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mzzzxrmzf-2023-00367 发布机构: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救灾生产
发布日期: 2022-04-11 成文日期: 202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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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11 09:30:22 【字体:


关于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自然灾害

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观音阁街道办事处及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本溪满族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满族自治县减灾委员会

2022年4月11日

本溪满族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县减灾委员会

2.2成员单位及职责

2.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2.4灾区工作组及职责

2.5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及职责

3. 灾情预警响应

3.1启动条件

3.2启动程序

3.3预警响应措施

3.4预警响应终止

4. 信息报告与发布

4.1信息报告

4.2信息发布

5. 救助应急响应

5.1灾情报告

5.2应急响应级别

5.3 Ⅰ级响应

5.4 Ⅱ级响应

5.5 Ⅲ级响应

5.6 Ⅳ级响应

5.7 启动条件调整

5.8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2物资保障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5人力资源保障

7.6社会动员保障

7.7科技保障

7.8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8.2 奖励与责任

8.3预案更新与管理

8.4预案解释

8.5预案生效时间

9. 附件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县应对各类自然灾害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及时有效地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辽宁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辽宁省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本溪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及《本溪满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以及我县救灾工作实际情况。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县范围内的洪涝、旱灾、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坚持部门联动机制,各部门间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组织指挥体系

2.1县减灾委员会

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一般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县减灾委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2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由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县人武部、团县委、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本溪县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气象局、县统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教育局、县司法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卫生健康监督中心(县红十字会)、国网本溪满族自治县供电公司、县融媒体中心等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县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为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络,制定并协调组织实施防灾减灾政策制度,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2.4灾区工作组及职责

县减灾委根据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需要和县政府安排部署,可设立灾情评估、转移安置、后勤保障、医疗防疫、安全保卫、恢复重建、宣传报道等灾区工作组。

2.4.1灾情评估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本溪生态环境分局、县气象局、县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灾情信息的核查、会商、评估、上报工作;负责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在减灾委成员间的共享;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地震灾害情况统计、损失评估和上报工作,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2.4.2转移安置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红十字会等单位组成,协助灾区政府提出受灾人员安置计划、安置点建设规划,指导安置点建设和受灾人员转移安置。

2.4.3后勤保障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国网本溪满族自治县供电公司、县人武部等单位组成,负责抢险救灾的通信、交通、电力保障;负责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救灾物资,为受灾人员转移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负责为受灾人员提供衣、食、住等物资保障,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2.4.4医疗防疫组

由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为受灾人员和抢险救灾人员提供医疗救治和心理援助;负责抢险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负责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以及饮水食品卫生安全。

2.4.5安全保卫组

由县公安局组成,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协助组织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

2.4.6恢复重建组

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国网本溪满族自治县供电公司、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县公司等部门组成,负责灾后居民房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安全应急评估,指导恢复重建选址和规划工作,帮助灾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学校、医院及交通、水务、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

2.4.7宣传报道组

由县委宣传部、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县融媒体中心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必要时经县减灾委主任同意,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2.5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特大灾害国际救援和海外捐赠接收的协调工作;负责在本溪县境内受灾的境外机构和人员抢险救灾协调工作;协助做好境外媒体采访报道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协助发放预警报警警报信号,指引避难避险场所位置。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有关媒体做好抢险救灾工作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负责统计报道全县领域受灾新闻宣传情况。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积极争取中央、省、市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专项资金支持,及时下拨中央、省、市专项资金;根据国家导向,积极指导相关单位做好灾后恢复重建重大项目的编制;负责救灾物资保障、粮食制品、食用油的组织协调,保障灾区生活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负责提供科技方面综合资讯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应急救灾工作;负责为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组织转移受灾学校师生员工,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县教育部门受灾情况;牵头编制学校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灾区工业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县工业受灾情况;负责指导、协调能源企业做好因灾毁损设施设备抢修恢复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县能源企业受灾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县内跨地区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按程序动用县级商业储备稳定市场供应。

县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实施相应交通组织措施,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规违法人员。

县司法局:负责指导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司法所做好因灾涉法涉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配合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积极争取中央、省、市救灾资金支持;依据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对中央、省、市救灾资金的安排方案,及时下拨救灾资金。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负责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负责依法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组织协调社会慈善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做好抢险救灾奖励优待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县林草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地质灾害排查、巡查和监测预警预报,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会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织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协调、督促、检查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及效果;争取上级自然资源部门支持救灾工作,协调安排地质灾害临灾避险防治工程项目经费;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指导工作;协助县发展改革局、受灾地政府等制定恢复重建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森林和草原火灾的监测、预防工作;开展重大森林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工作;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灭火工作;及时做好林业灾情统计工作;督促指导灾后森林和草原生态修复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排查、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负责及时清理城市主次干路,保障车辆通行;采取措施,恢复市容环境,对园林绿化和公园发生的灾害进行应急处置。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优先抢通灾民疏散和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通行路线,重点确保我县范围内省、县、乡道等主要干线及灾区进出口的交通通畅;协调提供转移受灾人员所需的交通工具;负责县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及时发布水上航行安全信息,指导船舶开展抢险救灾和应急避险工作;履行水上搜救职责,组织、协调、指挥水上搜救和船舶防污染应急行动;及时统计报告全县道路交通因灾毁损情况;负责全县道路交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水利设施排险除险工作,按职责对江河、水库、泵站等工程设施实施防洪排涝和抗旱调度;承担防洪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做好受灾地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保障;及时统计上报全县水利基础设施因灾毁损情况;积极争取上级水利部门支持,加大资金投入,做好防灾减灾水利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负责种子、动物疫苗、消毒药品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配合县发展改革局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供应和价格稳定。

