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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主题分类: 土地征收
发布日期: 2017-10-19 成文日期: 2017-06-22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县政告字[2017]26号
关键词: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发布时间:2017-10-19 14:40:31 【字体:

 

本县政告字[2017] 26号

一、征地批准机关、文号、时间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2017年6月19日印发的《关于本溪县2017年度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辽政地[2017]268号)文件精神,省政府批准将小市镇城沟村旱地0.1606公顷、林地0.0325公顷、农村道路0.0040公顷、设施农用地0.1584公顷、合计0.3555公顷农用地及未利用地0.014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为国有,同时征收小市镇城沟村农村宅基地0.0671公顷,合计0.4368公顷集体土地征为国有,作为本溪县实施乡级规划建设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现将征地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

小市镇城沟村旱地0.1606公顷、林地0.0325公顷、农村道路0.0040公顷、设施农用地0.1584公顷、农村宅基地0.0671公顷、未利用地0.0142公顷,合计0.4368公顷。

三、征用土地补偿标准

该次征地小市镇城沟村为I类区片,区片价格为97.5万元/公顷,实际补偿标准为农用地97.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97.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78万元/公顷。

四、征地用途

本溪县乡级规划建设用地。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小市镇城沟村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县国土资源局征转用地管理股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县国土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行政复议权利

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户及其他相关权利人不服(辽政地【2017】268号)批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1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