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mzzzxrmzf-2021-00766 | 发布机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企业注意啦!就业见习领补贴啦! | 主题分类: | 就业资讯 |
发布日期: | 2021-09-09 | 成文日期: | 2021-09-09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企业注意啦!就业见习领补贴啦!
为适应当前就业新局势,促进青年群体特别是高校毕业生留溪、回溪和来溪就业,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按照省政府的工作要求,我市大力推进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具体如下:
人员范围
我市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的2个自然年)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24 岁失业青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指取得相应毕业证书,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至签订《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之日期间没有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且《就业创业证》中未登记过就业和灵活就业的人员,非毕业年度内的毕业生须进行失业登记。
年龄制限
16—24岁失业青年指自身份证所注出生日期起,年满16周岁至24周岁,初、高中肄业或毕业未继续升学,且《就业创业证》中登记失业的人员。
见习期限
见习期限为3至12个月,具体见习期限按照见习岗位的技术含量和见习需求。符合见习条件的人员在同一见习单位只可进行一次就业见习,在不同见习单位可多次进行就业见习。见习人员在我市的见习累计期限不能超过12个月。
补贴范围
就业见习补贴范围包括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及指导管理费用。我市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标准为30元/人月,指导管理费用标准为100元/人月。
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由财政承担2/3 (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其余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财政全额补贴。
发放时间
见习人员的基本生活费自见习起第3个月底开始,由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发放。第一次发放须为前3个月基本生活费总额,之后按月发放到位。见习期定为3个月的于见习结束时为见习人员一次性发放。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得拖欠。
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标准30元/人月,所需资金由财政全额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须在见习人员上岗前办理完毕。
见习补贴资金申领程序及所需材料
见习补贴按年申领。见习单位在本年度见习全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见习补贴资金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花名册》
(三)《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领取确认表》
(四)《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
(五)《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结束认定表》
(六)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辽宁省就业创业证》( 编码页、个人信息页及注明就业失业状态页即可)复印件
(七)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发票或有效凭证。
就业见习工作咨询电话
企业可按所属行政区域进行咨询
本溪县 李 响46811312 桓仁县 孙 明48192866
平山区 侯旭东42332706 明山区 黄秋野44832155
溪湖区 王玉森45836084 南芬区 张 宇43939320
高新区 韩 露45858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