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mzzzxrmzf-2023-00192 | 发布机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 2019 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保障性住房 |
发布日期: | 2019-03-01 | 成文日期: | 2019-03-01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 2019 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观音阁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本溪满族自治县2019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职责,认真落实、严格执行。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2日
本溪满族自治县 2019 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为切实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本溪满族自治县征储中心
二、征收范围
纳入2019年县城棚改地块住宅房屋(详见规划图)。
三、安置补偿原则
认真执行征收安置补偿政策,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严格确定被征收人的安置补偿标准、依法安置补偿,确保征收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四、住宅房屋的确认和安置补偿标准
(一)安置补偿条件
一是被征收人必须持有房屋产权部门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二是有与之相对应的房屋。
(二)安置补偿价值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等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依据评估结果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面积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面积以《不动产权证》的面积为准。对房屋面积有异议的,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或者中介机构认定。
(四)征收安置补偿方式
征收安置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五)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规定
涉及集体土地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进行土地征转工作,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六)户数的确认
以《不动产权证》为准,一证认定为一户。
(七)临时租房补助及搬迁、误工补助标准
1.临时租房补助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不动产权证》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助10元,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租房补助。
2.搬迁、误工补助标准
按每户1000元的标准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搬迁、误工补助。
(八)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含无照房)的补偿
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九)经营行为的确认和补偿
在被征收房屋、院落内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且有实际经营行为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其实际经营行为对被征收人的搬迁费和月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对被征收人一次性补偿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
五、其它事项
1.征收前产生的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取暖费等均由被征收人自行结清。
2.被征收房屋只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安置补偿。房屋已租赁的,由被征收人负责同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
3.签订协议时,被征收人须交出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由征收部门移送相关部门办理灭籍手续。
4.收下列情形房屋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将货币补偿款提存后予以拆除。
(1)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
(2)代管房屋;
(3)弃管房屋;
(4)所有权有争议的房屋。
5.被征收人如有提供虚假证件、套取补偿资金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6.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规定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附则
本补偿方案只适于纳入2019年县城棚改地块住宅房屋(详见规划图)。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