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mzzzxrmzf-2023-00184 发布机构: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县城 2020 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保障性住房
发布日期: 2021-01-11 成文日期: 20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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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县城 2020 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11 14:19:03 【字体:

小市镇,观音阁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本溪满族自治县县城 2020 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7日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县城 

2020 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提高保障性住房使用效率,同时做好县城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及运营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11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 号)《辽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辽宁省政府令第 277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计划配租房源

2020 年,计划配租县城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140 套。其中,座落在厚德家园小区 94 套、惠泽园小区 46 套,建筑面积从 43.64 平方米至 83.03 平方米,户型分别为一室一厅、二室一厅、三室一厅。

二、申请人条件及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备观音阁街道办事处或小市镇人民政府所辖行政区域户籍; 

2.申请人年满 18 周岁,且在 75 周岁以下(含 75 周岁);

3.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须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与其共同居住。

4.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之一情形:

(1)申请人为低保户或特困户,且无自有产权房屋;

(2)申请人为优抚对象或城镇未随军家属,且无自有产权房屋;

(3)申请人为残疾人家庭,且无自有产权房屋;

(4)申请人为患有重大疾病家庭,且无自有产权房屋;

(5)申请人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且无自有产权房屋;

(6)申请人为低保户或特困户,自有产权唯一住房经鉴定为 C 级或 D 级危房,由街道或小市镇优先通过危房改造解决,对未能解决的经街道或小市镇审核同意后上报。

(二)申请人需提供材料

1.县城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原件留存);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3.住房状况证明(原件留存);

4.低保、特困、优抚对象或城镇未随军家属、病残、计划生育特扶等相关证件或证明文件(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5.其它需要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不予受理申请条件

凡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县城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1.属于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

2.患有精神疾病的;

3.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未退出的或已享受危房改造政策的;

4.拥有工商营业执照的;

5.拥有私家机动车辆的;

6.其他经县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认为不应受理的条件。

四、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程序

(一)报名

1.申请家庭应当推荐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报名,申请人因病、残不能亲自办理的需由被委托人持本人身份证、申请人身份证和委托书办理,每个申请人只限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2.在规定的报名登记期限内,由申请人持本方案规定的所需报名材料,分别到观音阁街道办事处所辖社区或小市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报名。

3.观音阁街道办事处所辖社区和小市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应当场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报名材料是否齐全及是否符合报名要求,对符合报名要求的,由申请人填写《县城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报名材料,并说明理由。

(二)初审

1.观音阁街道办事处和小市镇人民政府为初审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对申请人提供的报名材料真实性初步把关审核工作,可以采取入户走访、查档取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等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2.初审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填写的《县城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初审单位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3.完成上述工作后,由初审单位将申请人的报名材料报送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复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廉住房管理办公室对初审单位报送的申请人报名材料进行真实性比对复核,向有关部门核实家庭人口、住房、车辆、工商营业执照等状况。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为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对象予以造册登记,依程序进行审批,并统一在县内新闻媒体或县政府官方网站进行复审合格公示,公示期为 5 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向初审单位下达待分配住房指标,由初审单位通知申请人参加住房分配;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初审单位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分配

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时间和做好住房前期分配准备工作,并会同小市镇人民政府、观音阁街道办事处及公共租赁住房所在社区组织实施,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1.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数量和位置;

2.实施住房分配,采取由申请家庭人工公开抽号的方式确定申请家庭的顺序号和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楼栋、单元、楼层,对确定有效的住房分配结果进行确认登记。

3.将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最终结果在县内新闻媒体进行公示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在15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家庭签订《本溪满族自治县县城公共租赁住房合租赁同书》。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不参与公开摇号, 按照以下类别顺序依次在现有房源中优先选取1-3层住房:

(1)有残联核发的残疾证(仅限腿部残疾一级和二级;视力残疾一级和二级)的残疾人员家庭;

(2)73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含73周岁)。

5.原则上2人以下(含2人)家庭分配一室一厅;3人—4人家庭分配两室一厅;5人以上(含5人)家庭分配三室一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房源实际情况进行调配。

6.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资格,且两年内不再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1)未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2)参加选房但放弃所选定住房的;

