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mzzzxrmzf-2023-00324 | 发布机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关于本溪市各教育阶段收费工作的有关通知 | 主题分类: | 义务教育 |
发布日期: | 2023-03-03 | 成文日期: | 2023-03-03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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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溪市各教育阶段收费工作的有关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属各学校(幼儿园):
根据省、市文件精神,经市教育局研究决定,从2023年春季学期开始,本溪市各教育阶段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学前教育阶段
1.行政事业性收费
(1)保教费。根据辽宁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收费[2019〕452号)和《关于本溪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本价发〔2014〕132号)文件精神,收费标准如下:
①市属公办幼儿园:省级示范幼儿园(五星级)500元/月/人;市级示范幼儿园(四星级)420元/月/人;市一级幼儿园(三星级)350元/月/人;市二级幼儿园(二星级)300元/月/人;市三级幼儿园(一星级)260元/月/人。
②县属公办幼儿园:省级示范幼儿园(五星级)450元/月/人;市级示范幼儿园(四星级)380元/月/人;市一级幼儿园(三星级)320元/月/人;市二级幼儿园(二星级)280元/月/人;市三级幼儿园(一星级)220元/月/人。
实际出勤小于或等于3天,按实际在园日收取,实际出勤大于3天少于10天,按一半收取,实际出勤大于10天,按全月收取。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入园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等学前教育资助对象享受资助政策。
2.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1)伙食费。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收费〔2019〕452号)和《关于本溪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本价发〔2014〕132号)文件精神,各公办幼儿园要依据市场行情,成本运行,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收取伙食费。
3.代收费项目和标准
(1)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市税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关于本溪市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有关事宜的通告》要求收取,每生每年270元。
(2)教学辅助用书费。根据《辽宁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辽发改收费〔2019〕452号)文件精神,本着学生和家长自愿的原则,幼儿园按照书籍的实际定价收取书费。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1.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1)校服费。根据《教育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辽财非〔2009〕336号)文件精神,本着学生和家长自愿的原则,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收取校服费,小学生每生二年两套(运动装、夏装各一套),每两套不得超过120元;初中生每三年两套(运动装、夏装各一套),每两套不得超过150元。实行政府统一招标采购。
(2)课后服务费。根据本溪市教育局、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本溪市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本教通字〔2019〕79号),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本溪市教育局《关于调整本溪市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本发改发〔2022〕208号)和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辽教函〔2020〕420号)文件精神,本着学生和家长自愿的原则,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每生每小时不高于3元的标准收取课后服务费,课后服务费收取按课后服务时长计算,不足一小时的按实际服务时间折算。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要适当减免课后服务费用,对建档立卡家庭贫困学生要免费参加校内课后服务。
(3)托管服务费。根据本溪市教育局、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寒假小学托管试点工作收费标准的通知》(本教通字〔2022]6号)和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本溪市教育局《关于调整本溪市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本发改发[2022〕208号)文件精神,节假日期间小学托管服务收费标准按照3元/小时执行,并根据开展托管服务工作的实际时间收费。开展托管服务试点的学校要做好托管服务收费解释和宣传工作,学生自愿托管,不得强制服务,严禁借托管服务之名乱收费。
2.代收费项目和标准
(1)作业本费。中小学作业本费执行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实施意见》(辽教发〔2004〕127号)文件,收费标准为小学10元/生/学期,初中15元/生/学期。
(2)教学辅助用书费。根据《辽宁省普通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实施意见》(辽教发〔2012〕83号)文件精神,教辅材料实行“一科一辅”制,学校必须按照教科书的选用程序,从《评议公告》中选定一套使用,按实际定价由学生自愿选择订购;学具、音像教材配备必须在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目录中,由学生自愿选择订购。若学生自愿购买《评议公告》中的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学校可以统一代购(仅限购一套),做好服务,但不得从中牟利。
(3)伙食费。根据本溪市教育局、本溪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直中小学校营养配餐招标工作的通知》要求,学校依据市场行情,成本运行,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收取伙食费。
(4)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市税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关于本溪市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有关事宜的通告》要求收取,每生每年270元,低保学生免费。