县文化旅游和广电局:负责协助县应急管理局发布旅游景区灾害预警信息,做好游客安全引导工作;负责旅游景点抢险救灾;负责游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负责全县文化旅游行业受灾情况统计报告;督促指导文化旅游景区基础设施、标识标牌等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应急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及时组织紧急医学救援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疏导等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做好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助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县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抢险救援,统筹调派抢险救援队伍,紧急安排救灾资金、物资,支持灾区救灾工作开展;负责发布预警信息;负责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负责发布灾情信息和抢险救灾工作情况;牵头制定灾害救助方案;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部门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负责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指导协调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和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负责指导和接受救灾捐赠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应急经费落实、应急物资运输、社会治安维护、组建抢险队伍、实施紧急救助等工作;组织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工矿商贸领域重特大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受灾影响期间生活必需品、生活服务业、交通、能源、商业零售等行业领域的价格监督检查,严格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负责救灾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严防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流入受灾地区;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筹集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加强对灾区基本药物的监管,及时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

县统计局:负责做好灾情统计业务指导工作。

县医保局:负责指导灾区落实好医疗保障政策,保障受灾人员基本医疗需求。

市生态环境局本溪县分局:负责牵头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重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及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及时发布相关环境信息;会同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做好灾区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团县委:负责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县卫生健康监督中心(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红十字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和现场救护工作;积极与上级红十字会联系救助,同时开展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将募集的款物全部用于灾后恢复重建;根据国家有关财经制度负责捐赠款项的管理和拨付,接受财务审计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驻本溪县解放军、预备役部队、民兵和驻本溪县武警部队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援;负责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灭火救援工作;参与处置因灾害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县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和预警,提供气象灾害的鉴定评估和有关资料分析服务并及时报告,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及演练。

国网本溪满族自治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

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县公司: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督促指导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房保险等服务机构及时规范做好勘察理赔、资金兑付等工作。做好查勘理赔等工作。

电信、移动、联通本溪县分公司: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通信保障,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绿色通道,确保各类气象预警信息发布渠道畅通;统计报告各自行业领域受灾情况。

其他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县减灾委要求,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做好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救助的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3灾情预警响应

县气象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应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和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

3.1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3.2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对可能出现的灾害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

3.3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视情况和事态发展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乡镇(街道)的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应对措施。

(3)通知县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必要时提前调拨,启动救灾物资调运应急联动机制。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救灾准备工作。

(5)向县政府、县减灾委及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信息。

3.4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由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及时通报县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涉及地区,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4信息报告与发布

县应急管理局和乡镇(街道)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

4.1信息报告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街道)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自然灾害发生第一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对造成死亡(失踪)1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情,应0.5小时内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接到灾情报告2个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重特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应急管理局、乡镇(街道)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应急管理局每天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灾情稳定后,乡镇(街道)应急管理部门应在3日个工作日内完成辖区损失的核定并报至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损失的核定并上报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对干旱灾害,乡镇(街道)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发生后,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县政府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县减灾委办公室在县应急管理局设立值班室,负责受理县域内灾情报告,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电话:46823180,46834801)。值班人员对灾情信息应按规定及时处理。

4.2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县政府指定县委宣传部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及时评估、核定并由县政府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救助应急响应

5.1灾情报告

5.1.1责任报告单位:(一)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二)县应急管理局;(三)县农业农村局;(四)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五)县水务局;(六)县农业农村局;(七)县气象局;(八)县交通运输局;(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十一)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5.1.2.报告时限

乡镇(街道)应急管理部门应在自然灾害发生第一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向乡镇(街道)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对造成死亡(失踪)1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情,应0.5小时内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接到灾情报告2个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1.3报告内容

灾情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灾害造成损失情况(包括人口受灾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救灾工作和灾民生活安排情况以及灾区存在的困难和需求。

5.1.4在县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乡镇(街道)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将灾情通报至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以便及时组织灾害救助。

5.2应急响应级别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四级,即Ⅰ、Ⅱ、Ⅲ和Ⅳ级,Ⅰ、Ⅱ、Ⅲ级响应由县减灾委协调指挥;Ⅳ级响应由县减灾委办公室协调指挥。

5.3Ⅰ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一)死亡或失踪10人以上(含10人);

(二)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救助1万人以上(含1万人);

(三)倒塌和严重损毁房屋2000间以上(含2000间);

