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mzzzxrmzf-2023-01115 | 发布机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本溪满族自治县灾情统计报送工作制度 | 主题分类: | 救灾生产 |
发布日期: | 2023-12-20 | 成文日期: | 2023-12-20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满族自治县灾情统计报送工作制度
本溪满族自治县灾情统计报送工作制度
一、报灾组织体系
(一)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县级灾情统计报送工作;
(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各镇街)负责本辖区灾情统计报送工作,明确防灾减灾机构,确保镇街主要负责人为报灾责任人,防灾减灾机构要在责任人的统一指挥下各负其责,确保防灾救灾工作有序运转。
二、灾情报送规范
(一)镇街报灾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青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规范灾情信息报送工作;
(二)各级应使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送灾情,提高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具体报灾流程图见附件1、2。
三、部分术语解释
(一)自然灾害:
指由自然因素造成的人类生命、财产、社会功能和生态环境等损害的事件或现象。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二)受灾人口:
1.灾害直接造成的伤亡人口;
2.灾害造成房屋倒损或其他家庭财产损失、农作物受损或绝收的人口;
3.其他由于灾害直接原因造成生产、生活受到损害从而遭受损失的人口。
(三)灾害发生时间:
指因灾害造成损失的开始时间。一般准确到天;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瞬时性自然灾害准确到分钟。
(四)灾害结束时间:
灾情稳定后,损失不再继续扩大或者受灾区域内人员不再受到灾害的直接影响,此时间即为灾害的结束时间。