(5)中考报名费。根据辽宁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初中毕业升学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5〕85号)和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发布全省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辽财综〔2003〕478号)文件精神,收费标准为升学类45元/人,毕业类35/人,初中升学考试体育加试收费标准10元/生,农村学生及低保学生免费。
三、高中教育阶段学校
1.行政事业性收费
(1)高中学费。根据《关于调整本溪市普通高中学费标准的通知》(本价发〔2016〕23号)文件精神,收费标准为省示范高中城市每生每学年1400元,农村(指县、郊区,下同)1200元;一般高中,城市1200元,农村1000元。学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享受免学费的贫困学生不得先收后退,直接免收学费。
(2)高中中美双学历教育学费。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同意本溪市第一中学与美国华盛顿州艾尔格英迪中学延长中外合作办学有效期的批复》(辽教许准字〔2021〕第11号)文件精神,收费标准为1.7万/生/年,三年共计5.1万元,不得跨学年/学期预收。
(3)高中住宿费。根据《关于统一规范中小学住宿收费管理的通知》(辽价发〔2004〕111号)和《关于本溪市第一中学大峪校区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延续执行的批复》(本发改发[2022]112号)文件精神,收费标准为政府投资兴建的学生宿舍收费标准一般为:城市高中每生每学期不超过100元,农村高中每生每学期不超过80元;学校融资改造的宿舍,住宿条件明显改善的,收费标准可适当上浮,其幅度最高不超过30%;学校融资建设、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学生宿舍的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不超过200元,其中达到公寓化宿舍条件的,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不超过400元。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宿舍收费须上浮和实行公寓化宿舍管理并收费的,学校应向市级教育、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2.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1)高中校服费。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规范管理全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辽价发[2003]152号)文件精神,本着学生和家长自愿的原则,普通高中生每三年一套校服,实行政府统一招标采购。
(2)课后服务费。根据本溪市教育局、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本溪市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本教通字〔2019〕79号)和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本溪市教育局《关于调整本溪市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本发改发〔2022〕208号)文件精神,本着学生和家长自愿的原则,高中阶段课后服务费按照每生每小时不高于3元收取,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要适当减免课后服务费用,对建档立卡家庭贫困学生要免费参加校内课后服务。普通高中艺术和体育生课后服务相关事项,参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中第25条内容要求,由教育部门自行组织实施。艺术类不高于9.4元/生/小时,体育类不高于9.5元/生/小时。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要适当减免课后服务费用,对建档立卡家庭贫困学生要免费参加校内课后服务。
3.代收费项目和标准
(1)高中书费。根据《辽宁省普通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实施意见》(辽教发〔2012〕83号)文件精神,学校本着自愿原则,一科一辅,按实际定价预收书费,多退少补。
(2)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市税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关于本溪市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有关事宜的通告》要求收取,每生每年 270元。
(3)新生入学体检费。根据《关于印发本溪市2022年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教通字〔2022〕59号)文件精神,收费标准为健康体检6元/人/年,结核病筛查(结核菌素试验项目)7元/人/年。
(4)团费。根据共青团辽宁省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辽团发〔2017〕4号)和《关于做好2020年度和2021年团费上缴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收费标准为0.2元/月/生。
(5)伙食费。学校要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由家长委员会、学校商议后共同定价。定价标准要依据市场行情及运行成本。
四、中职教育阶段学校
1.行政事业性收费
(1)中职学费。根据《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4〕107号)和《关于技工学校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4〕108号)文件精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统一规范为:机械加工、冶金、化工、信息、现代服务、农业等专业1200元/生/学期;卫生医疗类专业1500元/生/学期;体育类专业2000元/生/学期;艺术类专业3500元/生/学期;其他专业(含师范类一般专业)900元/生/学期,其中师范类中体育类专业1400元/生/学期、艺术类专业1800元/生/学期;其中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学费可上浮,幅度不超过20%,省级示范中等职业学校上浮幅度不超过10%,具体价格以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证为准;成人中等职业学校脱产教育学费标准按不超过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同类专业学费标准(未上浮的标准)的90%收取。按照上述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后,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实习费、试验费、材料费。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收费。享受免学费的贫困学生不得先收后退,直接免收学费。
