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bmgtj--tdzs-2017-0092 | 发布机构: | |
信息名称: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集本线三架岭隧道及引线改建工程征收土地的公告 | 主题分类: | 土地征收 |
发布日期: | 2017-10-19 | 成文日期: | 2017-08-08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县政告字[2017] 33号 | |
关键词: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集本线三架岭隧道及引线改建工程征收土地的公告
本县政告字[2017] 33号
一、征地批准机关、文号、时间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集本线三架岭隧道及引线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辽政地[2017]316号)精神,合计批准建设用地1.8691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集本线三架岭隧道及引线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现将征地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
本溪县小市镇同江峪村旱地0.1903公顷、林地0.3312公顷、农村道路0.0761公顷、建设用地0.7788公顷、未利用地0.4927公顷。
三、征用土地补偿标准
该次征地小市镇同江峪村为I类区片,区片价格为97.5万元/公顷,实际补偿标准为农用地97.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97.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78万元/公顷。
四、征地用途
该次征地规划用途为集本线三架岭隧道及引线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本溪县小市镇同江峪村及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权属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能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将以县国土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行政复议权利
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户及其他相关权利人不服(辽政地[2017]316号)批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1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