,经本溪县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结案。

2.中勋公司作为事故直接责任单位,其授权成立的中勋项目部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事故发生后未能组织有效应急救援行动;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对+585平硐南8采场进行施工,导致事故发生,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项给予行政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元)。

2023年12月19日,县应急局按照法定程序对本溪小市本溪鹏达矿业有限公司“10·9”一般冒顶片帮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案进行了立案处理,2024年1月9日,经县应急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中勋公司按县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处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县应执罚〔2023〕30号),对其处60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合计:陆拾万元整)。2024年5月20日中勋公司按规定足额缴纳了罚款,2024年5月21日,经本溪县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结案。

4、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鹏达矿业有限公司召开了专题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通报该起事故情况,按照专家意见整改了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强化对外包施工单位的技术指导和安全管理,加强了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监管。

(二)中勋公司督促项目部立即召开了专题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通报该起事故情况,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完善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培训。制定了安全可靠、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及时消除了事故采场的安全隐患;完善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了现场演练,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完善了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对照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以及鹏达公司下发的施工方案,编制了符合安全标准规定的单体采矿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按照设计施工。

五、对评估发现的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评估组通过评估,认为相关单位均能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但事故责任单位在机制健全方面仍存在一定不足,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强化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岗位操作规程。二是加大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力度,保证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三是进一步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

六、评估组评估意见

评估组经综合评估后一致认为,鹏达矿业有限公司、中勋公司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等规定,依据县政府批复意见,对单位及责任人员作出相关处理,未发现不按规定落实责任追究的问题,基本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要求。

附件:本溪鹏达矿业有限公司“12·31”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评估组成员名单

组   长:  

王祥群  本溪县应急局     局长

副组长:  

鲍景海  本溪县总工会     副主席

王君革  本溪县公安局    大队长

邢启纲  本溪县应急局     副局长

李  琦  本溪县应急局     副主任

综合组组长:

邢启纲  本溪县应急局     副局长

成    员:

王立波  本溪县公安局     副大队长

朴希林  本溪县总工会     副部长

陈  亮   本溪县应急局   科长

陈锦威  本溪县公安局      警员  

技术组组长:

王君革  本溪县公安局     大队长

成   员:

王立波  本溪县公安局    副大队长

李培祥  本溪县应急局     科长

李福强  本溪县应急局     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