(四)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0%以上或4万人以上;

(五)县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况。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3.3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统一协调指挥全县救灾工作;迅速向重灾地区派出现场救灾工作组;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取消休假,实行24小时值班,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支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工作;迅速向市政府报告灾情,请求市有关部门紧急指导支援;部署开展全县性的救灾捐赠活动;受灾乡镇(街道)立即启动本级救灾应急预案,紧急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1)县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会,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地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县减灾委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及时提出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县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县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县人武部根据县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发展和改革局保障成品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县委宣传部、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县公安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网络舆情导控等工作。

(8)县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法和本溪满族自治县慈善总会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0)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由县政府统一组织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5.4Ⅱ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一)死亡或失踪5人以上(含5人),10人以下;

(二)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救助5000人以上(含5000人),1万人以下;

(三)倒塌和严重损毁房屋1000间以上(含1000间),5000间以下;

(四)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4万人以下、3万人以上;

(五)县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况。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4.3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协调指挥,县减灾委主要成员单位有关人员按照职责分工支援灾区开展救灾工作;指挥部可视情况向灾区派出现场救灾工作组;及时核定并向县政府报告灾情;请求县政府有关部门紧急支援;视情况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1)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主持会商会,县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地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减灾委或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及时提出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县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县交通运输局、铁路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县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测绘应急保障服务。

(5)县委宣传部、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6)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灾工作。

(7)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并上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8)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Ⅲ级响应

5.5.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一)死亡或失踪3人以上(含3人),少5人以下;

(二)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救助2000人以上(含2000人),5000人以下;

(三)倒塌和严重损毁房屋500间以上(含500间),1000间以下;

(四)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3万人以下、2万人以上;

(五)县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况。

5.5.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5.3响应措施

灾害发生后,由县减灾委负责协调指挥,县减灾委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协调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1)县减灾委副主任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地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力保障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县委宣传部组织领导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县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县交通运输局、铁路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5)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6Ⅳ级响应

5.6.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一)死亡或失踪1人以上(含1人),3人以下;

(二)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救助1000人以上(含1000人),2000人以下;

(三)倒塌和严重损毁房屋300间以上(含300间),500间以下。

(四)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2万人以下、1万人以上;

(五)县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况。

5.6.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6.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协调县有关部门按照分工指导支援各地开展救灾工作。

(1)县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县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5)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未达到上述启动条件的自然灾害,由县政府决定是否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开展救灾工作。

发生重特大灾情或险情,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已受到严重威胁,必须将受灾群众转移到安全地带。根据受灾范围和涉及的人ロ,由县政府通过电话、广播、电视等形式或现场下达转移命令,受灾乡镇(街道)具体组织实施。受灾乡镇(街道)在接到命令后,要立即通过上门动员、发出警报或广播等方式向灾民发出转移指令。同时,要迅速确定安全的转移线路,组织调用运输车辆,并按照优先照顾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原则将灾民运送到安置地点,12小时内将脱险群众基本安置就绪,并做好食物、衣被、药品等灾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5.7启动条件调整

5.7.1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区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者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7.2一次灾害过程同时影响两个以上乡镇(街道)时,灾情合并统计,以受影响最重的乡镇(街道)为主启动应急响应单位。

5.8响应终止

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灾区所属乡镇(街道)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县财政局和县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及市财政局予以支持。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乡镇(街道)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县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开始冬春受灾人员生活困难情况调查,会同乡镇(街道)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人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并报县政府、市应急管理局。

受灾地区所属乡镇(街道)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中旬前统计、评估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并报至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汇总,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根据乡镇(街道)政府的资金申请,结合实情评估情况,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确定县资金救助方案,上报需市支持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人员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县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县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求助工作的绩效。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落实好灾款减免政策。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保险理赔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乡镇(街道)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县资金补助建议和申请上级资金补助方案,经县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县补助资金,联合县财政局上报需市支持补助资金的申请,及时下拨市补助资金。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管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根据《自然灾害求助条例》、《辽宁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合理安排资金,建立和完善县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县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1)县政府应将自然灾害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2)县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县域内自然灾害地区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困难。

(3)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4)自然灾害救助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人员生活救助需要。

7.2物资保障

(1)合理规划建设县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3)严格执行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分级存储、统筹调拨、实物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1)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通信网络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讯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2)加强县、乡镇(街道)两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管理救助通讯网络,确保县、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立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1)县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2)县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5人力资源保障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加强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组织应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卫生健康、地质、气象、规划(测绘地信)、生物医疗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度,建立健全覆盖乡镇(街道)政府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街乡镇(街道)、政府、村(居)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1)建设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系统,实现灾情、灾区需要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

(2)整合应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卫生健康、地质、气象、规划(测绘地信)、生物医疗等部门灾害风险调查信息,建设全县自然灾害风险数据库。

7.8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基础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附则

8.1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应急、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应急、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救灾资金监管,特别要对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提高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的透明度,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虚报、瞒报灾情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预案更新与管理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制定和管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县应急管理局视现实需要及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参照本预案修订、完善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5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