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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公共文化服务
发布日期: 2014-11-26 成文日期: 201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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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26 15:11:56 【字体:

本县政办字〔2013〕53号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第一次全国

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本溪满族自治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按照方案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30日

 

本溪满族自治县第一次

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是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建设文化遗产强国的国家工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辽政发〔201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一、普查的意义

    我县历史悠久,文化资源丰富。各领域收藏的可移动文物,是全县历史文化和民族精神的见证,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在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

  二、普查的目标

通过普查,全面掌握我县现存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现况和人文信息,为科学制定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及规划提供依据,实现文物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合理利用。本次普查不改变文物权属现状。

  三、普查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主要在我县境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中进行,对各类国有单位法人所收藏、保管的可移动文物普查,包括已认定和普查中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

(二)普查内容。主要是文物的名称、类别、年代、质地、藏品编号、照片影像、收藏单位名称等14项基本指标项。

四、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属地调查与行业调查相结合、单位自查申报与集中调查相结合原则。

(一)统一规划。普查由全县统一部署,相关部门参与,县、镇(乡)政府分级负责,国有单位全面参加的方式进行。

  (二)统一标准。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普查办”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统一印发《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手册》。

(三)统一网报。由国务院“普查办”统一建立全国可移动文物信息登录平台,各国有单位在平台上注册本单位专有账号,按照规范进行信息登录。各级普查机构依照权限在平台上逐级审核(登录软件在普查第二阶段下发)。

(四)属地普查。普查以县为基本单元。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国有单位普查登记,文物信息采集、登录和文物认定,普查档案建立、名录编制、公布普查成果等,均以县为基础。县级普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国有单位普查工作。

结合我县实际,成立“本溪满族自治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普查队”,负责宣传、文物认定、信息登录和数据管理等,并协助县直部门的普查工作,指导乡镇普查工作。

(五)信息整合。对博物(纪念)馆等已建立文物信息化数据的单位,可根据统一标准,批量导入普查数据库,以提高工作效率。

五、普查组织

(一)县级组织机构

  县政府成立本溪满族自治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详见附件),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文广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

(二)县普查队伍

按照市普查工作方案,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组建普查队伍,指导检查全县普查工作。制定县普查方案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参与普查的各国有单位

按照统一要求和本级普查机构的部署,建立普查机制,按照技术标准,做好文物普查认定、信息采集登录及其他相关工作。中央及省属国有单位普查工作在省级普查机构中完成,市直国有单位普查工作在市级普查机构中完成,县国有单位普查工作在县普查机构中完成。

(四)部门职责

在县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1.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分别明确1名本单位或本系统的普查员,负责联络县普查办和本部门下属各单位的普查工作。下属单位较多的部门,要在所属单位中分别指定1名普查员。

    2.依据县普查实施方案,提出本部门本系统参加文物普查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通知本系统各单位遵照执行。

3.落实本部门本系统普查工作经费。

4.协助文物行政部门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部门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5.积极提供本系统管辖范围内的收藏单位和文物线索,配合普查机构进行调查登记和登录工作。文物数量较大的行业系统,应建立普查机制。

6.财政部门负责普查预算审核、安排,及时拨付使用经费;制定普查经费管理办法,做好监督、审计工作。

7.各部门协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普查中登记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有损文物安全的行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文物信息的提取,并做好各项预防措施,防止在普查登记中造成文物损坏。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六、普查时间与实施步骤

(一)普查时间和标准时点

本溪满族自治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从2012年11月开始,2016年12月结束。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3年12月31日。

(二)普查实施步骤

普查分为工作准备、普查实施和验收汇总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2012年10月至2013年12月。主要任务是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发布规范和标准,成立普查机构,组织培训、进行文物或收藏物品调查。

(1)成立普查机构。成立本溪满族自治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设立普查组织、文物认定、信息登录等专门职能机构。重点文物收藏单位和收藏相对集中的行业和国有单位成立专门工作机构。