(3)已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4)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入住的;

(5)不服从公共住房管理管理部门住房调配的;

(6)其他放弃配租的情况。

7.如本次房屋配租结束后仍有剩余房源,经县政府批准可以制定补充分配条件和分配方案,对剩余房源进行分配。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和管理

(一)合同管理

1.承租人对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只有使用权。

2.县城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应当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家庭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续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承租家庭应当遵守和履行租赁合同中的约定。

3.承租家庭增加保障人口,申请将承租户型由小调大的,在具有调换房源的前提下,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后,可以由相关部门重新按照分配方案核定准入资格,审核合格的可以调整承租户型,重新签订县城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4.对已经分配完毕的县城公共租赁住房(含2019年以前分配住房),承租人家庭因就业、子女就学、方便照顾老人等原因需要与其他承租人互换公共租赁住房的,或者承租人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或属于腿部和视力残疾二级以上(含二级),确实难以入住高层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后,可以批准互换房屋和在现有房源内调换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重新签订县城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二)资金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的月租金标准按照住房建筑面积计算,其中低保家庭、特困家庭享受廉租房待遇,按照每月 1 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租金;其余家庭享受公租房待遇,按照每月3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租金。租金缴交方式为一年一交,一次性缴纳全年租金。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负责收取并及时缴入县财政非税收入账户,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相关配套设施的维修、维护。

2.租户办理入户需缴纳房屋保证金1000元,待腾退房屋时经查验房屋及设施完好无损,且不拖欠房屋租金予以全额返还。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发生的物业费、取暖费、水费、电费等费用均由租户自行承担。

3.对已经分配完毕的县城公共租赁住房(含2019年以前分配住房),以低保户和特困户条件申请县城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享受廉租住房租金待遇,但在承租县城公共租赁住房期间,申请人被取消低保户和特困户的,按照分配方案仍符合其他住房申请条件的,经申请人自愿,可以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继续承租县城公共租赁住房(如申请人家庭中的共同申请人仍有符合低保和特困户条件的,仍可以继续享受廉租住房租金待遇)。

4.对已经分配完毕的县城公共租赁住房(含2019年以前分配住房),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的承租人家庭, 在承租期间,其家庭成员被认定为低保户和特困户的,经承租人自愿,可以享受廉租住房待遇,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

(三)退出管理

1.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取消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并责令退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同时取消其 2 年内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承租人逾期不退回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承租人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规定条件的或发现承租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权的;

(2)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3)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4)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5)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6)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7)承租人累计拖欠6个月以上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其他应当交纳费用的;

(8)承租人有扰民行为,经两次书面告知仍不改正的;

(9)违反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约定和县政府其他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规定的。

2.对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按以下方式处理:

(1)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相关程序开具房屋腾退通知单并向承租人送达;

(2)承租人收到房屋腾退通知单后,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腾退;

(3)确有特殊困难无法腾退的,承租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核实后可以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过渡期。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过渡期内的租金按原租金标准收取;过渡期满后仍不腾退的,租金按照同类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收取。

(四)监督管理

在租赁合同期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进行承租家庭 保障资格复核工作,但应当建立举报投诉渠道,并每年组织对承租人的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仍符合申请条件的继续进行租赁;对已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按规定清退整改。对违反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六、职责分工

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县城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管理,并对申请家庭住房是否属于危房、是否已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认定。

2.县财政局负责对县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后管理和维修管护经费的拨付。

3.县公安局负责对申请家庭户籍及车辆拥有情况进行核查和认定。

4.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和认定。

5.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申请家庭是否为低保户或特困户身份进行核查和认定。

6.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申请家庭拥有工商营业执照状况进行核查和认定。

7.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申请家庭是否属于重大疾病和计生特扶状况进行认定。

8.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对是否符合优抚对象、未随军家属条件进行认定。

9.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对申请家庭贫困残疾人信息情况进行核查和认定。

10.县信访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的信访稳定工作。

11.观音阁街道办事处及所辖社区、小市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居民申请县城公共租赁住房的受理、初审,对生活困难且无房居住的家庭进行认定,并协助做好县城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运营和每年定期巡查等管理相关工作。

以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县城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不定期协助做好有关工作的开展。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