(2)中职住宿费。根据《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4〕107号)文件精神,收费标准为达到公寓化条件的收费标准为200元/生/学期,未达到公寓化条件的为120元/生/学期;学校自筹资金或与社会单位联建、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为200元/生/学期,其中达到公寓化标准的,收费标准为400元/生/学期。
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须上浮和宿舍实行公寓化宿舍管理并收费的,学校应向市级教育、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2.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1)中职军训服装费。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规范管理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及有关事宜的通知》(辽价发〔2004〕106号)文件精神,本着学生和家长自愿的原则,中职学校按国家规定组织新生军训,可收取一套军训服装费,服装须实行政府采购。
3.代收费项目和标准
(1)中职备品费。依据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规范管理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及有关事宜的通知》(辽价发〔2004〕106号),可以收取备品费,实行政府采购,学生自愿购买,不得强制。
(2)中职书费。依据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规范管理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及有关事宜的通知》(辽价发[2004]106号),新生入学可以预收书费,一般不超过400元,(新生当年教材费除外)多退少补。
(3)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市税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关于本溪市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有关事宜的通告》要求收取,每生每年270元。
(4)新生入学体检费。根据《关于印发本溪市2022年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教通字〔2022〕59号)文件精神,收费标准为健康体检6元/人/年,结核病筛查(结核菌素试验项目)7元/人/年。
(5)伙食费。学校要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由家长委员会、学校商议后共同定价。定价标准要依据市场行情及运行成本。
(6)团费。根据共青团辽宁省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辽团发〔2017〕4号)和《关于做好2020年度和2021年团费上缴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收费标准为0.2元/月/生。
(7)新生杂费。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规范管理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及有关事宜的通知》(辽价发[2004]106号)文件精神,学校可以统一为学生办理校内使用的管理卡,可按制作成本收取费用。学生证、校徽首次发放不得收费,申请补领的,学生证不超过10元/证,校徽不超过2元/枚。
三、具体要求
1.加强领导,建立报告制度。各县(区)教育局、市属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充分认识规范教育收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落实教育收费工作责任,构建校内收费报告制度,建立健全收费管理追责制度,从单位内部制度建立上,防患未然。
2.规范管理,严格收费制度。各县(区)教育局、市属各单位收费工作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坚持由财务部门统一归口收费制度,并实现“辽事通”APP应收尽收,减少现金收取环节,禁止收费工作交由财务以外的部门负责,不得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市教育局各科室、市招考委办下达收费通知时,需先在局财务审计科备案后执行,各部门要充分沟通,确保各项收费全部纳入监管范围。
3.加强监督,保证政策执行到位。按照省教育厅及相关部门的要求,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有关规定,对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审核,各县(区)教育局、各学校(幼儿园)要明确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人员)加强对本单位各项收费的监督检查职责,不断改进监督的方式方法,采取经常性检查、专项检查、重点跟踪等多种形式,建立收费治理长效机制,增加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决制止任何教育乱收费现象的发生。
4.加大宣传,设立公示制度。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健全规范化的收费公示动态管理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应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校内醒目位置向学生公示,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应和学校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一并公示。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学生有权拒绝缴纳。收费政策变动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各县(区)教育局、各学校(幼儿园)要严格按照教育收费目录清单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
5.落实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严格落实《本溪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教育收费 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本教发[2021]70号)规定,各相关部门要承担起治理工作的主体责任,不断强化“管行业必须管行风”“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建立压力传导、责任传递的责任落实机制,严守教育收费纪律,坚决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各县(区)教育局和各学校(幼儿园)要切实承担起治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对屡禁不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乱收费问题,要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本溪市教育局
202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