(2)编制普查实施方案。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全县普查实施方案。

(3)编制并落实经费预算。普查经费由政府承担,并列入年度预算。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编制本单位的普查经费预算。

(4)编印普查工作手册、组建各级普查队伍,开展各级普查培训。开展普查工作宣传。

2.第二阶段(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础,开展文物普查认定和信息数据登录。普查数据资料采取“采集、建档、报送、审核、登录”同步开展的方式。

(1)县普查领导小组首先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保管文物情况摸底排查。有关单位开展文物清库、完善相关档案记录,按要求登记申报。

(2)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文物申报信息进行核查认定,经认定收藏有文物的单位列入登记范围。

(3)列入普查范围的各文物收藏单位根据国家统一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文物测量、拍摄、信息数据资料采集和登记,将文物信息通过全国可移动文物信息登录平台联网上报。也可用纸质或者离线电子数据方式将文物信息报送县“普查队”,由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录入上报。

(4)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权限组织专家对上报的文物信息进行网上审核和现场复核。

(5)各级普查机构向上级普查机构按季度报送普查进展情况报告。

3.第三阶段(2016年1月至12月)主要任务是进行普查资料的整理、汇总和发布普查成果。

(1)公布可移动文物名录和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名录。

(2)建立可移动文物编码系统及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编码系统。

(3)建立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和社会服务系统。

(4)编制可移动文物普查档案。

(5)编制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报告。

(6)完成项目的结项评估和审计工作。

七、普查数据管理和成果应用

普查数据和资料,由各国有单位调查、采集,在全国可移动文物信息登录平台上登录;各级普查管理机构按照权限对已登录信息数据逐级进行审核;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县普查数据库建设和管理。

凡在我县境内收藏保管有可移动文物的国有单位,都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如实、准确地填报普查信息,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参与普查部门、单位和个人有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等行为的,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的,由县政府普查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县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各级普查机构对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资料、电子档案实行备份管理,确保安全。公布普查数据,需报经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八、普查的经费

本溪满族自治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每年所需经费列入县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普查经费主要用于区域性普查的组织宣传、单位调查、文物认定、人员培训、质量检查控制、信息采集和数据管理以及普查机构运行等项目。按照国家财政制度规定,加强经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同时,加强普查设备的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九、普查宣传和社会参与

由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普查的宣传工作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发布后,组织实施。

(一)普查宣传重点内容

第一阶段:重点宣传开展普查的目的意义、对象范围、内容方法、程序步骤等。

第二阶段:集中宣传与普查有关的法律法规,普查标准规范,普查工作进展,普查先进事迹等。

第三阶段:追踪宣传普查数据处理进展情况,发布普查成果,宣传《全国国有可移动文物名录》和国有可移动文物数据库管理系统,以具体事例,报道文物保护事业在增强文化软实力、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扩大普查的社会影响力

普查应当充分吸收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通过组建普查志愿者队伍等方式,促使更多的人员支持普查工作,扩大普查工作的社会影响。

十、普查总结

普查工作结束后,县政府对普查的组织、前期调研、业务培训、单位排查、文物调查与认定、数据登录、成果整合等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根据规范要求,编写《普查工作报告》。为发扬成绩、鼓励先进、总结经验,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召开全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总结表彰大会。

 

 

 

 

 

 

 

 

 

本溪满族自治县第一次

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  刘  畅  副县长

副组长:  张新奎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景殿龙  县文广局局长

成  员:  万培德  县民政局党委书记

孙保国  县科协主席

吴彦卿  县史志办主任  

秦  波  县文广局副局长

潘俊峰  县发改局副局长 

王晓东  县教育局副局长 

富恩荣  县财政局副局长 

宗润武  县统计局副局长 

刘堂利  县档案局副局长 

谢鹏展  东北抗联馆副馆长

佟志炜  县国土局副局长 

张志辉  县人民银行副行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广局,主任由县文广局副局长秦波兼任。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