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mzzzxrmzf-2022-00039 | 发布机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创业带头人政策宣传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 成文日期: | 2022-01-27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创业带头人政策宣传
创业带头人:
指在本省境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自身就业,并吸纳一定数量符合政策规定的各类人员实现就业的劳动者。
创业带头人创办的经营实体类型:
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村合作组织和除公有制企业外的各类经营实体。
创业带头人的认定条件:
(1)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的各类劳动者;(2)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按章纳税,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3)创业者领取《营业执照》,吸纳就业3人以上(含3人);(4)其他条件。
创业带头人申请三险补贴条件:
(1)经营实体成立日期必须自申请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2)创业带头人创办的经营实体要与招用的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3)为员工按照足额发放工资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被认定为创业带头人的劳动者创办的企业,5年内(以工商登记注册日期为准)新吸纳(与之首次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登记失业人员,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自缴纳之日起相应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人员10人以上(含10人)的,或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5人以上(含5人)的企业,享受补贴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政策详询请到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三楼创业培训办公室咨询,电话:4681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