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mzzzxrmzf-2021-01175 | 发布机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原城建局地块封区公告 | 主题分类: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
发布日期: | 2021-11-02 | 成文日期: | 2021-11-02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原城建局地块封区公告
本县政告字〔2021〕23号
为确保县城规划顺利实施,严厉打击部分居民在规划控制区内突击抢建、抢栽及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各类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决定对县城原城建局地块规划及征收区域实行封区管理,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封区范围
原城建局地块规划及征收区域:东至春光路,南至中兴街,西至长江路,北至兴华街。(详见规划图)
二、封区期限
2021年10月14日-2022年10月13日,封区期限为1年。
三、封区要求
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公告要求,禁止下列行为:
1.新建、改建、扩建永久性建筑和临时建筑。
2.改变土地经营现状,抢栽抢种各种经济作物,新建大棚、水井等各种农业生产设施。
3.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4.户口迁入、分户。出生、结婚、现役军人转业或复员、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及大中专毕业学生回原住地等户口迁入的除外。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公安局、住建局、市监局、自然资源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暂停办理各类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为一年。对确需办理相关手续的,在不增加补偿费用的前提下,由本人提出申请,报请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实施规划控制封区管理范围内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县政府依法责令相关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拆除。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